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的法治难题,突出表现为区域法治理念和实践的双重缺位。目前,从上到下高度重视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各级政府均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使用、政策协调上全力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贯彻落实。虽然 《纲要》 已经从顶层设计上解决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规划部署问题,但是这种解决方式仍然缺乏法律的回应和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本上是对以往利益格局的重塑。
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的法治难题,突出表现为区域法治理念和实践的双重缺位。区域法治是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必然出现的法治形态。区域法治理念主张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区域法治实践是在区域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区域治理活动。
目前,从上到下高度重视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各级政府均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使用、政策协调上全力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贯彻落实。但是,由于对区域法治认识的不到位,导致京津冀区域治理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只能暂时搁置,未能依法有效解决。突出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区域规划法治建设不到位。虽然 《纲要》 已经从顶层设计上解决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规划部署问题,但是这种解决方式仍然缺乏法律的回应和支撑。目前,在规划法治层面,仅有的一部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及实施的规定,均以传统的行政区划为基础,没有对跨省域的区域发展问题及区域规划问题进行明确规范,不能有效满足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实践的需要。(www.xing528.com)
第二,区域利益协调机制欠缺。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本上是对以往利益格局的重塑。当京津冀三地政府之间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出现冲突时,应当如何协调?依据什么进行协调?至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分析指出,京津冀协同发展难以推进的根源在于目前的财税体制,如果目前 “分灶吃饭” 的财税体制不调整,区域合作就难以持续。据媒体报道,首钢和唐钢共同出资兴建的曹妃甸基地,在税收收缴上,最终经协调采取了由两省市根据出资比例收缴税收的策略,实属现行财税法框架下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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