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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适用的限度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上所论,探究“公共领域”的适用度似应首先打破西方中心论的观念。关于“公共领域”的适用幅度,罗威廉在另一篇文章中曾坦言反对机械地把中国放在与西方传统市民社会的任何语境中加以比附的看法,因为这些概念如果被有效地使用需要太多的价值限定,而且几乎无人能通过一系列中国自有价值判断的检验,而落入“地方经验”的圈套。

公共领域,适用的限度析

撰写汉口研究这样的社会史著作,罗威廉的题外之旨当然不会仅仅拘泥于描述汉口在近代的发展沿革,而是更关注于中西比较视野下城市内部的结构性转换,这是其屡用“公共领域”等概念约括汉口诸多现象,并自信地宣称其已具有“早期近代”(early modern)特征的因由之一。然而通观全书,给人的感觉是,西方意义上的“公域”概念作为分析框架是否具有其足够的合理性似乎仍是一大悬案,因为如书中所论,国家对社会势力在空间意义上的权利让渡,其实可能并不等于反映出了城市结构转轨的文化本质特征。这表现在所谓中国式的“公共领域”始终与国家保持着某种同构状态。正如一位日本学者所概括的:“在传统中国,民间社会不是只受国家权力支配的非自立的存在,也不是自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我完善的秩序空间,而是可将民间社会与国家体制共同视为由持有共同秩序观念的同心圆而连接起来的连续体。”[7]这种同心圆式结构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界域的伸缩变得甚少实质性意义。

如果暂时撇开功能运作的层面,从文化观念的角度切入,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原初概念中天人合一与自然秩序的和谐观使“公域”的涵盖度几乎可以无限推广,最终交叠掩盖了“私域”的衍生空间,也就是说,“公域”对“私域”侵蚀如此之烈以致近邻日本都未达此程度。中日公私观念的差异乃是在于,中国崇尚自然之公私观,并使之“原理化”,变成一种涵盖一切的界定尺度。例如,上自政治观念意义上的皇权与民权,下至家庭内部的父子人伦之别,都被笼罩于“公域”的网络之内。而日本的公私概念中,“父子之爱”乃私家之事,区别于公共领域中的朝廷、国家和社会,因而绝不能称为公。“换言之,日本的公私完全是领域的概念,看不到如中国的公私观所蕴含的原理性、自然性。”[8]与自然之“公”相连的天之“公”,与人人头脑中普及之“公”的观念相映的情况下,公域对私域的侵凌是不言而喻的。很明显,中国观念中道义伦理上的“公”,常使任何私域的产生归于无效,这亦与“去私”的儒家观念与“私人”观念之间存在着历史性的紧张有关。[9]它使得个人的权益在公域中始终无法定位,而日本的“公域”与“私域”的界定尽管是封建性的,但却为私人空间的扩展提供了可能。

如上所论,探究“公共领域”的适用度似应首先打破西方中心论的观念。需要阐明的是,国家空出市民社会之发展空间后,社会是否就会按自治的轨道有序发展而不会导致失衡?因为按西方的尺度观察,只要形成与国家权力相对峙的自主空间,资本主义就会自然产生并在东方达致同样的效果。纵观中国历史,“公共”的观念并不缺乏,地区自主性的例子在近代汉口可谓俯拾皆是,但形式化的组织同构并不意味着能够超越文化形态与观念上的差异。西欧城市有比较完整的城市法即韦伯所言“special urban law”,这是前资本主义时期城市趋于自治的结果。城市法中对市民权益的规设等于划定了“公域”中“私域”的界限,使个人利益不会淹没在群体的目标之下。十九世纪汉口虽然由商会等组织来确立群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但有史实证明,个人的权益仍受实际传承的本土文化要素如血缘家族等伦理轨范的制约。

以西方的价值观念衡量,中国晚清出现了世俗权力多元化的现象,即官府的权力开始向社团自治组织分散,这固然是异质性的西方文化催动的结果,然而世俗权力多元化造成的公私领域的界分,却并不等于是促成资本主义发展的唯一选择。沟口雄三举示的东亚例子已经说明,日本社会结构的演变,恰恰采取的是世俗权力一元化的选择策略,如对皇室与国家的一体忠诚。中国的情形大概也不会例外

即使坚持以“公共领域”的概念界说汉口的社会结构,我们也会感觉到,汉口民众自主观念的发生与自治组合的形式除了始终与国家处于若即若离的关系之外,其产生孕育的过程也往往是外界压力集团施予作用的结果,而大多不是自治组织的自发要求。仅以汉口为例,其自治领域的成形一般就可视为太平天国以后区域组织逐步趋于“军事化”(militarization)之链条中的一个环节。罗威廉也多次引用孔飞力(Philip.A.Kuhn)的研究结论,认为区域性基层组织的军事化过程促成了地方主义的兴起,汉口的军事化组织之所以逐步被控驭在绅商手中,就在于传统帝国官僚体系与军事组织已是呈涣散之征。只是“军事化”与社区结构及观念的契合,是否就能在本土组织中创生出西方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则是颇有些疑问的。罗威廉也曾举例说,在外界压力下,汉口城墙改造可以是“公共舆论”(civil opinion)起作用的反映,汉口商人在护城中也有可能转化为区际的军事领袖,但是在某个军事目标的制约下,“公共舆论”的前资本主义性质却仍是很明显的,在其他形式的军事冲突中,“公共舆论”也仍有可能产生,却同样不具备任何“近代”的意义。地方军事化不仅对正统的官僚军事政治组织的运作形成威胁,而且有可能对地方社团本身构成威胁,简而言之,掌握在精英手中的武装力量,总是实行某一阶层政治目标的潜在工具,而不是实现团体利益的工具。

关于“公共领域”的适用幅度,罗威廉在另一篇文章中曾坦言反对机械地把中国放在与西方传统市民社会的任何语境中加以比附的看法,因为这些概念如果被有效地使用需要太多的价值限定,而且几乎无人能通过一系列中国自有价值判断的检验,而落入“地方经验”的圈套。[10]不像狄百瑞(Wm.Theodore de Bary)等一些热爱中国文化的老一辈美国汉学家认定中国自古就有所谓自由主义传统,罗威廉相当明确地否认任何把清帝国看作拥有“潜在的”西方式民主资源的超前式比较研究的可行性,而是从历史断限的角度判定晚清帝国在18世纪末有一个巨大变化,这个变化是中国传统与欧洲经验“杂交”的果实。

在汉口研究中,罗威廉思维中的矛盾困局表现得是很明显的:一方面他担心把中国历史变成西方发展的一个理想式投影,故而极力回避抽象的哲学讨论,而以汉口为案例,阐述中国城市演化的个性特征;另一方面他所使用的诠释工具如“公共领域”等概念仍是西方式的,而且不可避免地仍以欧洲史和西方经验基础来衡量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所以他认为,尽管有些冒险,但用外来范畴去分析一种既定的文化也许不仅仅方便而且常常使之清晰地呈现出来,问题并不在于中国语汇中包含着多少有关“公”的术语,或与西方对应词“公共”(public)有多少表层的相似性,而在于这语汇相似背后的文化相异性恰恰是应该揭示的,而揭示的结果却可能推翻原来的比较结论。这种矛盾心境较充分地体现于对诸如“个人主义”“公民法”“财产所有权”等论域的辨析之中。

统而论之,罗威廉以对汉口“公共领域”的分析为标志,却并未考虑其历史渊源的错位问题,例如汉口“公域”的形成是地方军事化的一个系列表征之一,而基本不是如西方那样完全源于社会内部原创性的自发要求。在军事化示范作用下达致的社会自治状态,按西方标准衡量是不可能极其规范的。因此,罗威廉的汉口研究以反“韦伯式圈套”的面目出现,却不免仍给人以仍在其套中的感觉。正如德里克所批评的,汉口研究对公共领域做实证论式的解读,试图把公共领域这个概念纳入现代化的“社会—历史学”范畴,从而造成此论题批判性历史意义的阙失。[11]

【注释】

[1]William T. Rowe, HANKOW: 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89,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p. 7~8.

[2]William T.Rowe, “The Public Sphere in Modem China,”Modem China,Vol.16,No3,July 1990.(www.xing528.com)

[3]William T.Row, “The problem of ‘Civil society’in late Imperial China,”Modem China,Vol.19 No2,April 1993.

[4]Willian T.Rowe, Hankow: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9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p.131~132.

[5]William T.Rowe,Hankow: 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9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348.

[6]同上。

[7][日]沟口雄三:《中国与日本“公私”观念之比较》,《二十一世纪》双月刊,1994年2月号,第94页。

[8][日]沟口雄三:《中国与日本“公私”观念之比较》,《二十一世纪》双月刊,1994年2月号,第88页。

[9]金耀基:《中国人的“公”、“私”观念》,《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第一卷(总第6期),第175页。

[10]William T.Rowe, “The Problem of ‘Civi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Modem China, Vol. 19, No2,April 1993,pp.139~140.

[11]Arif Dirlik, “Civil Society/Public Sphere in Modern China: As Critical Concepts Versus Heralds of Bourgeois Modernity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三卷(总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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