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北平女子矫风队:一个城市控制的案例

北平女子矫风队:一个城市控制的案例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9]女子矫风队的成立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与民间性质的放足会有所不同,奉行的是比较典型的国家强制话语。[111]也就是说,这时的放足会不但由官方授意成立,而且成为女子矫风队的辅助组织。正因为女子矫风队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具有强制性,如挨个劝导,警察协从督察等,所以一度引起了普通市民的误会,以至于《晨报》报道各区署长请矫风队行为慎重。所以应该继续复查,再申诰诫,由此女子矫风队的行动进入第二阶段。

北平女子矫风队:一个城市控制的案例

放足运动在20世纪的中国展现的是一幅立体式的图景,与十九世纪末初兴的反缠足运动有所不同。十九世纪的反缠足运动均由受传教士影响的激进知识分子发起,他们所建立的各种反缠足组织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民间风习对缠足女性的支配作用,所以提出一系列的反缠足方案几乎变成了封闭性的自说自话,无法与基层普通民众的需求建立起恰当的对话联系,充其量大多成为小圈子里的“知识话语”的自我诉求。而20世纪反缠足运动的不同之处在于,当年激进群体所宣示的“知识话语”逐渐为国家在实施现代化自标的过程中所逐渐认可,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理念资源的组成部分。我们从反缠足话语扩散为国家行为的过程可以看到,反缠足运动并不是一个女性进行自我解放的过程,而是一个国家控制下的习俗转换过程。很显然,反缠足习俗的形成不是自生自发的社会调节结果,而是训练、习得和建构的产物。[106]以下我们以北平城放足运动为例,来验证这一结论。

1928年5月,南京中央政府批准由内政部颁发禁止男子蓄辫和女子缠足的禁令,通令各省一体遵办,切实查禁。其中《禁止妇女缠足条例》中特别强调解放妇女缠足要分期进行办理,以三个月为劝导期,三个月为解放期。劝导期设置劝导员,解放期设置女检察员,协同村长、街长及警察执行。《条例》还就妇女放足的年岁及惩罚规则作了严格规定。以1928年为限,全国各地的反缠足运动的节奏和速率明显得到了强化,尤其是督导的力度明显加强。当时北平特别市政府社会局也依照此令具体拟定了劝导办法,设立了妇女矫风队,其任务为劝导放足、戒烟、剪辫(指男子之发辫言)以及其他不良习俗。成立矫风队的理由明显受到了精英卫生话语的影响,如社会局致公安局的函稿中就指出:缠足、蓄辫等陋习“均足妨害卫生,愚者不察,因沿不改,亟宜劝导禁制”[107]

社会局在函中特别注明“现已纠集女同志8人,组织妇女矫风队一队,共分4组,每组2人,前往各区分途挨户劝导”[108]。在另一份函稿中社会局更强调矫风队员为“曾经登记女录事之心性和平、口才敏信者”,工作程序是:“拟从内左一区先行试办,渐而及于四城四郊。”[109]女子矫风队的成立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与民间性质的放足会有所不同,奉行的是比较典型的国家强制话语。如在一份呈词中,矫风队员明确地对这场运动进行定位式描述,认为缠足陋习:“成为自弱国民之习惯,因无强母,何能有强子女,又焉能有完善之国民,实为病国害民,损伤种族”,特别强调的一点是:“专制之沿革而于青天白日旗下不能改革,则女界缠足之痛苦,永无解放之日矣。”[110]

与早期放足会所具有的独立民间特性有所区别的是,北平成立矫风队后,社会局才函请公安局会同社会局督促成立放足会。信中说:“至放足会一层,敝局业已函请各法团从速组织,辅助进行。尚望贵局再切实函商各法团早日组织成立,俾收辅本相依之效。”[111]也就是说,这时的放足会不但由官方授意成立,而且成为女子矫风队的辅助组织。

正因为女子矫风队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具有强制性,如挨个劝导,警察协从督察等,所以一度引起了普通市民的误会,以至于《晨报》报道各区署长请矫风队行为慎重。公安局认为《晨报》所载不实,特意作出说明:“队员均系妇女,并有徽章、旗帜为工作时间特别之标帜,所云难免不无土匪混充抢掠情事,似与矫风队如风马牛不相及。”[112]据女子矫风队队员王啸秋的呈报,自1929年1月10日起,女子矫风队逐渐在空间上细化了劝导区域,即按北平城各区分段进行劝导。比如内一区劝导区域就分为二十八段,外三区分二十四段,其他各区也分十八至二十段不等,据矫风队的报告:外一区“第七段至第十段共四段,遂按日劝说缠足之害,解说放足之益,各住户亦皆赞同此举”。分段劝导的效果似乎是显著的,“并闻有一二住户,闻听内城各区有本队劝导缠足妇女即应解放各节,已有闻风兴起者,即日放足者甚多”[113]

但从实际效果而言,其实劝导情形并不乐观。到1929年3月,社会局呈报劝导效果时对此仍无法回避,认为“北平为数百年专制旧都,居民习于旧染,一时不愿湔除者亦实繁有徒”[114]。所以应该继续复查,再申诰诫,由此女子矫风队的行动进入第二阶段。为了吸取第一阶段推进缓慢的教训,社会局拟订的第二期复查方案是,先制造舆论攻势。甚至借用汽车游行全市,同时印成《告北平市蓄辫缠足民众白话书》,分途散发,一面送登各报。经过半个月到一个月的宣传后,再派员复查,这次复查比第一阶段带有更为明显的强制性。社会局规定:“遇有尚不剪放者,即时由各队员协同警区加以强制执行,按照部颁罚则分别处以罚金,并得将该罚款提出四分之一作为奖励巡警之用。其无力受罚之妇女,则捕送妇女救济院代为解放。”争取做到“惩一儆百,成绩当有可观”[115]。社会局在1929年3月24日的布告中更明确规定:“缠足之女子,如年龄未满十五岁者尤应立时解放,其在十五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之缠足妇女,统限于本年五月一日以前一律解放。设再阳奉阴违,即属有意延玩,定处该家长一元至十元之罚金。其无力缴款者,应即拘送妇女救济院感化部代为解放。”[116](www.xing528.com)

不仅处罚的力度加大,而且督察“档案化”的程度也相应提高了,建立起了缠足人数与户籍控制的对应关系,如《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妇女矫风队复查蓄辫、缠足户籍表》中的栏目就包括区别、段址、姓名、年龄、住址、门牌等项目。在另一份《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妇女矫风队每日复查工作报告表》(1929年5月1日)就包括:区别、未放足人数、已放足人数、迁移人数、回籍人数、出嫁人数、蓄辫已剪、未剪人数等项目。据矫风队简章的规定看,矫风队每天的任务是相当繁重的,虽然限定劝导时每户不得超过10分钟,每组每天仍至少要劝导50户。[117]以上引述的材料均说明,国家对反缠足运动控制的强度和密度在明显加大,而且这种强度的增加恰恰是因为世俗风气仍以缠足为美,“而顽固之流因仍积习者亦居多数”的缘故,也就是说,国家有意塑造和修正了民间风习,尤其是审美习惯。实际上这也从反向证明了放足运动作为国家行为与民间的自觉行动不应混淆视之,并非民众自觉效法的结果。

这可以从民众的反应中略窥当时的情景:1929年4月9日,内三区署巡警报称,当矫风队女劝员万又悫查至蚂螂胡同七号时,看到住户张朱氏女儿秀贞是缠足女,于是上前屡次劝说她放足,张朱氏“出言蛮横”,巡警协同万又悫把张朱氏和张秀贞带到警署讯问,最后被押到石碑胡同妇女救济院强制解放。[118]据供词称,张朱氏46岁,系河北南皮县人,来北平居住已三年,女儿张秀贞当年13岁。张朱氏供称1928年12月曾有矫风队员到家中劝说放足,张朱氏马上命女儿放足,可矫风队刚转身走开,张朱氏就又把女儿的脚裹上了。由于缺乏具体史料,我们无从把握张朱氏复缠的心理,但据有限的资料,我们仍可发现,反缠足运动与城市空间控制的关系。根据《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妇女矫风队复查劝导放足剪发成绩统计表》的不完全统计进行测算,到1929年5月31日为止,北平市从内一区到外五区共有缠足人数3138人,其中已解放906人,占全部缠足人数的34.6%左右。若以空间分布为例,则各区显得很不平衡,如内二区已放足人数为51人,未放足人数是206人,强制放足八人,罚款四人;外三区已放足人数136人,未放足人数158人,强制放足13人。这当然和矫风队的工作力度与各区缠足百姓的抵抗程度密切相关。

我根据报表做过统计,各区20岁以下的缠足人数的残留比例也有很大差异。从空间上来讲,基本上呈外向放射性状态,即越向外域发展,20岁以下缠足人数愈多。如内二区257位缠足女性中,20岁以下者占43人,约占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外四区222位缠足女性中,20岁以下占89人,接近二分之一。这说明越接近内城区,国家对缠足的控制越严密。

尽管如此,1929年7月,女子矫风队仍然由于财政竭蹶等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下去。当时矫风队员王啸秋、刘毓曾上书陈情,认为北平城内放足状况是:“虽经本队调查并复查二次劝导儆告之力,当时遵行者固不乏人,而存观望者亦复不少,若不继续彻底查办,诚恐将来陋习终难铲除。”她们担心矫风队的工作如过眼烟云“与腐化政治则有何异?”[119]可见30年代的北京放足运动仍处于拉锯战的状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