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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禁止参与的60项底线活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构成犯罪的,应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职人员禁止参与的60项底线活动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者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嫖娼在我国为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卖淫、嫖娼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作出了处罚规定。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这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职人员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撤职或者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www.xing528.com)

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构成犯罪的,应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四款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还作出了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卖淫、嫖娼完全背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我国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行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一定要遵纪守法,严禁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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