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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更能节省信息成本:教化功能还是连带责任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学家在观察古代中国社会时特别注意到了“信息成本”和“连带责任”的关系问题。他们认为,类似连坐保甲之类的“连带责任”制度并非中国所独有,但中国可能是有史以来连带责任实施范围最广,时间最长,制裁最严厉,对这一工具依赖性最强的国家。这种政治行为延伸的结果与所谓“信息成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设计“连带责任”的框架时必须考虑两个条件,即行为的可观测性和可验证性。这两个条件意味着法律的信息成本。

谁更能节省信息成本:教化功能还是连带责任

经济学家在观察古代中国社会时特别注意到了“信息成本”和“连带责任”的关系问题。他们认为,类似连坐保甲之类的“连带责任”制度并非中国所独有,但中国可能是有史以来连带责任实施范围最广,时间最长,制裁最严厉,对这一工具依赖性最强的国家。他们也注意到了倡导家族主义集体性责任和伦理秩序而不是个体性责任权利的儒家思想,同样主张和鼓吹“连带责任”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74]所谓“信息成本”是决定法律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法律制度应该随信息成本的变化而变化。[75]而“连带责任”的实施一直被视为是减少“信息成本”的重要制度之一。

不过在我看来,经济学家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分析需要进行两点修正:一是应严格区分不同时期“连坐保甲制度”的不同类型及其作用;二是不应过度注意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的公共权力组织如保甲制度的外在制约形式和计算效益,以及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集体性惩罚效果,而没有充分注意到儒家“意识形态”的形成如何在节省“信息成本”的意义上确立其自身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的获得又如何影响了“连带责任”含义的变化。

先看第一点,早期由管子商鞅一直到王安石所提倡的连坐保甲制度基本上属于一种官僚体制自上而下的控制类型,这种类型的特点是无论任何形式的群体相互监控,都是帝国政治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都是帝国行政触角向基层社会延伸的一个结果。这种政治行为延伸的结果与所谓“信息成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设计“连带责任”的框架时必须考虑两个条件,即行为的可观测性(observability)和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这两个条件意味着法律的信息成本。“可观测性”意味着其他人可以观测到主体的行为或后果。“可验证性”则是指行为可以在执行法律的政府面前客观地加以证实。有些行为能被当事人观察到,但很难在政府面前得到证实。但如果不能加以证实,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也达不到激励的效果。[76]这两项条件决定信息成本的要素在中国古代历史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显然是有变化的,其变化幅度往往取决于帝国空间统治范围的扩大所造成的监控成本投入的变化。

一般来说,时间和距离是影响可观测性的重要因素,相处的时间越长,显然行为的可观测性越高(不一定是可验证性),距离越近,行为的可观测性越高。时间和距离与行为的可观测性是成正比的。[77]由此判断而观,帝国空间统治的伸缩对“信息成本”的高低应有相当大的影响。两汉的统治范围虽已达岭南,但较为有效的统治区域仍集中在黄河中下游流域,尤其是帝国“政治轴心”与“文化轴心”基本叠合于北方,这就使“吏治”的资源比较容易一以贯之地加以配置。帝国可以靠直接委派官吏至最底层进行管理。这些官吏可以在一个相对狭小的区域内完成信息成本的要求,即近距离实现行为的高度可观测性。至于是否具有“可验证性”,尚可根据严刑峻法的实施加以控制。

随着以后帝国统治疆域面积的扩大,特别是“文化轴心”与“政治轴心”分离以后,如果要维系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制度成本的投入也会相应增加,比如机构设置的繁复和“吏治”人数的增加都会影响行政效率。两汉基层吏治基本上是靠经过选送中央前的察举“四科”吏员来加以实施的,随着地域统治的扩大,这些“四科”吏员的诠选必然供不应求,其底数无法应付对广大地区进行监控的要求,而旦这种诠选常常需皇帝直接过问,长此下去势必难以维持。尽管更多的监督人员的派遣可以提高行为的可观测性,帝国后期如明代依赖东厂特务即是一例,如“连带责任”这样特定的制度安排同属于官僚行政的组成部分,要求行为人之间相互监视,和官员尽可能地渗透参与,如对口供的依赖也可以视为一种提高可观测性的制度安排。[78]帝国统治空间扩大之后,单靠向基层不断直接派遣官吏显然已不切实际,而传统的连带责任系统如各种保甲实验,在宋代以前只是官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没有分流给基层的自主性礼治组织,这种管理设计在统治空间扩大的情况下是和官僚制度相矛盾的,因为官吏人手的奇缺使他们仅仅在满足信息成本的“可观测性”方面就陷于疲于奔命的境地,更无法在可验证性方面保证质量。统治空间越大,可观测性和可验证性的信息成本就越高。

获得、传递信息能力低下,是传统社会的根本特点之一,尽管秦始皇统一文字、度量衡,秦帝国以及后来的历朝历代帝王都努力构建水陆交通网、驿站邮传等制度,降低了信息的传递成本。但由于其官僚体制控制社会的直接性导致空间的扩大后仍使信息成本被迫增加,以至于必须调整其“激励机制”,原来最强有力的激励方式如连坐保甲等就需要调整。解决信息成本增加的办法是不断增加监控官员的数量来完成监督和动员。

我们注意到从西汉到唐代,官员占总人口数的比例一直在不断增加,从西汉的0.22%,东汉的0.27%,到唐的0.7%,官员总数都在十几万人上下,说明一直贯彻着这个原则。但令人惊讶的是,宋以后的官员锐减到3万人,占人口比重只有0.09%,这是个非常大的变化。清代的《大清会典》中,更是只罗列了2万名公职人员。当时清代的人口数一般按4.5亿计算,这意味着每两万多人中才有一个官员。即使我们将官僚制底层人员也计算进去,官员的总数仍相当有限。据估计底层官员的总数约为150万人,这其中包括差役、胥吏、师爷、仆役等人都在内。将此数目加人2万名官员一并计算,每1万人中仍然只有三名政府的公职人员。如果对比一下欧洲国家,法国在1665年时,人口总数为2000万,而国家官员有4.6万人,这意味着每500人中就有一个官员。法国大革命前夕,法国人口总数是4000万人,而官员(包括小城书记及城门守卫在内)有30万人,这意味着每1000人中,有7.5人是领受政府薪水的雇员。从十九世纪开始,国家雇员的比例更是迅速增加,因此到了20世纪之交,欧洲国家在每1000人中,有20~30名政府雇员。[79]中国政府控制社会的人手不够,必然会靠其他方式弥补,其中大量借助“士绅阶层”的力量是其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主要思路。据张仲礼的分析,十九世纪前半期,士绅的总数大约是110万,其中只有12万即11%左右属于上层绅士。也就是说,中国社会的运转基本上是靠下层士绅的作用得以实现的。[80](www.xing528.com)

官员数字与人口比例之间的变化当然可以从连带责任的健全减轻了官僚体制的负担这点上加以解释,但我觉得这个解释是不够的,因为宋以后的一个最大变化是连带责任制度已不是一个较纯粹的“法治”制度,而是加入了儒家思想的成分,使原来作为吏治补充的连坐保甲披上了一层温情的面纱。如果不从儒家思想如何渗透到基层而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角度进行分析,就无法把握中国历史发展的特质。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说法,如果行为实施是不可观测和不可验证的,那么法律是无能为力的,而只能依赖于社会规范。[81]如果比照于中国史研究,“法律”即是官僚制下的行政运作,而“社会规范”不妨被看作是儒家“意识形态”在基层实施的结果。

中国在宋代以后面临着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如何克服统治区域的扩大而带来的“信息成本”的提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显然不可能仅仅在官僚制度上动动手术就可加以解决,而必须寻求和发掘官僚体制之外的治理资源与之相配合。这种“治理资源”很显然并非是传统的“连带责任”一语所能概括,而是儒家“意识形态”发生微妙作用的结果,这里我们不妨再引用一段经济学家有关“信息成本”的分析:“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如果制度规定具有信息优势的人群同时必须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这部分人群也就获得了监督他人的激励和名义(权利)。”[82]如果把这段话用于分析古代中国社会,我们就会发现,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发挥作用,并不完全取决于保甲制度的严密与强悍,因为保甲连坐系统很早就已存在。宋以后基层统治信息成本的降低,很大程度上是儒家“意识形态”支配下人伦关系网络重新发挥功能的结果。当然,儒家“意识形态”在基层要真正达到“制度化”的礼治目标,就必须依托宗族等有形组织才能实现。

家族作为儒家“意识形态”的载体,其特征是家族内部成员之间,共同生活显然更容易得到信息,无论是时间还是距离都有利于信息的获得和流通。而家族之间的身份关系则非常容易界定亲疏关系,“礼”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可以自觉调节观测对象的距离与远近。[83]政府通过家族分配义务,既可节约信息搜集成本和监督成本,而族长等地方领袖兼具里甲长等现象的出现,又降低了政府与民众的谈判、指挥和协调的成本。如此看来,所谓“小政府,大帝国”的控制策略显然不是靠古已有之的连带责任制约来加以实现的,而是主要依靠儒家“意识形态”在基层的最终合法化才得以实现的。

在这点上我和经济学家的观点不一样,经济学家认为中华帝国能够在两千年里在如此广阔的疆域上维持统一,而此帝国的信息与技术又是如此落后,那么维持此帝国的关键依赖儒家思想是远远不够的,正是人与人之间大规模实施的连带责任,保甲制度连同官僚体制,君权与相权的互相制约等治理机制维持着帝国的一统。人与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的大规模推行,在地方一级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和技术、交通落后等制约因素,起到了维持政权的重要作用。[84]

而我恰恰以为,以上作用的实现包括连带责任的作用都是基于儒家实现了“意识形态”化之后,有效地渗透进基层制度内,使连带责任具有了一种“软性”控制的魅力,这种软性的文化控制手段的出现,才是区别于官僚体制运行机制的关键之所在。

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的低成本化恰恰是通过礼仪教化过程的合法化才得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单纯的法律激励。儒家的“意识形态”化使低流动性人口下的社会规范具有了一种信用和值得信任的色彩,而淡化了它本身具有的强迫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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