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以下简称 《立法法》) 经过修正,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立法法》 第72条第2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该条第4款规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该条第6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在 《立法法》 修改之前,河北省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只有石家庄、唐山、邯郸3个设区的市。《立法法》 修改之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河北省辖区范围内的11个设区市,均可享有 《立法法》 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当然,根据 《立法法》 第72条第4款,河北省的11个设区市,并不是一下子全部都可以实施地方立法权。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分批对辖区内除石家庄、唐山、邯郸外的其他8个设区市启动地方立法权。2015年5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办法》,提出了 “坚持成熟一个赋权一个” 的原则;明确了设区的市要获得地方立法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设置立法机构、至少具有3人以上的专业人员、有立法专项经费保障等;规定了申报、考核、评估等有关程序。2015年7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保定、邢台、廊坊、秦皇岛四个市为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区的市。2016年3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张家口、承德、沧州、衡水四个市成为河北省第二批被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至此,河北省总计11个设区市均已经实际享有地方立法权。京津冀地区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已经扩大到了13个。随着京津冀区域享有地方立法权城市数量的增加,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实践不断向纵深推进,京津冀区域间的立法协同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笔者认为,区域立法要协调发展,首先必须要有相同或者近似的立法价值取向;其次要在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及立法选项等立法技术问题上进行沟通与协调;最后要在立法的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问题上达成一致。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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