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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区域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加快推进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政府应当确定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总体目标与任务。此外,由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还涉及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衔接问题,涉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匹配问题,因此,从纵向来看,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主体还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类,牵扯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

京津冀区域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加快推进

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参与主体多元,而且改造工程多样,如果没有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大力支持,改造工作将困难重重、步履维艰。现阶段,政府应当担负起既有建筑改造整体推进的重任,从法律、技术、资金、管理等各方面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开辟通道,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各种手段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工作。

第一,采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行政手段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传统方式。行政手段具有快速、强制、高效等特点,能够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效果。虽然近些年越来越强调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合作与协商,但是行政手段仍然是政府在短期内实现既定目标的有效方式。从政府本身来说,重视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工作,应当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进改造进程。中央政府应当确定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总体目标与任务。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规划好本地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进程,明确年度指标,进行量化管理。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没有按照既定目标完成任务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采用行政手段强制性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还需要注意改造不是大而全地盲目上项目、施工程。应当采用分类改造、分步改造的策略。对既有建筑区分其不同的类别、功能,有步骤、有秩序地稳步推进。

第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需要有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由于行政手段具有不稳定性,较多体现长官意志,对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这项艰巨任务,采用法律手段予以推进是更具有长远性的。建立健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法律法规体系,要在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实际需要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资金筹措与使用、信息管理与发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推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工作的要求。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作为一项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技术性工作,其技术标准体系的确立至关重要。建议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既有建筑的实际情况,参考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专项标准,并以专项标准为核心,修订或完善其他相关标准,整合形成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技术标准体系。

第三,理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管理机制。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管理机制建设的好坏关系到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成败。理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管理机制,需要从管理主体和管理过程两方面进行。①组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管理机构。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涉及的主体方方面面。从横向来看,既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公用企业单位、建筑物产权单位和业主个人、物业服务企业,又包括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等政府外的管理服务主体。此外,由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还涉及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衔接问题,涉及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的匹配问题,因此,从纵向来看,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主体还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类,牵扯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理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管理体制,首先应针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特点,明确相应的管理主体。基本思路是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依托,吸收相关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专业组织共同组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管理机构。其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管理机构的管理职权进行权限授予,牵头组织并整体推进管理机构的建立,还要从宏观上引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相关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应当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科研技术等方面的组织优势、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尽快组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管理机构。具体对策是在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内组建关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综合性管理协调机构 (如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办公室)。在中央,该办公室可以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管理,作为该部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在地方,该办公室可以归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作为该局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组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管理机构尤其需要注意运用法律的手段赋予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办公室相应的管理职权,并对该办公室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关键问题进行法律保障。比如,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该办公室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该办公室的办公经费应当通过立法全部纳入或部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体系。②整合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中央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整体推进工作,并指导各地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各地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范围内的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工作。具体在管理职能上有以下几项。一是沟通协调职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是一项复杂程度高、协调难度大的系统性工程,涉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各方面工作,需要进行综合协调、整体推进。在实施的过程中,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管理机构需要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公用企业单位、建筑物产权单位及建筑物所有权人、设计施工单位等主体及时做好沟通联络,避免引起纠纷。如果发生纠纷,还要对各方主体间的矛盾进行协调,综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以便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既能维护公共利益又可以对私人利益做到最小侵害。二是要编制改造规划。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年度改造规划、中长期改造规划及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物的专项改造规划。改造规划应当报上级权力部门批准。各项规划的编制均应当明确总体改造目标和具体的实施计划。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其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相关主体的意见,尤其是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物所有权人对改造规划的意见,避免因改造产生纠纷引发行政诉讼或群体性信访,影响社会稳定。编制规划时听取意见的形式可以多样,可以采用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途径,集思广益,保证公共决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三是要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能源、土地、水资源、材料的节能降耗,还没有可操作的奖惩方法来强制各方利益主体必须积极参与。”[128]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各个环节,研究适用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法律和政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实现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确保改造施工有法可依,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四是要加强质量监管,保证有法必依。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管理机构同时也是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监管机构,应当强化监管责任,保证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具体来说,要加强对绿色化改造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强化对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较大规模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管,杜绝豆腐渣工程,延长建筑寿命。五是要指导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服务体系建设。比如,鼓励发展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支持建立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科技服务机构,将信息咨询、成果评价、技术交易等事务性、服务性的职能交给有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承担。又如,培育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在协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应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条件,鼓励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政府和行业之间的纽带作用。

第四,完善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要明确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激励对象。大致包括以下五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是一项自上而下整体推进的事业。由于各地的自然禀赋、经济发展状况有所不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必须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在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调动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在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中的作用,是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二是公用企业单位。供热、供水、供电、燃气等公用企业单位是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重要参与主体。公用企业单位负责相关网管的建设、维修及设备维护、更换等事项。将公用企业单位作为激励对象,发挥这类主体参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积极性,有利于从网管及设备等方面进行更新升级,从源头上进行既有建筑节能及节水改造,能够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建筑物所有权人。建筑物所有权人是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后的直接受益者,可以享受因绿色化改造而带来的各项经济节约及使用便利。但是,建筑物所有权人并不是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天然拥护者。如果没有相关的激励政策,他们并不愿意支付一定的经济代价及暂时的使用代价进行绿色化改造。这是因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建筑长期使用的过程中,已经习惯于建筑的固有性能,而且对实施绿色化改造后的效果自身很难进行预判,所以对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热情不高。因此,建筑物所有权人应作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激励政策的实施对象。四是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着既有建筑的设施维护、环境保洁与绿化、小区服务与管理等工作。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认同度高、态度积极,则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工程进展就会更加顺利。因此,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需要争取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与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激励对象。五是其他从事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活动的相关单位。如施工、检测单位,设备材料提供商、技术产品的研发机构、技术支持与服务机构等。这些主体都参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进程,可适当考虑对其进行政策引导和激励。

另一方面,要拓展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激励方式。由于目前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尚未形成,采取单一手段很难调动各方主体实施和参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积极性。因此,应考虑采取包括政策引导、经济补贴、鼓励技术创新等在内的综合性激励措施,鼓励相关主体积极参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活动。一是行政激励。将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作为激励机制的实施对象,可以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对其进行激励。建议将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量化指标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内容之一。二是经济激励。经济激励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专项资金等。财政补贴可以采取直接补贴方式,也可以采取贴息贷款等间接补贴的方式。税收优惠主要用于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相关市场行为进行培育和引导。税收优惠既可以针对消费行为也可以针对技术和产品的研发行为进行。专项资金既可以在中央和地方新设关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专项资金,也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相关专项资金作为有力补充。此外,碳排放交易也有望成为一种新的经济激励方式。三是技术激励。技术激励主要是指针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过程中的技术和产品需求,鼓励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应用,完善技术标准体系,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具体措施包括技术奖励与推荐、工程试点与示范等。

第五,强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监管机制。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改造过程和改造市场的监督管理,杜绝破坏市场经济行为的发生,以及改造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一是,强化监管机制必须明确监管主体。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监管主体包括专门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两类。专门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由政府组织成立的,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应当注意将目前分散于各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相对集中,提高监管效率。此外,由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社会公众也有权进行监管。要加强信息公开,为全社会共同监管创造环境,保证改造工作持续有效开展。二是,强化监管机制必须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包括信息公开制度、投标方监督制度、综合评价制度和诚信制度等在内的科学、合理、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监管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三是,强化监管机制必须严格责任追究。对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等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管制度的执行力度。一旦发现在改造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就要取消相关扶持政策,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建立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评价体系。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效果实施评价制度,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取激励政策和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同时也将引导建筑改造市场的发展,对于推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可持续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评价主要包括过程评价、经济评价、效益评价。其中,过程评价是对项目立项决策、施工及管理全过程的系统总结,全面评价项目前期及实施过程中各主要环节的实施情况,总结施工与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分析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突发情况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判定实际改造效果与预期结果的符合程度。同时,还要通过对项目改造完成后的有关实际数据的观测调查,对比改造效果与预期效果的差距,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从而为后续改造项目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与措施。过程评价应涵盖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并能反映各阶段的主要特征。经济评价主要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贷款偿还期、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投资回收期等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等。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评价、环境效益评价和社会效益评价。经济效益评价主要评价项目对所在地区、所属行业和国家产业在经济方面的影响。环境效益评价包括项目的污染控制、地区环境质量、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区域生态平衡和环境管理等。社会效益评价主要对项目在社会经济发展各方面的有形和无形效益和结果的分析。

第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在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过程中,政府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调动公众参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积极性。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政府要加强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必要性和现行政策措施的宣传,利用媒体、科普讲座、发放改造常识手册等形式,让公众及时了解既有相关鼓励政策、改造的总体实施情况和有关常识。二是政府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改造适用技术和产品的应用,提高改造施工技术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三是政府应当注重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制度建设。通过信息公开,保证公众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预期和结果的知情权;通过公众参与,保证公众对改造进程享有参与权。

[1]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 (AQI) 分为六级,一级为0~50,空气质量为优;二级为51~100,空气质量为良;三级为101~150,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四级为151~200,空气质量为中度污染;五级为201~300,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六级为300以上,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

[2] 张毅、孙洪坤:“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载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第62页。

[3] 郄建荣:“京津冀空气质量与达标目标差距大”,载 《法制日报》 2014年3月26日。

[4] 原环境保护数据中心:“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日报”,载 http://data⁃center.mep.gov.cn,2014年1月13日最后访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载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 2344559.htm,2014年5月13日最后访问。

[6] 李洪鹏、白冰、程磊:“周边污染多随风 ‘伤’ 京南”,载 《法制晚报》2013年1月14日。

[7] 黄庆明:“中国空气质量排名全球倒数第二”,载http://hzdaily.hangzhou.com.cn/dskb/html/2014-01/11/content_1656016.htm,2014年6月10日最后访问。

[8] 原环境保护部:《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9] 黄庆明:“中国空气质量排名全球倒数第二”,载http://hzdaily.hangzhou.com.cn/dskb/html/2014-01/11/content_1656016.htm,2014年6月10日最后访问。

[10] 黄庆明:“中国空气质量排名全球倒数第二”,载http://hzdaily.hangzhou.com.cn/dskb/html/2014-01/11/content_1656016.htm,2014年6月10日最后访问。

[11] 储昭根:“雾霾折射中国生态安全问题”,载http://www.shbiz.com.cn/I⁃tem/201050.aspx,2014年7月10日最后访问。

[12] 胡蔚:“从环境保护法角度对我国 ‘雾霾’ 形成原因的深层思考及防治对策建议”,载 《现代妇女 (下旬)》 2014年第6期,第131页。

[13] 丁凌:“我国大面积雾霾的出现与警示”,载 《中国统计》 2014年第5期,第20页。

[14] 焦志强、吴琳慧、谈兵:“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和综合防治对策”,载《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4年第4期,第92页。

[15] 赵喜斌:“霾从何来?北京的车,天津的油,河北的煤”,载 《北京晚报》2013年1月31日。

[16] 李洪鹏、白冰、程磊:“周边污染多随风 ‘伤’ 京南”,载 《法制晚报》2013年1月14日。

[17] Smog——Can Legislation Clear the Air?1 Stan.L.Rev.452-457 (1949).

[18] 杨金田:“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何在”,载 《瞭望东方周刊》 2012年第3期。

[19] 柴发合等:“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环境监管模式的战略转型”,载 《环境保护》 2013年第5期,第23页。

[20] 贺勇等:“壮士断腕治雾霾,不信蓝天唤不来”,载 《人民日报》 2013年11月3日。

[21] 董城、陈建强等:“京津冀将统筹编制空气达标规划”,载 《光明日报》2014年4月9日。

[22] 朱志梅:“柔性执法与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的创新”,载 《河北法学》 2014年第2期,第120页。

[23]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 经过了修订。在2015年 《立法法》 修订之前,原 《立法法》 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该法第64条规定:“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4] 相关数据来自原环境保护部数据中心网站的 “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栏目,http://datacenter.mep.gov.cn,2014年2月13日最后访问。

[25] 许卫兵:“4000万吨燃煤如何削减”,载 《河北日报》 2013年9月23日。

[26]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1条规定:“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7]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90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 接到公民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的;(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的;(四)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的。”

[28] 这体现在 《条例》 第1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推行有利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经济政策,引导企业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污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或者转产、退出。”

[29] 文正邦:“区域法治——深化依法治国方略中崭新的法治形态”,载 《甘肃社会科学》 2008年第6期,第106页。关于区域法治的论述,还可参阅姜述弢:“建立协调立法制度,加强区域法治建设的若干思考”,载 《社会科学辑刊》 2010年第2期,第78~79页。方益权、项一丛:“从温州模式到温州法治模式——温州模式与区域法治文明论纲”,载 《探索与争鸣》 2010年第12期,第48~51页。

[30] “软法” 在国内公法学领域最早由罗豪才先生提出。关于软法的国内研究,可参见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载 《中国检察官》 2006年第2期;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 《中国法学》 2006年第2期;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载 《中国法学》 2006年第2期。

[31] 石佑启、朱最新:“论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与公法变革”,载 《江海学刊》2013年第1期,第118页。

[32] 石佑启、朱最新:“论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与公法变革”,载 《江海学刊》2013年第1期,第118页。

[33] 邱秋:“完善立法,为生态补偿提供硬约束”,载 《环境保护》 2014年第5期,第28页。

[34] 石佑启、黄喆:“论法治视野下珠三角跨界水污染的合作治理——以广佛联手整治跨界水污染为例”,载 《学术研究》 2013年第12期,第65页。

[35] 沈慧:“‘史上最严环保法’ 有多项重要突破”,载 《经济日报》 2014年4月28日。

[36] 徐以祥、谭先银:“雾霾治理的责任制度”,载 《学习论坛》 2014年第7期,第74页。

[37] 刘红杰:“省城空气污染物扬尘占七成,治理分属多个部门”,载http://news.sina.com.cn/o/2010-05-11/065517491684s.shtml,2014年6月12日最后访问。

[38] 王浩成:“河北部分重污染企业转移偏远农村,躲玉米地生产”,载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1-17/5751080.shtml,2014年6月21日最后访问。

[39] 陈云良:“政府干预市场方法之批判”,载 《新东方》 2002年第4期,第19页。

[40] 孙建富、陈阳、程鹏:“辽宁食品安全执法创新研究”,载 《辽宁经济》2013年第2期,第33页。

[41] 袁曙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载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27日。

[42] Posner Richard A.Economic Analysis of Law,Boston,Toronto and Lond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2,转引自王虎、李锌淦:“整体主义视野下我国食品安全私人执法模式研究”,载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2013年第5期,第75页。

[43] Gary S.Becker,George J.,“Stigler,Low Enforcement,Malfeasance,and Compensation of Enforcers”,3 J.Leg.Studies 1 (1974),转引自王虎、李锌淦:“整体主义视野下我国食品安全私人执法模式研究”,载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2013年第5期,第75页。

[44] [美]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2页。

[45] 刘秀凤:“能否推动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载 《中国环境报》 2014年7月3日。

[46] “‘史上最严’ 新环保法出台,体制改革仍难启动”,载 《农业工程技术》2014年第5期,第3页。

[47] 汪志球:“贵阳设立环保法庭”,载 《人民日报》 2007年11月22日。

[48] 郄建荣:“昆明阳宗海污染案可能催生全国第5家环保法庭——环保法庭为何总是受命于危难之时”,载 《法制日报》 2008年10月6日。

[49] 郄建荣:“全国已建立95个环保法庭”,载 《法制日报》 2012年11月20日。

[50] 王灿发:“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争议”,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第4页。

[51] 金煜:“300余家社会组织可提环保公益诉讼”,载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4-04/25/c_126433775.htm,2014年7月1日最后访问。

[52] 王灿发、程多威:“新 《环境保护法》 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载 《法律适用》 2014年第8期,第46页。

[53] 王灿发、程多威:“新 《环境保护法》 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载 《环境保护》 2014年第10期,第38页。

[54] “世界环境污染最著名的 ‘八大公害’ 和 ‘十大事件’”,载 《管理与财富》 2007年第1期,第14页。

[55] 美国的空气污染法律治理历史已经长达百年,从19世纪后期就已经出现地方性立法来规范空气污染问题。然而,直到洛杉矶烟雾事件之前,法律仅对因燃煤而引起的空气污染问题进行规定,对因汽车尾气排放等因素导致的雾霾问题并未规范。因此,笔者认为,美国1943年之前的空气污染防治立法对于我们解决雾霾问题的参考价值不大,在此不做梳理。

[56] See Smog-Can Legislation Clear the Air?1 Stan.L.Rev.452 (1949).

[57] 徐东海:“洛杉矶驱霾记”,载 《新民晚报》 2013年12月22日。

[58] 郑权、田晨:“美国洛杉矶雾霾之战的经验和启示”,载 《中国财政》2013年第11期,第70页。

[59] See Smog-Can Legislation Clear the Air?1 Stan.L.Rev.452 (1949).

[60] 徐东海:“洛杉矶驱霾记”,载 《新民晚报》 2013年12月22日。(www.xing528.com)

[61] Robert L.Daugherty,"The Control of Air Pollution:A Progress Report on Smog Control in Los Angeles County",Engineering and Science,April (1960),p.16.

[62] 刘茜编译:“为了我们呼吸的空气——南加州空气质量管理局实践”,载《世界环境》 2013年第6期,第36页。

[63] Arnold W.Reitze,Jr.,"Th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U.S.Air Pollution Control",Houston Law Review,Fall 1999.

[64] Robert L.Daugherty,"The Control of Air Pollution:A Progress Report on Smog Control in Los Angeles County",Engineering and Science,April (1960),p.16.

[65] Robert L.Daugherty,"The Control of Air Pollution:A Progress Report on Smog Control in Los Angeles County",Engineering and Science,April (1960),p.17.

[66] Arnold W.Reitze,Jr.,"A Century of Air Pollution Control Law:What's Worked;What's Failed;What Might Work",21 Envtl.L.1549 (1991),pp.1580-81.

[67] 1955年的 《空气污染控制法》 (The Air Pollution Control Act of 1955) 是第一部联邦空气污染治理立法,由时任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签署,该法于1961年、1962年经历两次修订。

[68]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 law.pdf,2014-06-10.

[69]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_law.pdf.2014-06-10.

[70]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_law.pdf.2014-06-10.

[71] 《清洁空气法》 (The Clean Air Act) 最早于1963年通过,随后于1965年、1966年、1967年、1969年、1970年、1971年、1973年、1974年、1977年等经历多次修订。参见William F.Pedersen,Jr.,“Why The Clean Air Act Works Badly”,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May 1981,note 1.

[72]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 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_law.pdf.2014-06-10.

[73] Arnold W.Reitze,Jr.Air Quality Regulation Basics,Rocky Mountain Mineral Law Foundation (2013).

[74]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 law.pdf.2014-06-10.

[75]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 law.pdf.2014-06-10.

[76] 1967年 《空气质量法》 (The Air Quality Act of 1967) 的颁布标志着联邦政府对空气污染监管的实质介入。

[77]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 law.pdf.2014-06-10.

[78] Arnold W.Reitze,Jr.Air Quality Regulation Basics,Rocky Mountain Mineral Law Foundation (2013).

[79]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 law.pdf.2014-06-10.

[80]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 law.pdf.2014-06-10.

[81]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 law.pdf.2014-06-10.

[82]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 law.pdf.2014-06-10.

[83]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 law.pdf.2014-06-10.

[84]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 law.pdf.2014-06-10.

[85] Arnold W.Reitze,Jr.,"Th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U.S.Air Pollution Control",Houston Law Review,Fall 1999.

[86] Arnold W.Reitze,Jr.,"Th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U.S.Air Pollution Control",Houston Law Review,Fall 1999.

[87] Arnold W.Reitze,Jr.,"Th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U.S.Air Pollution Control",Houston Law Review,Fall 1999.

[88] Arnold W.Reitze,Jr.Air Quality Regulation Basics,Rocky Mountain Mineral Law Foundation (2013).

[89] Massachusetts v.EPA,549 U.S.497,532 (2007).

[90] Arnold W.Reitze,Jr.Air Quality Regulation Basics,Rocky Mountain Mineral Law Foundation (2013).

[91] Arnold W.Reitze,Jr.Air Quality Regulation Basics,Rocky Mountain Mineral Law Foundation (2013).

[92] http://www.epa.gov/airtransport/CSAPR/index.html.2014-05-17.

[93] http://www.epa.gov/airtransport/CSAPR/index.html,2014-05-17.

[94] Arnold W.Reitze,Jr.Transportation-Related Pollution and the Clean Air Act's Conformity Requirements,13 Nat.Resources&Env't 406,406-09 (1998).

[95] Arnold W.Reitze,Jr.Air Quality Regulation Basics,Rocky Mountain Mineral Law Foundation (2013).

[96] Arnold W.Reitze,Jr.Air Quality Regulation Basics,Rocky Mountain Mineral Law Foundation (2013).

[97] See Stacy C.Davis,Transportation Energy Data Book 3-9 (18th ed.1998).

[98] Tianjia Tang et al.,"An Overview ofFederal Air Quality Legislation",http://www.fhwa.dot.gov/resourcecenter/teams/airquality/teamaq law.pdf.2014-06-10.

[99] Arnold W.Reitze,Jr.,"Th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U.S.Air Pollution Control",Houston Law Review,Fall 1999.

[100] [美] 吉尔伯特·E.梅特卡夫:“美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化政策选择”,张进铭、陶然译,张进铭,陶然译,载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0年第1期,第55~56页。

[101] [美] 吉尔伯特·E.梅特卡夫:“美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化政策选择”,张进铭、陶然译,载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0年第1期,第58~59页。

[102] [美] 吉尔伯特·E.梅特卡夫:“美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化政策选择”,张进铭、陶然译,载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0年第1期,第59页。

[103] [美] 吉尔伯特·E.梅特卡夫:“美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化政策选择”,张进铭、陶然译,载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0年第1期,第55~56页。

[104] [美] 吉尔伯特·E.梅特卡夫:“美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化政策选择”,张进铭、陶然译,载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0年第1期,第61页。

[105] 这是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所撰写的反对意见的结语。参见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编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106] 宁满江、段红:“北京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制建设规划研究”,载 《北京水务》 2007年第6期,第35页。

[107] 郭安丽:“京津冀 ‘十三五’ 规划实施”,载 《中国联合商报》 2016年2月22日。

[108] 宁满江、段红:“北京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制建设规划研究”,载 《北京水务》 2007年第6期,第34页。

[109] 宁满江、段红:“北京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制建设规划研究”,载 《北京水务》 2007年第6期,第34~35页。

[110] 魏保义、张卫红、张晓昕:“建设世界城市:北京市水资源的安全保障”,载 《北京规划建设》 2010年第6期,第36页。

[111] 魏保义、张卫红、张晓昕:“建设世界城市:北京市水资源的安全保障”,载 《北京规划建设》 2010年第6期,第36页。

[112] 魏保义、张卫红、张晓昕:“建设世界城市:北京市水资源的安全保障”,载 《北京规划建设》 2010年第6期,第36页。

[113] 宁满江、段红:“北京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制建设规划研究”,载 《北京水务》 2007年第6期,第34~35页。

[114] 宁满江、段红:“北京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制建设规划研究”,载 《北京水务》 2007年第6期,第35页。

[115] 魏保义、张卫红、张晓昕:“建设世界城市:北京市水资源的安全保障”,载 《北京规划建设》 2010年第6期,第37页。

[116] 魏保义、张卫红、张晓昕:“建设世界城市:北京市水资源的安全保障”,载 《北京规划建设》 2010年第6期,第37页。

[117] 宁满江、段红:“北京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制建设规划研究”,载 《北京水务》 2007年第6期,第35页。

[118] 潘涛、王永刚、孙长虹、刘桂中:“论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的创新”,载 《北京水务》 2011年第6期,第8页。

[119] 潘涛、王永刚、孙长虹、刘桂中:“论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的创新”,载 《北京水务》 2011年第6期,第8页。

[120] 宁满江、段红:“北京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制建设规划研究”,载 《北京水务》 2007年第6期,第36页。

[121] 宁满江、段红:“北京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制建设规划研究”,载 《北京水务》 2007年第6期,第36页。

[122] 宁满江、段红:“北京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制建设规划研究”,载 《北京水务》 2007年第6期,第36页。

[123] 宁满江、段红:“北京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制建设规划研究”,载 《北京水务》 2007年第6期,第36页。

[124] 王灿发、于文轩:《北京市地方环境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

[12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编写:《中国既有建筑改造政策与市场化运作》,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1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编写:《中国既有建筑改造政策与市场化运作》,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前言。

[127] 仇保兴:“进一步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步伐——中国绿色建筑行动纲要 (草案) 解读”,载 《城市发展环境》 2011年第7期,第3页。

[128] 刘光忱等:“基于绿色建筑理念的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探讨”,载 《建筑经济》 2011年第11期,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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