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政务处分救济渠道与政务处分决定变更

政务处分救济渠道与政务处分决定变更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务处分法》还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对于原政务处分决定撤销及变更的情形,《政务处分法》也作出了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政务处分救济渠道与政务处分决定变更

《政务处分法》还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需要指出的是,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对于原政务处分决定撤销及变更的情形,《政务处分法》也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是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是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一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不当的。应当强调的是,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www.xing528.com)

如果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公职人员因有上述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