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想必家庭暴力大家都不陌生。长期以来,在男尊女卑、戾气爆发、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社会不良现象的推动下,不仅仅是普通人,连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也参与到了家庭暴力之中,甚至还有人虐待、遗弃父母、长辈、子女。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干部队伍的形象,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因此绝不容小觑。
作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模范遵守家庭美德,讲操守,重品行,严禁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否则要受到党纪国法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这两种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尽孝道,拒不承担赡养等义务,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将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对遗弃罪的刑事处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www.xing528.com)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都应该晓得身上责任重大,处处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些人的行为与传统美德、党纪国法的要求背道而驰,情节恶劣的,还会触犯刑法,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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