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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区域法治建设研究:地方立法选项标准的重要意义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立法不能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这些上位法专属立法事项进行规定。当前,京津冀三地地方立法在选项标准的把握上,既要坚持形式性审查标准,又要坚持实质性审查标准,综合判断,作出科学的立法决策。以可行性标准和急需性标准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后,还要按照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对立法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今后京津冀三地的地方立法,要认真对待地方立法选项工作,切实发挥地方人大对地方立法的主导作用。

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区域法治建设研究:地方立法选项标准的重要意义

立法选项,也称立法项目选择,是指 “立法机关在了解该项立法的社会需求,权衡立法条件成熟的程度和立法需求的缓急状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立法和何时立法以及采取何种立法的决策”。[15]此外,还有学者指出,立法选项是 “立法机关针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在需要法律调整的诸多事项之中,基于一定的立法目的,作出是否、何时将某一个或几个事项纳入正式立法程序的决策”。[16]立法选项是启动立法程序的重要步骤,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进行立法决策的重要载体

长期以来,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项目的选择上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例如,“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先 “零售”后 “整批”、先 “制定试行法” 再 “出台正式法” 等。下文将逐一介绍。其一,“成熟一个指定一个” 的标准。这是指 “有了充分的经验才能立法;没有成熟的经验就不能立法。一个法律有许多问题,但最核心、最灵魂的问题,只有几条。”[17]其二,先 “零售” 后 “整批” 的标准。这是指 “在立法时不必在意法律、法规的完整性,一个法可以分作若干次制定出来,先一个部分一个部分零星制定,经过一个积累过程后再制定一个完整的法律或相对完整的法律。”[18]其三,先 “制定试行法” 再“出台正式法” 的标准。这是指 “试行法是由立法机关原则通过和批准的,它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经过一个阶段的实践,再总结经验,加以修改完善,作为正式法施行”。[19]根据美国法学家赛德曼的研究,立法选项至少需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一是立法的影响性评估,即立法对潜在利益群体的影响性评估;二是立法的可行性评估,即保障法案实施的可能性;三是立法的障碍性评估,即法案实施可能遇到的困难。[20]

地方立法必须妥善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那些不属于地方立法范畴的事项,就不能进入地方立法的选项程序。一方面,地方立法不能规范上位法专属立法事项。地方立法不能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这些上位法专属立法事项进行规定。“如果立法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属于应当由国家专属立法权解决的问题,或者是突破上位法规定赋予执法部门特殊手段的问题,或者是改革中比较复杂的一些体制性问题、遗留性历史问题等,这样的项目一般不能考虑立项。”[21]另一方面,要排除那些仅为实现行政命令的立法项目。现代立法应当具有引导行政权合法合理行使的功能,绝不能仅仅成为保障行政权的工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绝不是简单地行政命令披上一层法律外衣就可以万事大吉的,也并不意味着法规的单纯数量上的增加,更不能片面地以令行禁止、严刑峻罚的法律强制力为追求目标。”[22]

我国 《立法法》 第6条第1款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当前,京津冀三地地方立法在选项标准的把握上,既要坚持形式性审查标准,又要坚持实质性审查标准,综合判断,作出科学的立法决策。

第一,地方立法的可行性标准。可行性标准主要是为了判断立法建议项目所需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可行性标准可以根据以下四项原则进行判断:“一是立法建议项目经过了充分的调查研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比较明确,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对策;二是立法所拟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明晰,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三是立法所涉及的体制性矛盾已经协调解决或者可以协调解决;四是已经草拟出比较规范的法规草案和起草说明等。”[23](www.xing528.com)

第二,地方立法的急需性标准。立法资源属于稀缺的社会资源,只有当前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事项才能进入地方立法范畴。急需性标准主要用来判断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急需性标准可以根据以下几项原则进行判断:一是围绕党和国家的重点工作任务,坚持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二是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地方立法科学性的角度,坚持立、改、废并重的立法原则;三是是否在立法前已经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立法的基础性工作是否扎实。

第三,总量控制标准和综合平衡标准。以可行性标准和急需性标准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后,还要按照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对立法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总量控制,主要是要充分考虑到审议机关和立法综合工作机构的实际工作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每年立法的总量。笔者认为,从提高审议质量,合理安排审议数量,并给立法综合机构留有一定调研修改时间的角度考虑 (一些重要的项目要考虑隔次审议),常委会一年总的立法任务以10件至12件为宜。综合平衡,就是要统筹兼顾经济领域立法项目和社会领域立法项目的比例以及立、改、废立法项目的比例,并考虑到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需求,使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的经济领域与社会领域的立法项目,制定与修改、废止的立法项目基本均衡,使立法机关内部的立法工作资源得到合理配置。”[24]

对于京津冀三地来说,坚持地方立法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尤其还应当做到坚持地方立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的客观规律。“自市场经济理论提出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法律应当首先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而不只是体现立法者的意志。离开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来人为地依照立法者的愿望而制定出的法律,必然会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我们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经济领域中造成了违背经济规律的恶果,足以引起教训。还市场经济法律以其客观自身规律的本性,这是市场经济法律的第一要义。”[25]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今后京津冀三地的地方立法,要认真对待地方立法选项工作,切实发挥地方人大对地方立法的主导作用。“让人大真正对哪些领域急需出台法规、法规的制定目的是否合乎人民利益等作出独立判断,防止少数部门在 ‘不纯立法动机’ 下提出立法动议,从而提高地方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因为与担负执法权的政府部门相比,地方人大不仅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同时也与法规本身没有多少利益纠葛,能够秉持中立的立场推动法规的出台。”[26]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地方立法的部门利益化倾向,还原地方立法的实质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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