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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社会工作本土化实践中四点钟学校经验与反思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可以说“四点钟学校”项目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是一种“强政府”与“弱社会组织”关系,但同时又存在着平等交易关系和互补合作关系。开展“四点钟学校”项目服务活动,既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需要,也符合试点单位发展要求。

儿童社会工作本土化实践中四点钟学校经验与反思

一、公共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是其中重要的参与主体,也是重要的一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关系,是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前提。

“社会组织”是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后被我国广泛使用的术语,学界上使用这一概念,多数近似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志愿组织”“公民(市民)社会”等概念,涵盖政府与企业之外的一切公益性和互益性组织。在官方,它主要是指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种形式。

从不同角度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有不同解读。(1)契约主义视角将政府和社会组织看作买家和卖家的市场平等交易关系。表现在:在公共服务市场上,政府将所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招标,而为数众多的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参与投标,政府再选择合适的、优质的社会服务承担者。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具体服务的提供者,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安排者。二者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共同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社会组织根据合同的要求,独立自主地运作,提供具体服务;而政府则根据合同的规定,向社会组织提供相应的资金,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评估。(2)法团主义视角强调两者关系的组织依附性质。此种视角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存在着组织依附关系,平等关系只是理想状态,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国家力量依然很强大,社会组织则非常弱小,因而两者关系表现为依附式关系,社会组织在依附中发展。(3)合作治理视角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是合作关系,但这种合作关系是平等的、互补的。

二、“四点钟学校”项目中政府与社工组织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强政府—弱社会”状态,典型表现为社会组织发展不足。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超过50个,发展中国家平均超10个。如法国为110多个、美国为50多个、阿根廷为20多个。[5]而截至2014年底,我国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约为4个。在晋江市,目前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为828个,备案社区社会团体达829个,全市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为16个,算是走在全国前列,但总体而言,社会组织仍存在着独立性差、结构不合理等不足。比如公益性组织少,社工组织严重不足,支持型组织缺乏。目前全晋江市社工组织只有10个,只占社会组织总数的1.2%。因而可以说“四点钟学校”项目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是一种“强政府”与“弱社会组织”关系,但同时又存在着平等交易关系和互补合作关系。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社工组织在政府帮扶下发展。2009年9月,晋江市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综合试点地区。为更好地推动晋江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2011年4月,晋江市致和社工事务所在福建省民政厅、泉州市民政局和晋江市民政局等各级民政部门的关心与指导下应运而生。作为晋江市民政局培育扶持的首家专业社工机构,晋江市民政局为其免费提供近300平方米的办公和生活场所。此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支持致和社工事务所发展,截至2014年,中央财政、晋江市政府各部门、基金会、企业、村(社区)向致和社工事务所购买的公共服务已有四百多万元,其中“四点钟学校”项目经费就达9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已成为致和社工事务所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社工组织以市场投标方式取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体现了双方的平等交易关系。致和社工事务所在人事、资金管理和组织建设保持应有独立的情况下,通过市场招标方式取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体现了社工组织与政府一定程度上的平等关系。三是政府与社工组织存在合作互补关系。政府与致和社工事务所的合作互补关系主要表现在:在项目中政府是安排者和监督者,而致和社工事务所则是生产者或服务的具体提供者。政府购买服务并非政府把事项委托给社工组织就了事,其中有一些事项需要双方合作处理,特别是政府购买服务在我国刚刚起步,很多购买事项是在双方不断的沟通、协调处理中完成的。在晋江市“四点钟学校”项目中,晋江市妇联指定专职项目负责人,负责与购买单位沟通协调,涉及合作事项包括市场调查、试点单位的确定以及项目社工的培训等。

三、“四点钟学校”项目中政府与试点单位的关系

1.晋江市“四点钟学校”项目中政府与试点单位存在委托关系。政府对于“四点钟学校”项目负有重要责任,除了承担购买社工岗位责任外,政府每年还为每个试点单位下拨5000元运作经费,市科协为每个试点单位捐赠价值3000元的科普器材。试点单位则受委托代行管理、行使监督权,负责对“四点钟学校”课业辅导进行督导和评估,必要时对“四点钟学校”的个案工作、小组活动和社区工作等进行监督、指导。

2.晋江市“四点钟学校”项目中政府与试点单位存在合作关系。开展“四点钟学校”项目服务活动,既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需要,也符合试点单位发展要求。在试点学校,一方面,学校是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学校资源是公共资源,因而开展“四点钟学校”项目是对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也为试点学校教育发展注入活力。另一方面,“四点钟学校”项目是学校业务之外的工作,增加这一项目,要求政府增加投入。在试点社区,儿童社区照管是现代社区自治的重要内容,承接“四点钟学校”项目是加强社区自治功能建设的重要契机。对于试点企业,承接“四点钟学校”项目则是企业解决职工后顾之忧,为职工提供社会福利的需要。因而“四点钟学校”项目中,政府与试点单位有合作愿望和需求。政府负责购买社工和提供一定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则整合自身闲置资源,为“四点钟学校”开展提供活动条件,保障活动安全。

四、“四点钟学校”项目中的特殊消费者——家长(www.xing528.com)

晋江市“四点钟学校”项目直接目的在于解决小学儿童从放学到家长下班这段时间的无人管理问题,因而家长是直接受益者和消费者。同时,家长又是特殊消费者,家长不仅享有获得政府与试点单位提供服务的权利,也应承担作为儿童监护者的责任。

1.“四点钟学校”项目中家长的权利:了解“四点钟学校”工作计划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对“四点钟学校”教育教学情况以及社工工作情况可予以评估;积极参与“四点钟学校”的辅导工作和周末工作坊活动等;尽力协助“四点钟学校”解决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四点钟学校”的履职情况,通过正常渠道与“四点钟学校”社工做好沟通。

2.“四点钟学校”项目中家长的义务:承担“四点钟学校”项目服务范围之外的孩子安全管理;督促孩子遵守“四点钟学校”学员管理办法;配合“四点钟学校”负责人协商处理违反行为规范的相关问题;监督“四点钟学校”负责人工作,为孩子的成长发展提出建议与期望;配合“四点钟学校”的活动,及时提供孩子的信息;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协助“四点钟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发挥各自所长,利用自身优势与社会资源,为学员开展参观、调查、访问等提供便利、帮助;加强家长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宣传好的家教方法,创造良好的学习型家庭氛围,提升家长家教素质和能力。

【注释】

[1]陆士桢,等.儿童社会工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78.

[2]王浦劬,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06.

[3]王名,等.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314.

[4]盛梦露.民间报告:政府向NGO购买服务尚存诸难题[EB/OL].http://china.caixin.com/2015-09-21/100854046.html.

[5]王守杰.非政府组织从传统恩赐向现代治理转型[J].河北学刊,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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