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地产发展现实中的“暴力拆迁”往往是在征收不完全符合或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采取违法的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住房等进行强行征收、拆迁,是极端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应定性为“暴力拆迁”。因此,不能将房地产领域的行政强制征收与“暴力拆迁”相提并论,要相互区别。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国家为了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征收属于个人的房地产,但征收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充分的补偿。“强制性是征收行为的根本属性”[17],因此征收又经常被称为强制征收,“这种强制性来源于法律规范的规定,也来源于政府行政权力的强制性特征”[18],这是由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所决定的。正因为国家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对公众的财产与人身权利影响巨大,故法律对其设置了较严格的限制规范。房地产发展现实中的“暴力拆迁”往往是在征收不完全符合或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采取违法的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住房等进行强行征收、拆迁,是极端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应定性为“暴力拆迁”。因此,不能将房地产领域的行政强制征收与“暴力拆迁”相提并论,要相互区别。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强制征收行为是指在给予充分合理的补偿后,被征收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前提下,征收人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采取合法、正当的措施强制被征收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它与“暴力拆迁”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三点:一是补偿的合理性,即补偿是否能足以体现房地产的价值或是能否满足被征收人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二是程序的合法性,包括征收人在采取强制征收前有没有完全履行法定程序,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没有履行强制程序;三是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即措施要正当合法,不能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方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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