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各地的地方立法中,“政府主导立法” 的立法模式仍是当前各地的主要立法模式。在 “政府主导立法” 模式下,地方政府实际上在地方立法中发挥着主导和支配作用。人大关注政府、依靠政府,一部地方性法规立或不立、怎么立,往往不是由人大说了算,而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说了算。出于节约立法成本与优化立法资源的角度考虑,将政府的立法建议稿经过适当修改和正当程序直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成为各地通行的做法。这样做的合理之处无需赘言,然而却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政府是以管理者身份出现在社会管理事务中的,由管理者制定立法规则则使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政府主导立法” 模式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已经逐渐显现。一方面,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受到挑战。立法机关越来越从属于行政机关,难以有效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另一方面,立法机关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公众因为对立法机关缺乏信赖而越来越表现出对立法的淡漠情绪。改变上述问题的基本策略是实现立法模式的转型。地方立法转型的基本方向应当是从 “政府主导立法” 模式转向“人大主导下的社会立法” 模式。在 “人大主导下的社会立法”模式中,立法需要更多地关注社会、依靠社会,围绕社会问题的有效治理和实现社会更好的发展而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社会建设纳入 “五位一体” 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提出要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社会管理概念上升为社会治理概念,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要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表述的改变,以及法治社会概念的提出,充分反映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治国理政思想的与时俱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五大发展理念更是对新时期的社会建设和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旗帜鲜明地提出,要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值此时代背景下,充分认识京津冀三地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遵循立法的基本规律,以立法转型推动实现地方立法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我们应当认清形势,把握机遇,从立法理念、立法体制、立法机制以及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加以完善。具体包括:转变立法理念,坚持治理理念引领,从政府主导立法到社会推动立法,从便利政府监管到倡导社会自治;调整立法思路,使社会立法具有回应性,聚焦公共领域,立足于建设 “小政府、大社会”;健全人大主导的社会立法体制,完善社会立法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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