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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为与民间风习的冲突改为国家行为与民间风俗的碰撞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述胡仿兰事件,胡氏想入女学及创建女塾,遭到婆家激烈反对,自杀之后仍得不到乡间的广泛同情。民国初年,孙中山曾以国民政府的名义下令禁止缠足。在《赣都督严禁缠足》令中,民国政府就不打算以倡导新风气为由与旧习惯展开平行式的赛跑,而是想强行阻断传统在民间的支配线索。

国家行为与民间风习的冲突改为国家行为与民间风俗的碰撞

近代早期的反缠足运动属于精英社团式活动,所以基本上停留在舆论传播的层次,早年的一些不缠足会组织尽管有不娶缠足女为妻这样的规定,如谭嗣同在《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十条》中规定会中男女可以互通婚姻,同会人亦可与会外不缠足之女通婚,并想通过随地创办女学塾为天足女性身份的提高提供制度性的支持。然而早期精英设置的公共领域的封闭性由于无法有效地解决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特别是缠足女性的婚嫁问题,所以早期反缠足运动根本无法在基层社会引起实质性回响,更进一步说是无法转化为自觉的群体行动。

社会风气的转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既包含个人或群体身份的自我重新定位,也涉及群体之间审美评价标准的转移(包括不同性别目光的凝视),最重要的是这些标准的转换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予以制度化的。风俗转换绝不是自然发生的过程,而是带有相当强烈的暴力和强制性特征。从实际情形来看,禁缠足是否成功绝非当年谭嗣同等维新党人的舆论所能轻易奏效。我认为最难解决的首先是一种身份问题:在传统文化氛围内,缠足女性作为诗礼之家的象征,不仅有区分男女性别的功用,而且以此为标志成为区分上下层妇女的界限,这绝非某个精英组织所能轻易改变。它必须通过国家进行自上而下的干预,前引述(1907)贬缠足妇人为贱民的新法令一旦实施,效果未必立竿见影,却会从社会格局重组的意义上根本改变女性身份。

女性身份转变的制度化依据是女学的勃兴,原来缠足女性留守闺中是高贵身份的标志,民国以后则以入女学为身份显贵的特征,当然这仍是国家强行干预塑造的结果,不是自然演化的现象。如前述胡仿兰事件,胡氏想入女学及创建女塾,遭到婆家激烈反对,自杀之后仍得不到乡间的广泛同情。经过官方做出罚没徐家财产的暴力制裁和按传统方式加以旌表,以及天足会多次召开纪念和追悼会后,胡氏的身份才大大得到提升,胡仿兰成为官方和知识精英共同建构出的一个反缠足英雄的符号。反缠足与入女学从此建立起了一种固定的对应关系,同时也暗示着入女学恰恰是女性身份高贵的标志,而不是相反。同时,缠足女性往往被排斥于女学之外,自然容易被归于下层女性之列了,这肯定与国家体制对社会风习干预能力的加强有直接关系。民国以后,这种迹象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民国初年,孙中山曾以国民政府的名义下令禁止缠足。除此之外,我们看到的一条最早的属于民国禁缠足法令的文件是《赣都督严禁女子缠足》,由于当时民国肇兴,还没有制订和颁布相关的法律,这份禁令中的处罚条款仍沿用清律,其中第一条规定就是“各女学堂不得收缠足之学生”,明确了放足与受教育之间的呼应关系,因为缠足女子不得受现代教育,预示着她们可能失去从事现代职业的机会而处于受鄙视的地位。同时,这份禁令开始以国家法律的姿态起到了强行干预和改变社会风习的作用,规定:“凡缠足女子自此令宣布后仍然不放松者,无论何人不得为其媒介,违者照前清违警律,关于风俗之违警罪之,重者处罚。”还规定:“不得娶足不放松之女子为妻。”[120]

只是这种颠倒女性地位的法律性划界未必在乡间总能平衡地加以实行,往往是女学校仍收缠足女子入学,然后在校内督促放足,再配合以其他法律手段加强其效果,如云南凤庆县城里的顺宁县立女子小学校就吸收缠足女子入学,再劝导放足。直到1930年,农村女学生,还有个别不肯放足的,县督学在视导时,劝令放足,否则用罚款来恐吓,学生害怕受罚的制裁,天足风气才有了明显的成果。[121]在学校内部劝放的手段相对还是较为温和的,如贵州织金的天足会陈章就在学校中聘请了一位穿着打扮“摩登”的女教师作剪辫、禁缠的示范表演。时人回忆说:“这个女教师叫章振华(张月石的妻子),她是贵阳人,短发、放脚,衣着大方美观,比较开化。”[122]这类示范有可能潜移默化地支配着人们审美心理的变化,特别是小脚与现代服饰之间难以兼容搭配,使其在流行摩登时尚的城市更难立足,如当时就有人注意到:“小脚女子剪发,益增其丑,剪发女子,戴西洋插花帽,露两鬓于外,远望之如画中人。”[123]

更多的地方可能仍是按社会风习的规则行事,由于入女学已渐成女子身份高贵的进阶之途,所以女子读书可能仍是谋求嫁个好人家,如有的地方女学生“除了在学校里读些书外,余暇时间都消费在装饰和照料家务方面,很少有专心苦读以求深造的,她们的目的,亦不过想借求学提高自己身价嫁个较好的丈夫而已!”在女性解放的新招牌下,这里面仍有浓浓的男权支配的意味在。特别是她们并没有认可天足与教育之间的合法对应关系,结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她们的外表装饰,大都和平常女子相似,不过衣服美丽些,她们大都还留着猪尾巴式的小辫,天足亦不能使其任意发展,间或有剪发者和脚较大的女子,则时常被取笑于邻人,说其为一个半疯子。”[124]很显然,女学仍没有彻底取缔缠足女子在乡间的优势地位,转移风气也不可能靠平和的自然方式轻易达致。

事实证明,放足运动是在一系列极其严酷的法律程序实施中得以奏效的,这主要不是温和舆论倡导的成绩,而是律令暴力规范的结果。在《赣都督严禁缠足》令中,民国政府就不打算以倡导新风气为由与旧习惯展开平行式的赛跑,而是想强行阻断传统在民间的支配线索。其中规定:“各靴店及洋货店及提包串卖之卖婆不得卖缠足鞋靴,违者除没收其货品外,照前清违警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处以五日以下之拘留或五元以下之罚金。”以下的律令则显得更加严厉,“十二岁以下之女子如有缠足者,其家属照前清修正刑律,第三百一十二条伤害他人身体律之第三项处以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其在十二岁以上已行缠足者(年过四十岁以上者不在此例),自此令宣布日起严令一律不得再缠,限一年内一律放松(凡放松之度以全撤缠足条改用方布为率),至一年限满如再有不放松者,除照本条科罪其家属外,并将其本身照前清违警律三十六条第二项处以五元以下之罚金”[125]

民国与清末反缠足运动的差别是:清末处于王朝体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期,中央政权与新型的地方精英之间也存在着一个磨合期,在这一阶段,一些激进知识分子一直试图把仅仅局限于社团圈子范围内的反缠足话语转变成国家认同的官方话语,并真正付诸行动。但是清末政府除形式上颁布过几条禁缠足法令外,一直没有具体可靠能贯穿至民间的措施。官方与激进知识群体这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其实给官方与基层社会之间形成了一个谈判场域。胡仿兰事件所发生的曲折恰恰说明,清末地方大员虽然在执行慈禧谕旨时,已经考虑依靠地方绅董和乡甲的力量介入反缠足的过程,但仍限于文告宣示,没有实际的运作,这样就仍给民间缠足风习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民国初年以后,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由于国家政权把禁缠足变成了一种强制性行为,清王朝与地方社会之间自然形成的谈判界限渐渐被消弭了。当然,国家对民间社会风习的渗透和改造有一个日益强化的过程。例如民初山西査足派的妇女仍均是福音堂放过足的中国女教徒。据史料称:“这些查足人一进村马上被传说:‘二鬼子来了’(那时把洋人叫洋鬼子,把中国信福音教徒叫二鬼子)。小脚妇女一听说‘二鬼子’来了,吓的魂飞天外没命的逃匿。”[126]其他地方民初也零星成立过“天足会”,如处云南偏远地带的通海早在1913年就在县城的女子小学校成立了“天足会”,号召成年妇女放足,幼女不再缠足,“言者虽然谆谆告诫,听者终属寥寥”[127]。稍晚些时候,山西曲沃在(1918)也设立了天足委员,“由城内曾任小学教员的杨月英(字益华)担任,负责向全县妇女进行宣传、教育、督察,当时曲沃城内高小学生,胸前佩戴桔红色纸质六角徽章,上写‘不娶缠足妇女’六字,以互相提示”[128],实际上暗示出迎娶天足妇女仍须冒被讥讽的危险。又如山西阳城在1919年展开的禁缠运动就是在知事吴杰已的主持下进行的,“阳城各村、闾的公共场所,皆书有‘稽查赌博吸烟缠足’的标语。西关村村民王和尚,因隐藏女儿躲避放足,被罚大洋五元”[129]

国家暴力对民间风习冲击的最集中表现主要发生于1927年北伐成功以后。国民政府对地方社会采取了强制性的改造措施,目的是摧毁基层组织在传统空间中的自治调节作用,使国家权力尽量替代原有的制度运作机构。反缠足运动随之完全变成了政府支配的行为,特别是与国民党组织建立起了直接的隶属关系。如1928年河南郑州县长庄守忠和国民党党部联合各界成立“郑县妇女放足运动委员会”。由郑县俱乐部主任王泽民任主任,县党部宣传干事陈景阳任副主任,领导妇女界赵梅贞、张淑贞等十余人开展宣传,先发动女学生带头放脚,又分别组成城区和乡村两个宣传队,对街巷居民及村庄农民逐户检查,实行强制放脚。[130]甚至有的地区的放足运动干脆就是国民党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云南玉溪1933年就由国民党党务指导委员会成立天足宣传队,将暑期党义讲习班青年学员王文政、潘广缙、王慧心、孔宪高、尹秉义以及中小学校的师生计数十人,编为几个宣传小组,由警务人员维持治安,先城市、后农村,开展“灭小脚”运动。特别是“灭小脚”运动动员各区乡保甲当事人起来配合宣传,酌情罚款。[131]

又如河南南乐县在1928年夏天受到北伐影响,县国民党党部魏锡嘏先生等人,邀请了六七个大名五女师毕业的学生,在南街女子小学成立了“南乐放足会”,隶属县政府领导,并支付经费。可见“放足会”已非自发民间组织,而是带有相当强烈的政府背景。放足会成员经常结伴下乡、宣传、检查放足,遇到固执不放者,罚洋一元,以至于不少妇女一听见“放脚的来了”,就吓得关门闭户、东躲西藏,有的钻进床底下,有的爬到顶棚上,有的藏到地窖里,放足委员甚至遭到殴打,放足运动渐趋低潮。而到了1933—1934年,县政府重整放足队伍,放足会长由警察局长吴玉全兼任,巡官李绍资负责放足会事宜,放足会成员增至十几人,下乡由警察保护。政府向各村布置的放足任务,比以往更加细密、具体,指定村长和学董负责,学生宣传动员,任务落实到户和人,放足范围是30岁以下的妇女,重点对象是未成年女子。放足会两人一组,分片包干,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汇报。发现缠足未放者罚洋1~3元,查到小女孩新近缠足者,罚其家长15元,并强制放足,撕下裹脚布挑到当街示众。[132]

1927年以后的反缠足运动与过去的一个很大区别是具有鲜明的暴力强制特征,而不是国家与社会风习妥协谈判的温和对峙状态。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湖南南漳“天足会”对不自觉放足者进行检查时,“警察随行,携带筐子扁担,内放剪子与火钳,发现30岁以下妇女未放足的,会员就亲自动手,用剪子剪开缠脚布,用火钳扯下脚布,放入筐子里,带回烧毁,对抗拒者,由警察带回警察局拘留,放足后始放出”[133]

云南通海县县长周怀植在亲自主持盘查过程中发现有老少二人故弄玄虚:“一为奶奶包庇孙女,一为本人制造假象,同样用布条包扎脚尖,穿上大鞋,想瞒过放足会员的眼睛,被查出后即刻将此老、少二人带到南门口扛枷示众。”[134]还有的地区的天足会干脆设在了公安局内成为其分支机构,如玉溪排山屯张桂清当团长回来,一位当事人余和轩回忆说,1932年3月20日神像回殿,龙山大庙唱戏三天,余和轩同夏家厚、朱自仁每日下午戏散后,堵在路上,强迫女青年解下自己的裹脚布放火燃烧。当时放脚的妇女乍一来不习惯走路,过后就骂毫不讲人情。[135]

一位河南郸城人回忆40年代家乡反缠足情形时说:“记得黄水过后的一年秋天,驻在我们双楼集上的国民党游击队,到处撵妇女放脚,有的女孩子听说放脚队来啦,不是越墙跑,就是躲藏在红薯窖里。偶尔被发现者,便捺着双脚强行扯掉缠脚布。有的还用竹竿挑起某某女孩的臭裹脚布游街示众。”[136]更为严重的是,福建漳州妇女激烈抵抗放足,甚至谩骂当局,漳州放足机构“乃思得一法,令劝告人各持一鞭,凡小脚妇女上街,即以鞭鞭其脚,惊逃则逐之,小脚点地带跳带跌,至家已不胜其娇喘,而追逐者复在后嘲之日:汝以小足为美,今欲逃不得,盍早放却。”[137]甚至有逼死缠足妇女的情况发生,如洛阳放足委员会派周委员赴乡下检查放足,到了焦寨这个地方,“周委员见李姓院内一少女双足尖尖,见周避去,周追人强令脱袜检验,露出缠足白布。周委员以为有犯禁令,科以十五元之罚金,后经父女辨别,卒不允”。女孩子被罚后视为奇耻大辱,乘人不备,跳入井中自杀。[138]《民国日报》上一条消息曾以“匪窟中使人类兽化”为题,报道某一地区青年妇女:“16岁以上32岁以下者,皆须入妇女青年团为团员,一律剪发放足。不从者裸笞其下体,而被放足之妇女,并须日操四小时,不到者裸笞臀三十,迟到者打手心三十。”[139](www.xing528.com)

反缠足运动中的罚款行为由于有浓厚的政府背景作依托,在基层社会往往混生腐败现象。比如陕西武功县的放足运动,物色大足的妇女数人为领队(如武功镇华家堡大脚麻婆娘,贞元区邵家寨大脚女人邵雅宜等)奔赴四乡查禁。史称:“他(她)们一伙坐上马拉京筒轿车,竿挑妇女裹脚布,牌示禁令及惩罚条例,声势浩大。妇女闻风震恐,东躲西藏。他(她)们每一村弄的鸡飞狗跑,一些村长,先酒饭招待,且付罚金一百,暗中进行交易。这些人勒索一批钱物后,扬长而去,常因查禁放足进行贪赃枉法而引起诉讼情事。”[140]放足甚而成为生财聚敛之道,如有的县长委派的天足会两位调查员由于每月有二十圆薪水,结果县教育局长挟党部指导委员之威,介绍其媳为监察员,“于是支出陡增,遂加罚款,收入为补救之策,民怨沸腾,指为虐政”[141]

清末确有人动议以征收“小脚捐”为由以弥补清朝日益亏空的财政,如徐建寅曾戏撰《征收缠足捐论文》,内中规定:“足小三寸者,日捐三十文,足以五分递加,钱以五分递减。全国裹足者,统计不下八九千万之数,每妇女日约捐银一分,日共得银八九十万两,年共得三万万两。”至于“缠足捐”的用处:“以十分之二抵厘金及津贴候补各官,则厘金可裁,官民乐从,以十分之一为皇太后修囿,则颐养有资;以十分之五充练兵经费,则自强有期;以其余分奖不裹足妇女及稽查,则人会益多。”[142]这虽然是一篇游戏文字,可无独有偶,1907年《月月小说》杂志上也刊有一篇题为《小足捐》的小说,其中谈到某省巡检为讨道员的欢心,冥思苦想敛财之道,最后居然想出“小脚捐”的办法,其中章程内说道:“凡妇女足小二寸余者,每日收捐五十文,按寸以十文递减。若大至六寸者,即行免捐。按户稽查,另立捐册。”[143]这段文字虽出于想象,却不意在民国初年的反缠足运动中几乎变成了现实。

民国强迫放足的国家行为,曾遭到广大民间妇女各种各样的抵抗,主要表现为心理、生理上的恐惧,甚至于“只要一见着服装稍不同或陌生的男子,便以为是党部里去检查的人,于是吓得惊慌失措,在家里的,急忙躲到房里去,在田里工作着的,一下来不及躲避,有些便跑到那积水不深的沟里站着,意思是想把她们的脚藏在水里,便使人看不见了。……有一些被抽去缠足布的,只消等检查的才走开,她们仍然又把它裹上了。”[144]这是云南玉溪的情景,其他地区类似的情况也绝不少见。

当时缠足妇女的恐惧心态往往表现为相当直觉本能的反应,经常吓得乱躲乱藏,不过有的女性心理则很有些微妙,如湖北老河口的放足队对待“凡是已放脚的妇女,每人发一枚花形的‘文明放足’证章”,这具有相当明显的导向作用,暗示得证章者已摆脱弱势群体的定位。老河口女性中放足会员工的衣着也是个焦点,1984年出版的一篇回忆中的评价是:“她们上穿白色大襟的短褂,下穿黑绸裙子,白袜子、黑尖口鞋。手中拿着笔记本,她们的工作,她们的打扮引动了许多人的注意与羡慕。”[145]这有些掺杂了现代想象的描述,恐怕无法代表缠足女性的感受,在她们的眼里,大多数地区的放足队员不啻为魔鬼幽灵。

缠足女性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应对放足过程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和身体痛楚,为了顺利放足,大多数缠足女子“辗转思维,苦无良法”,有的人甚至想出了十分荒谬的做法:“或以小羊将肚破开,双足纳入,数次即能放大。”结果自然是:“如此法苟灵,而伤数条性命,以心何忍。”[146]一般的农村女孩有的放足仅是为了应付查脚,查脚的来了就放,查脚的走了再缠。这样缠缠放放,放放缠缠的女孩子的脚就出现了多种类型。人们把原来缠脚,后来又放开的脚叫作“半大脚”,也叫“解放脚”;缠而不放的脚叫“小脚”;自幼没缠过的脚叫“大脚”[147]

小脚的“缠”与“放”深刻昭示着国家权力与社会风习之间展开反复对抗的过程,其影响最大的当属25岁以上这个年龄段的妇女,因为她们的脚往往已被缠死,很难再放大到正常的状态。其实即使是幼女缠足,也有一个技术高低的问题,比如有所谓“生脚”“熟脚”之分。有论者说道:“肉脚肥不易裹,骨脚瘦易裹,然骨又有软硬之分,骨硬者不易裹,骨软者易裹,易裹者越裹越小,越小越不疼,妇女谓其脚裹熟矣,不易裹者一裹即疼,越疼越难裹小。妇女谓之生脚。”这里面完全要取决于母亲缠裹技术的熟练程度,母亲缠裹方式的把握足以改变“生脚”与“熟脚”的自然状态。“又有脚本硬也,类乎生脚,而母或女加力极裹,变刚为柔,终成小脚;有脚本软也,类乎熟脚,而母或女美恶不辨,暴弃自甘,终成大脚。”[148]

1933年,孝义人强介堂曾在临汾写文章讽刺缠裹不当而形成的各种奇形怪状的小脚,如有“老鼠过梁脚、蒜菜疙瘩脚、一条鱼脚、萝卜脚、红贤脚、洋姜脚、粽子脚、鸭嘴脚、一炷香脚、捣蒜槌脚、前头杀猪刀后头羊肉饱脚”[149]等等。还有的地区盛行一种“钩刀脚”,“因为这种鞋脚的主人,每把双脚弄成割麦或割稻用的钩刀似的弯曲形,就有人给她们取了个名字叫作钩刀脚”[150]。缠裹技术的好坏甚至会直接影响妇女以后行动自由的程度,其中不乏脚小而步健的例子,一首浙东民谣中曾唱道:“三寸金莲到田间,丈夫出门十八年,种起稻来碧青青,割其谷来橙橙黄,舂起米来雪雪白,裹起棕来四角尖,做起活儿滚滚圆,做成白鹤上青天。”[151]歌谣中描绘出缠足女性在田间与家庭中仍承担繁复的劳动工作。林散之在《漫游小记》中也看到:“嵩岳附近来此焚香者不下数百,妇女多缠足,无一解放者,然登山陟岭,不觉其难,路险凌高,异于常辈。”又恩荣记载:“潜山农民状况”时说道:“妇女多系缠足,荷锄耨地,不让男子,旱时且车水灌田,毫无倦容。”[152]又蕴卿记《东平妇女生活》云:“她们走起道来,脚虽小而善走。”[153]有人更说道:“尝见有脚小妇人,无论家之贫富,行动操作一任自然,不但不形局瘠,且便捷轻利异常。”[154]

从当时的状况来说,放足运动对年岁较大的妇女有更为严重的影响,她们的处境也最为尴尬,因为一旦放足不慎,行走起来可能比小脚状态更加痛苦。故时人已有评论:“其不利于行者,多为裹僵之半大足,若紧缠之真小足者,步履反极便捷。”[155]余淑贞曾详细描写放足的痛苦,说到勉强新中国成立之后,“一至寒季,足部血脉之不流通如故,而包围御寒之物已卸除,故十九皆患冻疮,及春溃烂几难移步”而且“缠小之足,无论如何解放,骨格早已变形,无法恢复,仅肉部作不规则的扩张,决难增强足力。倘御大而无当之鞋袜,更似腾云驾雾,扭扭捏捏,东倒西歪,转不如缠时紧凑有力”。特别是外观上更形难看,“小脚解放其结果常使足背隆起,肉体痴肥,如驼峰、如猪蹄,一只倒来一只歪”[156]

1916年,就已有人从美术的意义上谈论缠足相对于天足的区别,为女性合理放足提供方案,他的结论是,足一旦乱放,反而会由美变丑,还不如过去的缠足女子。《妇女时报》登有一篇《美术的放足法》就警告说:“放足之顷,若不得其道,其结果往往与美术之目的相反,于是或者肥而短,或者瘦而光,更有前锐如锥,而后方如圭,亦有前指翘起而后踵肥圆,较鞋底突出若干分,着地拖沓,使鞋后跟挫摺者,亦有足背隆起,厥状如粽者,种种怪状,不一而足”,这样做的结果反而“因葆爱新文明而转失其由美术之精神”[157]

所以当时的舆论有相当一部分同情“半大脚”在现实生活中的难处,有人出主意说:“再就好看一点上说,小脚诚然已成时代之落伍者,但是短而肥的半拦脚,既无天足之活泼大方,再无小脚的瘦小玲珑,实在难看。所以我主张要穿袜套,使她狭而长,不要使她肥而短,觉得好看一点,总之能放的脚,要尽量放大,不容易放的脚,要酌量的放,切不可随意乱放,变成屈死脚。走起路来扭呀扭,他人见了要作三日呕。”[158]有名叫邹淑珍的女士出来为已缠足的妇女请命,认为禁缠足没有像剪辫那样简单,“当街逼剪,也算不了一回事”,因此“禁缠”与“劝放”应分别处理,不可以年龄为限作一刀切式的处理。[159]

在此时代转型的时刻,“复缠风”一度骤然刮起,严珊英女士居然书写出《复缠秘诀》这样的奇文,她把“金莲”的缠法分成“古式”和“近式”的两种,以增强时代感。她认为具有时代性的缠法强调的是“务求极度尖瘦,不求极度短小”。而且复缠后也要注意现代卫生保健:“复缠后之饮食,亦应加以注意,宜多饮开水,多食水果蔬菜之类,辛辣浓茶咖啡,及其他含有刺戟性之食品,宜禁绝之。”[160]

“复缠风”当然不可能无限期地刮下去,大多只是针对“半大足”的女性过渡心理的权宜之计,“缠足”终于在日复一日的取缔实践中销声匿迹,我们可以从中领会的是,社会风气的实行标准有一种历史的地方氛围制约着其合理性的程度,后世的合理性设计往往应作为参照,而不应作为唯一的决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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