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房地产合作开发概念与类型:详解与研究

房地产合作开发概念与类型:详解与研究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该规定从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的角度予以简略规定,对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出现的大部分法律问题却无法解答。一般认为,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性质上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联营。

房地产合作开发概念与类型:详解与研究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另外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其他资源,合作开发土地,建设房地产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模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该规定从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的角度予以简略规定,对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出现的大部分法律问题却无法解答。

一般认为,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性质上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联营。根据法律规定,联营可以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及合同型联营三种类型,现实中,合作开发房地产也有对应的三种类型:

(一)组建项目公司式的法人型合作开发

合作各方成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合作各方提供各种资源,如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等作为出资,并以合同约定出资比例,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获取收益。

法人型合作开发房地产利弊参半,其优点是权责明确,从而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项目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等;其弊端也不少,譬如,筹建新的项目公司耗时耗力且耗费较高、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转移土地使用权到项目公司的手续(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法转移)、项目公司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致合作开发各方利润降低等。(www.xing528.com)

(二)组建联合管理机构式的合伙型合作开发

针对具体的开发项目,合作各方派遣工作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由该联合管理机构具体运作开发项目,并协调合作各方关系,决策合作重大事项。联合管理机构是临时性机构,无独立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合伙型合作开发中,任何合作方都不能单独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

(三)合同型合作开发

在相对简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可以采取合同型合作开发形式。合同型合作开发中联合各方不组成任何管理机构,合作各方以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各方依据合同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以达到开发房地产的合同目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