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含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又称为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物业储备基金、更新大修基金、大修更新储备基金、住宅区专用基金等,是指,新建物业竣工验收或公有房屋出售后,保修期满,住宅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中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
住宅小区维护得好,所有业主都受益,小区维护不好,则所有业主财产都会贬值,甚至会影响整个区域和城市的形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于业主,是作为保障房屋售后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的一种专项资金。《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权法》第79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全体业主不仅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直接受益者,而且是维修资金的最终承担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性质上属于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区别(www.xing528.com)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物业管理企业维持正常管理服务、运转和开销的主要来源,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首先,二者在性质上不同。前者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后者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支付的费用。
其次,二者在使用范围上不同。前者使用范围包括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以及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后者使用范围包括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公用水电的支出、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垃圾清理费用、清洁公共地方费用、种植花草及养护费用、物业配套设施更新费用、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费用、节日装饰费用、行政办公支出费用、公共关系费用,以及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等。
再次,二者在使用程序上不同。前者的使用程序相对严格、复杂,分为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后两种情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的,须经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等程序办理。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的,须经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等程序办理。后者如何使用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涉及,其中只是提到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因此,物业管理费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自主决定,可以用于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也可以用于公司事务的正常运转,业主委员会无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运营状况,自主使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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