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要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在这里,我们应当正确区分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比如,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行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比如,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做不做,听之任之等。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人只是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其玩忽职守行为并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并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而玩忽职守罪,行为人不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对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视不同的情况给予政务处分或处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罪责任。如果是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玩忽职守与官僚主义密切相关,官僚主义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问题,因为官僚主义可能导致工作失误、错误,如果官僚主义严重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玩忽职守罪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www.xing528.com)
需要指出的是,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基本相同,区别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滥用职权罪既存在直接故意,也存在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存在间接故意;滥用职权罪只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而玩忽职守罪既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客观行为表现不完全相同。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是一种积极的作为;而玩忽职守罪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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