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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两种模式及区域法治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主要依靠的是政策引导模式。上述 《纲要》 及京津冀各省市的相关实施方案,均是政策引导模式的具体体现。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实践中,法治保障模式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京津冀协同发展:两种模式及区域法治研究

目前,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主要依靠的是政策引导模式。所谓政策引导模式,是指主要依靠从上到下的各种政策和行政命令推动实现发展目的的治理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特征:一是内部规范,行动的依据是自上而下的各种政策性文件,这些政策性文件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二是任务导向,各级政府均在文件中规定一定时期内应当实现的治理及发展任务;三是行政命令,政策的落实必须依靠强有力的行政命令;四是考核约束,通过对各级政府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考核,保障和监督政策的执行。

长期以来,无论中央还是地方,政策引导模式都是我们实现治理任务的主要模式。上述 《纲要》 及京津冀各省市的相关实施方案,均是政策引导模式的具体体现。

政策引导模式具有启动迅速、实施便捷、修改灵活等优点,能够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迅速开展。与此同时,在政策引导模式也具有持续性较差、强制力不足等缺点。比如,在政策引导模式下,《纲要》 及相关实施方案只能就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目标、任务、原则、方法、步骤等进行规定,却无法有效保证 《纲要》 在较长时间内的贯彻执行,也不能针对具体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裁。这就迫切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变革京津冀协同发展模式,从政策引导模式上升为法治保障模式。(www.xing528.com)

所谓法治保障模式,是指主要依靠法律规范和法的强制力实现发展目的的治理模式。该模式也有四个特征:一是外部规范,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社会主体,既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又包括各类行政相对人;二是行为导向,法律规范的设计目的是为了直接鼓励或者禁止各类社会主体的具体行为;三是责任法定,对每类违法行为都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强制执行,用法律的强制性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实践中,法治保障模式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两种模式相比较,由于法治保障模式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能够有效实现法律的预防与约束功能。因此,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模式的选择上,应当先以政策引导模式为基础,在政策引导模式积累了足够前期经验的时候,再及时将政策引导模式上升为法治保障模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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