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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为与民间精英的互动:胡仿兰事件反思与阐释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说作为半官方性质的江苏教育会在胡仿兰事件中刻意强调天足与新式教育的关系,那么作为民间组织的上海天足会则极力借助官方力量,使民间的反缠足势力拥有合法化的依据。颁发匾额原为旌表节妇烈妇,对胡氏的表彰延用朝廷对乡间妇女的旧规,显然意在得到官员更强有力的支持。有趣的是作为半官方的江苏教育会与作为民间组织的上海不缠足会在处理胡仿兰案件时表现出来的关注焦点颇为不同。

国家行为与民间精英的互动:胡仿兰事件反思与阐释

在前近代社会里,缠足基本上是作为一种民间现象出现的,除清代以外,历代君主既没有故意提倡,也没有刻意禁止缠足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清初从崇德三年清太宗禁止妇女“束发缠足”,到康熙三年(重申顺治)时缠足者杖罚流刑的禁令,都没有得到实际的贯彻,其中原因当然和汉人绵延已久的民间风习影响至大有关。但清初禁缠足遭强烈抵抗的另一个原因是,汉人有意以缠足为族群认同的标志,以区别于满人[91],甚至当时缠足的保留与明服入殓共同成为降清的先决条件。社会风习加上族群认同的双重制约,使反缠足运动的实施变得难度极大。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2年)十二月那拉氏再下劝诫缠足的上谕时,才促成了地方大员态度的转变,纷纷从各自任内颁发谕示敦促放足。据说早在光绪二十九年(1904年),“中国十八省总督皆有戒缠足之示”[92]。这些谕示中虽有一部分流于具文,没有形成实际效益,但也有一部分地方官员与流散于民间的反缠足精英团体建立起了良性的互动关系,反缠足运动开始逐渐走出空言呐喊的阶段。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十九世纪末兴起的反缠足运动主要依赖由民间知识精英群体发起的社会团体为主导力盘,但这些团体提出的口号过于玄远,没有与社会风习的需要真正衔接起来。比如在早期《不缠足会章程》中虽规定会员之间婚姻皆娶放足女子,却并未考虑大多数缠足女性的出路问题,所以基本处于自说自话的状态。而(1902年)谕旨的颁布,则有可能使民间反缠足团体突破精英空言鼓动的无援状态,直接转化为一种国家行为后,使反缠足运动演变为具有强力控制的特征,大大扩张了其在地方上的影响力。

以下我选取一个发生于江浙地区案件,具体考察这种互动过程的形成和加强的趋势。1902年禁缠足谕旨颁布后,两江总督端方随即发出禁缠足示令,指斥缠足为害之处有四端——包括伤恩、丧耻、致弱、致贫,基本上包含了早期反缠足话语从医疗、卫生与强国保种角度对缠足现象的批判内容。看上去并无新的创意,但引起我注意的是示令的最后一部分,强调要避免以往反缠足陷于“空言告诫,终恐视为具文,难资鼓舞”的境地,依靠当地乡约、保甲等基层组织和乡绅等社会阶层具体推行谕旨,建立奖惩标准:“如有劝谕得力之绅董,果能移风易俗,应准由各原籍州县详情奖叙,或给匾额,或赏顶戴,其举贡分发教职等准予委署乡约、地甲等,或赏顶戴,或赏银牌、衣料,或免差徭。其劝不得力者,应由州县官随时诫饬乡约地甲人等饬期逐渐转移。”[93]

对地方乡绅的奖惩原则制订得不可谓不具体,只是是否能具体实施,从何角度切入社会层面始终是一个谜。然而在海州发生的一起命案,终于有机会使处于民间自语状态的放足会与官方的申令程序之间建立起了实质性的互动合作关系。

事情经过如下:海州沭阳一处叫上马台的地方,一位叫徐嘉懋的人,其儿媳胡仿兰平时思想激进,以振兴女学为己任,不仅率先倡导放足,而且自己亲自躬行实践,遭到婆家的极力反对:“姑则阴谋暗算,欲用桎梏主义驱使奴仆强令复缠,继则变为鸠毒主义,将女士于三月初八日锁闭房中,给以鸦片,令其自裁,不予饮食者四日。”[94]徐家一位女仆偷偷告诉了胡氏母家。胡母知道这一情况后,赶快抬着轿子来接,却被婆家拦住,胡仿兰一见脱身无望,随即仰药自尽。

胡仿兰自尽后,江苏教育会官员宋敦甫因公到沭阳办事,偶尔听说此事,起初并不相信,通过明察暗访才得知详情。令宋观察大感吃惊的是,胡仿兰的死并未在当地引起多少人同情,“沭人非独不以女士之死为无辜之冤,反谓因放足而死有应得之咎”。所以决心“备叙始末,分布各处为女士申雪[95]。与此同时,江苏教育总会在沭阳的会员也以信函的形式报告了胡氏之死的情况,并附上了宋敦甫的报告。江苏教育总会立即致函端方,一面声称:“不意同在吾帅景风淑气之中,而尚有此黯雨愁云之惨”以动其心,一面又对地方机构的干预能力提出质疑:“岂地方官亦以为妇固宜死而嫉视此妇,不独徐姓翁姑及其夫男欤。”主张按清律中尊长凌虐卑幼致死的律文予以惩罚。[96]

江苏教育会发出的声音矛头指向的是省以下的县级地方官督办不力,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段是:“但此等乡愚不识字者多,尤鲜与上等社会交换,其嫉视伊妇之提倡放足,以为妖言惑众,犹之顽锢士绅,嫉视一切新政,而以为甚于洪水猛兽也。”这已经把受新学教育的人士视为上层,教育与否与“缠足”“天足”之间建立起了与过去完全颠倒的对应关系:“普通教育之消亡,其流毒乃至此极,尚何言哉。”[97]过去闺中女性因不必劳作而有闲暇,缠足与闺秀阶层身份形成对应关系;“天足”女性则与劳作阶层有关。接受新学教育与否一旦变成是否进入上等社会的标尺,社会风习就会被迫随之转移,然而这种转移并非出于自然,而是政府行为规训的结果,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北京曾颁布《缠足妇人贬为贱氏之新令》中甚至强行规定:“嗣后女子缠足即贬为贱民,凡缠足妇人不能受其夫得子之封典。”[98]官方明令把缠足妇女贬为贱民一旦在社会上树为标准,将会对缠足妇女的命运造成极大影响,使她们从“诗礼之家,缙绅之族”的典范群体迅速沦降为“弱势群体”。

如果说作为半官方性质的江苏教育会在胡仿兰事件中刻意强调天足与新式教育的关系,那么作为民间组织的上海天足会则极力借助官方力量,使民间的反缠足势力拥有合法化的依据。如天足会沈仲礼观察在上端方书中就强调要地方官出面严究此事,派淮阳道提徐嘉懋夫妇到案,从严惩罚,“并祈恩施颁发匾额,旌表徐胡氏,以慰冤魂,而资开化”[99]。颁发匾额原为旌表节妇烈妇,对胡氏的表彰延用朝廷对乡间妇女的旧规,显然意在得到官员更强有力的支持。(www.xing528.com)

有趣的是作为半官方的江苏教育会与作为民间组织的上海不缠足会在处理胡仿兰案件时表现出来的关注焦点颇为不同。江苏教育会比较刻意强化缠足与未受新式教育之间的因果关系。据上海学界公推的调查员李埙的报告,胡仿兰死前放足已有两年,而婆家并没有强行威逼干涉,逼死胡仿兰的原因是,胡氏志在创兴女学,当年春天两江女子师范招生,胡氏想前往报考,受到婆家的阻拦:“而女士励学之心益切,翁姑以为该氏洋教之心始终不渝,一经入学未免有玷祖宗,而死氏之心乃于此决。”[100]

另有一份胡仿兰留下的《别兄嫂书》中也提及:“妹虽不贤,亦无大过,不料竟为放足及想入学堂二事,使妹如此,妹死不足惜,唯念创兴女塾之志未就,女儿又小,将来必致缠足。”[101]所以江苏教育总会在上端方的报告中强调要“罚徐氏巨资建设女学,即以女士之名,并以徐氏妇生女由官断归母家抚养教育,免遭其祖父母之虐待”[102]。罚徐氏巨资建女学,其实已属于官方行为,与地方士绅捐资助学的传统行为有很大区别。关于罚没徐氏财产兴学的过程,中间还有反复。当时调查员报告徐嘉懋拥有丰厚的资产,县令俞夔拊提讯当事人核实,讯问后未加深究。这件事被报到端方那里,据调查员报告,徐家有田亩三十余顷,约值五六万金,“而其呈验契券为数仅十七顷,只及其半”,而俞县令在核收的时候并未派人清查,引起当地士人一片哗然。而徐嘉懋通过运动关系,只罚了三四千贯,所以当时的士人要求对徐嘉懋从重科罚。[103]

近代以来,兴办新学实际上是国家统一现代化规划方案的组成部分,它的示范意义不是仅仅用“教育”一词的内涵就能说明的,它还兼有改造和模塑社会风习的责任。罚徐氏建女学不仅从正面直接肯定了胡仿兰报考女学的合理性,而且间接肯定了放足的正当性;同时由于在“放足”与“新式教育”之间建立起了因果意义上的合法纽带,也就为放足女性从弱势阶层上升为上层群体提供了有利的轨道

而天足会针对此事的运作方式则颇为不同,他们把纪念胡仿兰的行动演示为在政府督导下的民间反缠足运动,如通过召开特别大会,将胡仿兰的事迹列入天足会季报,“更演成戏剧,付诸梨园以为永远之纪念”,其目的是“使下流社会群知女界文明,有女士其人者足资观感”[104]。这明显仍是站在精英立场上启蒙“下流社会”的姿态。不过,这次宣传更加注重借助官方的参与来增加运动的合法性。胡仿兰事件在江南地区逐渐波及为一场颇具声势的放足运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苏州放足会会长谢长达在苏州召开了一次追悼会,然后偕同潘韬芳、王季常到沭阳开会。八月二十三日抵达沭阳,由沭阳劝导不缠足会发起人吴铁秋安排在城内秦女祠住下,同时该县县令俞夔拊出告示晓谕民众。八月二十五日,以山西会馆为会场,隆重召开追悼大会,当时有四五百人到会,俞县令及夫人蔡华娟及女儿俞漱芳、沁芳也一齐到会。当时报纸的描述是:“诸女士登台演说,委婉剀切,闻者鼓掌。”第二天又召开放足大会,“来宾愈众”。当时的评论是:“偏隅小邑,得二三女杰现身说法,耳鼓脑筋,经一番震荡,长一番智识。”[105]

中国的早期反缠足运动尽管兴起于民间,却基本上是知识群体自身发动的一场精英运动,表述的也是一套精英话语,无法与当时的社会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关系。而20世纪初的反缠足运动开始改变策略,运动发起人更自觉地把运动纳入国家的现代化方案制约的范围之内,而国家通过教育和各类新政开始建立起与民间风习不同的生活标准,力图颠倒社会风气影响下的价值轨范,包括对上下阶层的固有评判,如兴女学女塾等。天足运动与这些新的观念标准建立起了直接的关联性之后,才开始有效地修正民间习俗的影响。在胡仿兰事件中,官方(督府)、半官方(江苏教育总会)与民间(上海天足会)之间互相倚重的互动关系清楚地揭示了这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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