目前,我国大量空置房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对过高的空置房率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与总结,以寻求解决之策。造成我国目前过多空置房存在的原因是多元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住房供给制度的设计与具体执行无法满足实际住房需求
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强调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标志着我国“以市场购买为主,国家保障为辅”的住房保障模式基本确立。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到要“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通过这一系列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住房供给制度始终是以房地产业的发展为背景,是在确保房地产业的繁荣发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实质上是“重市场、轻政府保障”,没有考虑到差异性,缺少整体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加之现实政策原因,各地方政府往往根据自身的利益优先发展房地产业,无法切实推动各方建设保障性住房,也就无法保证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最终无法保证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使各地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此种房屋供给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初期,对于住房紧张问题的解决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但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成本提高,社会开始进入房价高企时代,社会中大多数人买不起房,就无法满足公众的住房需求。导致市场上住房供大于求,促使空置房大量存在。
(二)各种因素叠加,使房屋成本高居不下,抑制了人们购房需求
土地有偿使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土地关系的本质体现,也是房地产经济经营特有的基础。目前,70年的地租、配套的税和费以及建筑安装成本加平均利润是构成我国商品房的价格,其中土地价格占有其中相当大的比重。[8]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六十天内必须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我国在房产税的征收中,对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率低,而在房屋权属转移环节中税率过高,如在出售房子时,除了要缴纳5.5%的营业税外,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此,形成了房地产税种倒置,影响了房地产权属转移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加之,各种住房建设所需各种原材料,人工成本不断上涨,推高了房价,并且愈演愈烈,房价居高不下,有的大城市的房价甚至超过了纽约、东京等国际大都市。而与此相对照的是,在我国社会阶层结构中,占大多数的不是高薪阶层,而是工薪阶层,他们的经济购买能力是承受不起高房价的。如在杭州,市区的房屋均价已经远远超过一般工薪阶层年收入的6倍以上。[9]因此,从实际购买的情况来说,能够承受得起的购房者处于少数,使大量有购房需求的购房者无力购房。大量的房产开发,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房屋销售或者出租不出,因而出现了大量空置房现象。(www.xing528.com)
(三)房企逐利明显,导致房屋产品无法满足住房需求
有的房企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有时将市场目标错位,热衷于开发建设高档住宅,使高档住宅建设过多、过热,造成房地产产品结构严重不合理、市场无效供给,这是增加商品房空置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空置房较多的地区一般表现为高档住宅过热、积压最严重,而中低档住宅则普遍供不应求,老百姓对房价高的高档住宅无法承受,致使大量高档房地产空置。有的房地产企业盲目跟风,不考虑市场实际需求,对一些概念过度炒作跟风,导致投资开发走入误区。如北京房企就曾经炒作过网络(IT)、奥运、白领、外企等概念,并开发与此相关的楼盘,但销售业绩不佳,导致房屋滞销。有的房企开发项目品质低下,户型不佳或面积过大,周边配套设施不全,交通不便,设计陈旧,产品质量欠佳等,也使房产产品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导致空置房增加。
(四)政府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缺乏监管,致使房企盲目发展
我国虽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利益考量,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并未考虑到资源分配的社会性,更倾向于大型购物中心、写字楼、高档大户型的房屋建设,住宅供应量的比重小,导致在现实中发生商品房的供求不能合理有效的链接。如2000年,厦门市的商品房总空置量中,七层以上的高层商品房中写字楼占83.5%,住宅占85.71%,高层楼宇的商场占93.83%。[10]使商品房供求比例处于严重不平衡状态。另外,我国目前缺少国家强制力手段,对空置房进行有效规制,同时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由于“土地财政”,已经与开发商形成了利益关系,对开发商具体经营也缺少监管,致使某些地方的房地产开发形成无序状态,这都加重了空置房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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