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回到特定的历史年代,缠足之美确有一定的性象征意义,其中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区别男女的性征。所以,当时赞同缠足的有力理由之一就是易于区别男女。这里边当然不排除具有对男人进行性吸引的考虑,但缠足后的行走姿态,缠脚布的包裹方法及其解带方式也包含着女性对自己性征美的自我认同。如果不承认缠足美的判断具有双向性,实际上也就剥夺了女性具有自主的审美认知和把握自我意识的基本能力。所以,早年的反缠足论虽然也承认缠足会导致筋骨受伤,移步不便,但仍承认妇女缠足后,“其娴娜窈窕之状,亦迥与不缠足者各异,所以闺秀阃艳,亦愿缠小其足,增其妩媚,娇其姿态,助其丰神”。最后这位同治年间的反缠足论者无奈地感叹缠足“吾恐相习成风,将与天地同休,历千亿百年而不改也”[37]。言外之意是,只要有审美意义上的双向认同,缠足作为普遍习俗的合理性就是牢不可破的。
其实如果从外观美的角度立论,在当时人的眼里可能缠足与天足之美可以说是各擅胜场,并没有“美”“丑”的二元对立之分。如一位作者曾撰文描述缠足与天足不同美观之处:“昔者女子长裙委地,而裙下双钩,微露凤头,行路娉婷袅娜,所谓腰支一搦信多情者,殆咏此也。今则天足解放,蛮靴革履,举步健速,不让吾侪,有如惊鸿游龙,亦别具风致。”[38]不过,前提自然是半掩半遮的性诱惑产生朦胧神秘的美感,缠脚布对骨骼变形的遮挡,成为女性区别于男性的象征符号,所以当年高罗佩撰《秘戏图考》时很惊讶在所有春宫画的性爱姿势中,缠脚布都是不摘下来的。[39]
真正使“缠足”与“天足”从美感的不同类型划分转向“美”与“丑”的二元对立评价的动因,是医疗卫生视角对传统审美姿态的干预。医疗视角的切入对缠足形态实施了“丑”的建构,从而隔开了与“性审美”的实际联系,比如当年“天足会”对天足妇女嫁娶的关注主要集中于对健康卫生的考虑上。回顾上节所讲的故事,在桂兰学医丈夫的冷峻目光中,桂兰的脚首先变成了解剖学的对象,在男女平等的含义上规定和想象缠足是否具有合理性,在医疗式目光的凝视下,缠足所带有的传统美感和性征是受到贬斥的。无论“天足”还是“缠足”在解剖学的透视下,只有生理上的公共差异性,没有私人化的审美意义上的差别。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解决生理差异性的办法就是寻求女性在生理上与男性平等,而忽视和压抑其原有的身体形态的性征表现,所谓“欲望的规训”由此被合理地展开了。
缠足妇女由审美的化身转变成“病人”的过程,正是从医疗解剖学目光的凝视下开始的,怪不得桂兰的母亲吃惊地发现,她的女婿怎么会不去掉裹脚布就知道女儿小脚长得什么样。这位医生女婿其实通过医学语言的训练可以直接推测出作为医疗对象的小脚的内部构造,而且用医学的话语把这种状态表述出来,这样就把原来不可见的“正常”状态转化为可见的“不正常”状态。
福柯曾经指出:“18世纪以后的西方医学就是把一些不可见的疾病症候通过医学表述为可见的。医学经由目视与语言,揭露了原先不属其管辖之事物的秘密,词语与物体之间形成了新的联结,使‘去看’及‘去说’成为可能。”[40]更重要的是,医学视角不但重新设置了“正常”与“不正常”的边界,而且给它赋予了社会意义,这种意义又与国家利益和政治动机也建立起了联系。18世纪末叶以前,医学和健康的关系要大于其和“正常”的关系,它和社会秩序与医学秩序是否正常的判断没有太多关系。也就是说,“医学”更是个人化、家庭化的选择,没有人把它拉到社会秩序的维持这个层面上来考虑。(www.xing528.com)
18世纪以后,健康—病态的二元对立从医疗语汇扩散为一种社会行为,也即人们在社会中的行动甚至心灵活动也被用此二元结构加以区分,“人们首先想到的,并不是那内在于组织化个体之结构,而是那由正常与病态构成的医学两极性”[41]。
在桂兰丈夫的眼里,桂兰的脚已被置于健康—病态的二元框架里加以审视,从而完全跃出了传统审美的范畴,而且被日益赋予了严重的社会意义,即对旧礼教秩序的颠覆。健康—病态的二元框架也重新分割了“美”“丑”观念对峙的内涵,同时极力剔除性别特征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性,对女性缠足中所表现出来的“性征”的欣赏,原先具有私人化或家庭化的特征。可是在现代社会的医学管理观念中,就有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威胁,因此,对“天足”优点的鼓吹须在与男性平等的意念下,尽量消灭自己的女性特征。缠足中的审美内涵经过卫生解剖观念的筛选和剔除,使女性重新变成了男性“管理的对象”。只不过不是在家庭和传统的社交视界之内,而是在国家强盛和种族延续的意义上重新定位。
医疗研究对缠足性征意义带有“禁欲主义”色彩的贬斥逐渐扩散到了服饰穿着和社交礼仪等方面,出现了与男性趋同的社会风气,所以当时已有人感叹:“从前的女子都梳髻、缠足、短装,与男子的服饰完全不同,我们一看便可断他是男女。现在的女子发剪了,足也放了,连衣服也多穿长袍了。我们乍一见时,辨不出他是男是女,所以我说,按照这种趋势,将来的男女装束必不免有同化之一日。”[42]反缠足的医疗性话语逐渐通过排除女性身体的性征形成一种社会的通识,并由国家法令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民国初年北京市曾制订《取缔妇女奇装异服暂行办法》就曾把对服饰长短的限制与禁止缠足束胸并列而论,甚至规定:“腰身不得绷紧贴体,须略宽松”“裙长最短须过膝”“衣衲最短须至肘”“着西服者听但禁止束腰。”[43]规定中关注的多是对女性性征的约束与监控。上海的一家报纸还发布了几位女性的倡议,把化妆与缠足混为一谈,规定:“妇女应废弃一切首饰,不涂脂粉及衣服上各种花边云。”[44]这些都说明“禁缠足”运动可能会诱发相应的禁欲主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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