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孝通曾经指出,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其社会结构在进行上下沟通的过程中不可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在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双轨形式”[128]。换句话说,中国传统政治结构是有着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层。中央所做的事是极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的干涉,由费孝通称为“无形组织”(informal organization)的自治团体管理。[129]这大致可以说是前现代基层乡村的状况。城市空间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斯普伦克尔认为,城市人们的生活受着两类组织的管理,这两类组织之间互有某种交叉:一方面是地方性、排他性的团体、会社(大部分人都生活于其中)制定自己的规章手续,借助惯例加以推行;另一方面是官方的国家行政机关,靠法令、家庭与官僚政府来进行治理。官僚政府平常总有点拒人于千里之外,除非有什么申诉或骚乱时,才会行动起来。[130]这种平衡的格局在十九世纪以后遭到了破坏:首先是新式警察的建立改变了警事系统和自治空间各安其位的现状,开始更多地干预民众的日常生活[131],其次是非治安系统控制的加强,所谓“非治安系统”是指非传统意义上的控制机制的引进并发生主导作用。
更具体地说,卫生概念和系统的引入成为城市“非治安系统”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卫生”应成为城市管理内容的观点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按照罗芙芸(Ruth Rogaski)的看法:卫生管理的主要推动力是从空气、阳光和秩序的需要考虑如何利用城市空间。最初对秩序的迫切需求是由于要划定界限——下水道把清除污物的功能与道路的运输功能分离开来。将死亡限制在屠宰场和坟墓的功能使这些地方远离城市精英们的视野和嗅觉。由政府划定的市政管界把可能会传播疾病的躯体与健康的躯体分开,设定了民族聚居区和种族隔离的“城市避孕套”[132]。
“卫生”观念的引入改变了中国人对疾病与环境关系的看法。原来中医理论认为疾病的发生只与不正常的天气、无节制的饮食以及恶鬼的存在相关,而到了20世纪初年,“是否卫生”已成为评价城市文明程度的标准,疾病的发生与城市环境建立起了直接相关的联系。与此相应的是,“卫生”事务作为整个城市空间治理的一部分措施开始纳入警察监控的职责中,扮演着与地方自治组织争夺城市控制权的角色。20世纪以前的城市管理者在保证人民健康方面采取的是有限干预的态度,其职责主要是确保正常的粮食供应,劝告人们遵行中医预防疾病的合理箴言。国家没有权力或相应的组织去直接干预人民的健康事务,也不想这样做。[133]
进入20世纪以后,城市管理者以“卫生”的名义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预逐渐变得越来越合法化。即以北京为例,这一合法化过程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卫生”事务附属于警察系统成为维持地方秩序概念的一种延伸,还不具备独立作用的条件;第二阶段是覆盖内外城区的六个“卫生示范区”的建立,重新分割了北京的城市空间,特别是把卫生职能与警察职能予以区分,设置了专门阶段机构,这样就改变和拓展了城市空间的内涵,把“卫生”监控的职责引入了日常生活领域,同时也改变了邻里之间对“什么是安全”的传统看法。[134]
民国初建,“卫生”观念的引进也影响到了北京警察对传统医学和“四大门”等巫医人群的处理方法的变化,我们先来看一段1915年京师警察厅的告示,其中说道:“医术多门,皆能救济,星家推步,各具师承,小道可观,籍作谋生之路,本为例所不禁。乃近因发生案件,竟有一般作利之徒,不顾生命关系,或以符咒顶香,假充神道,或以偏方配药许奏奇功,迹其居心,无非以骗诈得财为主义,而病家情因迫切,往往坠其术中,小则枉费赀财,大则暗伤生命。”[135]告示最后提示民众说:“如有冒感疾病,务须寻觅良医诊治,勿再被人诱惑,乱投药品,致使生命濒于危险,倘或有人以诈术惑人,意存骗财者,证据如系确实,尽可扭送该管区署,从严究办,不必隐忍。”[136]
细读这份告示,其内容仍承认“医术多门”,实际上仍包容了星相佛道诸种及“四大门”等并非纯粹中医理念所能解释的治疗方法,甚至顶香看病只要没有诈财或更加广义的妨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嫌疑,似乎也不在禁止之列。这说明在1915年间,警察厅还没有完全依据现代专门化的医疗分类概念处理公务,对医疗观念的认识仍具有通融新旧的兼容性和整合性,这一点倒是和京郊存在的乡民“地方感觉”有相通的地方。这个阶段城内警署的判词中经常出现诸如“似此假神骗财,不惟引人迷信,尤恐伐害生命”[137]。关注点还在对骗财行为的预防上,还是一种维护治安秩序的视角。
抗战以后,国民政府内务部曾相继颁行了查禁不良习俗办法及倡导民间善良习俗实施办法,令各省市遵行。北平市政府也颁布了相应的细则条例,制订了不良习俗调查表和现有不良习俗实施严禁期限表。细则中规定,调查表不但要填注所谓“不良习俗主体”得到姓名、性别、年岁、住址、职业、教育程度;还要注明种类(例如缠足或迷信之类),心理影响(如不良习俗者之情绪如何,有无执迷不悟情形),生活关系(例如以卜筮星相为业之类)[138]。“顶香看病”在这场比较常规化的道德教化运动中自然也成了重点纠察的对象,在所订严禁期限表中,“顶香看病”与信仰邪道、圆光看香、指佛持咒、借机敛财或假冒僧侣包办佛事、吹唱杂曲,以及一贯道、摸摸道秘密聚众结社和妇女缠足等自1947年11月4日即日起被强制解散,并察酌情形没收其药方、药剂或符咒书籍。[139]这次习俗改良运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强制措施都是在1929年推行的城市保甲自治的框架内进行的。1929年1月,全市城郊被划分为十五个自治区,许多政府组织的活动都在这一新的城市空间安排下进行,民政局制订的不良习俗调查表格就是由其派员督同各区保甲长详细访察,分别填注,最后还要制成统计图表。比如第十五区公所呈报的八保十五甲所填《不良习俗调查表》中就填报了一位51岁的王杜氏,在“不良习俗之种类”一栏中填的是:“信奉邪道顶香看病”,在“心理影响”一栏中填报的是“愚惑乡民”。而在第四保十九甲所填报的对一名叫王玉才的男子调查表中,内容就更加详细,在“不良习俗之种类”一栏中填的是:“信奉邪道顶香看病”,“心理影响”一栏指其“引诱良家妇女,每于夜间聚集多人,影响地方治安”[140]。可见对“顶香看病”的察访仍最终落在了对地方治安状况的关注上。只不过这种关注形式更加细密地落实到了以自治区划为主体的城市细胞的监控程序之中而显得更有效率。在这次行动中,就因为第四保的“保正副保长事前不向民众劝导,更不举发,殊为失职”,因此各被记过一次。甲长韩永珍因参加该秘密道,“不能领导民众,应撤职另行改选具报”[141]。不过,直到1948年1月,第十五区内仍有顶香看病的情形发生。1月18日第八保保长王文佐报称胡兆增“勾引十四区大柳树李佛缘(自称系济颠僧活佛下界)在该村聚众烧香,籍词索款,并称若干日后即有大乱,尔等草民即应归顺我佛,以登仙界”[142],并报警局处理。可是到了4月28日,王文佐继续呈报说,李佛缘等不但不知敛迹,还借端调戏妇女,“且时有外县人以看病为名来往其家。值此戡乱时期,倘有匪人乘隙潜入,于地方治安实有攸关”[143]。所以还是通过位于市郊的第三警察分局将李佛缘驱逐境外才算了结此事。(www.xing528.com)
尽管如此,我们从另一份档案处理案件的前后措辞变化中仍可以观察到,现代“公共卫生秩序”的概念已经逐渐渗透进警察处理“四大门”等事务的程序之中。如1915年对李朱氏顶香一案判词的改动就很有意思,原有的判词是:“李朱氏左道惑人,殊属有碍治安,合依违警律第三十八条二款拘留十日。”[144]这显然还是按传统的治安标准予以处罚,字面上无甚新意。但档案中显示,判词经涂抹后改为:“李朱氏左道惑人,殊于公共卫生有碍。”[145]虽然只是几字之差,却已把李朱氏的顶香行为变了性质,即警局原来考虑打击的重点是妨害传统治安秩序的行为,而改动后的措辞则更强调对所谓“卫生秩序”的破坏。这显示出警局处理“四大门”等传统治疗技术的微妙心理变化。20世纪20年代以后的许多判词就更是直接从“卫生”的角度入手,判定案件的性质,如外左三区判决胡永泰一案称:“查胡永泰竟敢以信邪秘密与人治病,实与风俗卫生两有妨害。”[146]1936年公安局对张葛氏案件的判词是:“虽供并无顶香与人治病敛财之事,惟无医学知识与人治病,亦属不合。”[147]所谓“不合”当指公共卫生标准。其判词意谓即使查出无顶香之事,也需按医学标准讯办。
警局判词的改动只反映了空间控制变化的一个方面。北京城区内的“卫生示范区”成立以后,“四大门”香头的活动范围受到了很大限制,卫生区通过邻人举报、媒体曝光、巡警督察等方式日益压缩香头的治疗区域。如一部分深浸于“卫生”观念的市民的介入,使侦讯“四大门”的行为带上了公共参与的色彩,卫生局档案中存有一封市民林石鸣和张瑞杰的来信,其中把有顶香看病嫌疑的几家住户的分布情况了解得非常仔细。信中说:“平市对于一切卫生事件,均百分努力,惟近来一事贵局不甚介意……窃平市有名医不下数百,均无使病人吃香灰符纸而愈者,近来有人异想天开,立以佛堂,顶香看病,送病人香灰符纸为药品。如北城妙豆胡同安灵里二号何宅,南城宣外果子巷羊肉胡同二十九号阎香甫,樱桃斜街李宅,兵马司谢宅。”[148]这段描述已从专门化的角度把“四大门”诊病与标准的医学行为作出区分。这显然有别于城郊乡民对香头身份的模糊感觉。
城区内的各种媒体也通过相关报道为巡警对“四大门”的侦讯提供讯息,这直接使香头的活动受到很大的压力,使她们的行动必须在日益诡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著名的吕德泉一案就是由《京兆新报》曝光后被警察侦获的。当巡警查到香串胡同吕德泉有顶香行为时,知道其“惟甚守秘密,须熟人介绍始肯给人医治,查办颇费手续,当觅一金姓老妇托词求药治病两次未允”[149]。吕德泉的叔伯兄弟吕振元也曾经提醒吕德泉,“劝他不必信这些个,我说瞧香治病地面上不准,不叫他顶香”[150]。另有例子证明香头在城内顶香显然比城外有更多的心理压力,如胡永泰的口供说:“我恐地面干涉,是我备有高香,来治病的人,烧我的高香,给我香钱,我并不贪别的钱财。”[151]档案中曾透露拿获吕德泉经历的十分复杂的过程。由于无法接近吕氏,警察查到与吕氏同院着茶食胡同无盛斋蒸锅铺铺掌刘顺先与崇文门大街永盛牛肉馆铺掌王德福相识,警察委托刘顺先找到王德福,告诉他有张姓小孩在城外玩耍,向枯树撒尿时昏迷不醒,导致双目失明,想找吕德泉医治。吕德泉答应后,定于1918年7月27日午后备车接请。警察一面在太乙胡同门牌七号福昌涌纸局内借用房屋,并令在该局居住的张子和代为接待,同时命令第二分驻所的伙夫锡珍扮作患眼病的小孩在局中等候。然后命令王德福备车接吕德泉,等车行至榄杆市大街,张子和上前阻止,告诉说小孩已经进城,在福昌涌纸局等候医治。于是将吕德泉让至纸局内,吕德泉即令买香,“俟其焚香作态叨念请神之际,即令巡警张德山进该局将其拿获”[152]。整个侦破过程看起来相当复杂,经过了一番精心设计。这与京郊地区“四大门”活动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程度相比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警察在处理顶香行为时由于受到“卫生”观念的影响,常常把顶香过程中的降神行为按精神疾病进行归类,这与原先从治安和维护秩序的角度所作的判定又有区别,甚至会影响到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自我判断。比如处理张赵氏顶香案时就出现了这种情况,据当事人佟李氏供称:“这张赵氏于去年九月间租住我院中北房一间,至本年二月间我院中无分昼夜,时常有人抛掷砖头,遍寻并无人迹,疑系大仙,我遂写一牌位供在堂屋,迨后张赵氏他即顶香在我屋中给人看病,并报药名,令旁人给写。”[153]据张赵氏供称:“有一次我看见一个大白脸将我吓死,我遂买得香炉蜡钎供在佟李氏所供牌位之处,至本年正二月间我屡次犯病,迨后每迷糊不醒之际,我听院邻说曾与人看病,我毫无知觉。”[154]请注意张赵氏对自己顶香行为的表述,与城郊香头的表述完全不同,城郊香头的职责就是给人治病,她们从来不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病态。而作为城里的香头,也可能张赵氏会受到“卫生”观念的影响,反过来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病态范畴。因为在此之前,她丈夫对妻子附体治病的行为颇不理解,请中医诊治的判断是:“气冲肝症”,而警局对张赵氏的判词是:“经医官验明实有间断期神经病,免予置议。”具有反讽意味的是,有些顶香人只有被贴上现代医学分类下的“精神病”标签,就可能被免予追究。
总之,在现代警察系统和卫生体系的双重监控下,“四大门”在北京城区的势力受到很大削弱,这表现在香头在城区失去了在城郊那样的地方感觉的氛围,既无法成为城里社区事务的协调人,从而成为类似解决城郊乡民疑难问题的源泉,又无法与监控严密的现代卫生制度相抗衡,分享其城区的文化资源,因而与城郊的情况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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