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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热点问题探讨:阴阳合同对二手房买卖的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看似可以给当事人带来现实利益,但是,当事人也可能面临较大风险。另外,“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双方逃税的手段,违反国家法律,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需要承担逃税的行政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按照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需要加大对房地产中介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专项整治房地产中介唆使、协助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看似可以给当事人带来现实利益,但是,当事人也可能面临较大风险。以少缴税款为目的的阴阳合同来说,对卖方而言,如果房屋已经过户,而房屋价款还未全部交付的情况下,买方基于利益的驱动可能会要求以实际备案登记的“阳合同”为依据支付房款,此时因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产生纠纷对卖方很可能不利。对买方而言,如果由于市政规划、拆迁等因素导致房屋市场价上涨,卖方可能因违约所带来的利益远高于履约所带来的利益而选择违约,不交付房屋,且卖方此时往往只愿意依据“阳合同”较低的合同总价款承担违约责任。另外,“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双方逃税的手段,违反国家法律,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需要承担逃税的行政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按照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对“阴阳合同”加以规制很有必要,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立法明确规定阴阳合同中合同的效力

通过立法明确阳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统一司法实践上不同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将因明确的法律规定产生明确的行为预期,将对当事人选择阴阳合同行为方式产生一定的遏制作用。

(二)明确当事人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并严格依法追究

民法、合同法领域虽然奉行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但并无不受限制之自由。如果合同当事人为了谋利,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然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阴阳合同”而言,除将“阳合同”中的避税价格条款否定其法律效力之外,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避税行为进行处罚,如果避税数额达到偷税罪规定的限度,构成犯罪,就应该由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监管房屋中介

现实中,二手房买卖很多是通过房产中介进行的。房屋中介公司也经常以“阴阳合同”这种避税方式来拉拢客户、争夺资源。由此,需要加大对房地产中介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专项整治房地产中介唆使、协助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当然,这种监管不应该停留在运动式执法上,还要形成一种常规性的工作,由此需要一些配套机制,如二手房交易备案制度,以利于监管机构或部门能随时了解中介机构的交易信息。

【注释】

[1]丛静:《九成购房者遭遇房产纠纷开发商虚假宣传尤甚——搜房网3·15济南购房者调查报告》,http://news.jn.soufun.com/2012-03-14/7249535.htm,下载日期:2014年6月20日。

[2]广告与宣传都是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手段,两概念本质相同,在此通用不作区辨。

[3]《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21条至第230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www.xing528.com)

[5]《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6]《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8]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第3版。

[9]一般认为,消费合同是指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参见《反垄断法》第12条。

[11]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

[12](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且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

[13]该《条例》第15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一)将违法建设的房屋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的;(二)将同一房屋销售给不同消费者的;(三)故意隐瞒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的;(四)以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的;(五)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4]如未特别说明,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现房买卖合同。

[15]该《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16]《人大代表建议限制开发商利润取消预售制》,http://news.dichan.sina.com.cn/bj/2011/03/02/283015.html,下载日期:2014年7月10日。
《今日话题:商品房预售制度取消深圳房价大涨?》,http://sz.jiwu.com/news/802325-page3.html,下载日期: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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