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宪法》 保障老年人享有安度晚年的权利,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应当共同创造条件,为老年人的养老提供便利。《宪法》 第45条和第49条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地方立法的最高法律依据。《宪法》 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 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该条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作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为居家养老服务地方立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多个条文中都提到了居家养老问题。比如,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该法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该法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该法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此外,《立法法》 也为居家养老服务地方立法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立法法》 第72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该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据此,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管理地方性事务进行立法。居家养老服务地方立法即是为了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为了在地方范围内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而制定的。(www.xing528.com)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则为居家养老服务地方立法提供了行政法规层面的法律依据。该办法第14条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该办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 提供疾病治疗;(四) 办理丧葬事宜。” 根据上述条文,国家应当对特殊困难人员进行供养和照顾。居家养老服务地方立法中所规定的对于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的补贴和保障即是贯彻落实上述条文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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