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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几组需要协调的关系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秉持正确的地方立法价值取向,需要处理好地方立法与党的领导、地方立法与行政执法、地方立法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在许多行政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地方性法规是其裁判的依据之一或者主要依据。

京津冀协同发展:几组需要协调的关系

如前所述,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涉及地方立法的诸多方面,内涵丰富。要秉持正确的地方立法价值取向,需要处理好地方立法与党的领导、地方立法与行政执法、地方立法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

1.地方立法要服从党的领导

地方立法要处理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委要取代地方立法机关,也不意味着每一部地方立法草案的出台都要由党委来牵头制定。而是说,地方立法要与党领导国家和地方建设的根本宗旨保持一致,要服务于党在新时代的各项目标任务。具体来说,党对地方立法的领导是一种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的领导,地方立法对党的领导的贯彻落实表现为通过地方立法活动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地方实际相结合,转化为可以具体执行、遵守的法律规范,从而引导地方经济社会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实现党的总体规划和宏伟目标。比如,地方的经济立法应当服务于党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规划,地方的文化立法应当服务于党对地方文化的整体定位等。

2.地方立法要发挥对行政的引导价值

地方立法机关是地方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保持先进性,使地方立法能够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行为转变,发挥地方立法对行政的引导价值。具体来说,这种引导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要加快社会领域的地方立法。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不断加强,政府需要对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领域进行照顾。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在全国范围内仍不健全,许多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地方立法层面,尤其需要关注民生,关注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包括养老医疗就业公共安全、食品卫生、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等问题,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为人民谋福利,保障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二,要推动政府行为方式的转变。政府行为方式传统上注重强制、处罚等惩戒性方式,过去的地方立法也多是对这种行为方式的认可和保护。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社会化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政府行为需要以一种全新的面孔出现,即协商的方式、合作的方式、指导的方式、激励的方式等柔性的方式。地方立法对此应当保持敏感,有所回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推动政府行为方式转变。

3.地方立法要发挥对司法的规范价值

地方立法对司法的规范价值主要表现为地方性法规对司法审判的拘束力。在许多行政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地方性法规是其裁判的依据之一或者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据此,对于行政诉讼审判而言,地方性法规在本地域内发挥着和法律、行政法规同样的司法拘束力,而规章的司法拘束力则明显弱于地方性法规,只是具有参照的效力。地方性法规在制定、修改及解释过程中应当时刻铭记地方立法对司法的深远影响,做到用语明确、规范恰当,为司法机关的断案裁判提供有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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