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职人员在社会生活中应该是道德楷模,决不允许逃避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如果是公职人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构成遗弃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维系家庭的和睦与稳定至关重要。公职人员在社会生活中应该是道德楷模,决不允许逃避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二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于我国公民来说,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公职人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www.xing528.com)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构成遗弃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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