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与政策体系。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条文中。在法律层面,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制定专门的法律。但是,《建筑法》 《城乡规划法》 《节约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 等现行法律条文中均涉及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相关内容。比如,《节约能源法》中的部分条文就涉及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如该法第38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在行政法规层面,现行的行政法规体系中同样缺乏针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专项法规。相关的行政法规有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等。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以第530 号令公布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同日,国务院以第531号令公布了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主要以加强机构内部节能管理为重点。就京津冀区域而言,已有通过地方立法推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尝试。以北京为例,2010年5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的修订。该实施办法第44条提出:“本市推广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支持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支持既有民用建筑通过改造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进一步推动 “绿色北京”建设,北京市发布了 《关于印发 〈 “绿色北京” 行动计划(2010-2012) 〉 的通知》 (京发 [2010] 2号)。该文件指出了2012年和2020年 “绿色建筑” 建设的近期目标和远景目标,并制定了 “绿色北京” 建设指标体系。2010年11月,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发布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京建发 [2010] 670号),规范和指导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2011年5月,为推动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联合制定了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并成立了由119人组成的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2011年8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式发布《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符合国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分别从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方面建立评价体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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