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职人员不得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和摊派财物

公职人员不得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和摊派财物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这些人手握职权,主要针对与自己有上下级隶属关系或有制约关系的管理服务对象,实行强行摊派、变相收费、搭车收费。

公职人员不得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和摊派财物

近几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比较突出,违纪违法现象经常发生,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对于此类问题,必须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为了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肆意向群众、下属单位以及所辖企业违规收取、摊派财物,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比如,有的违规摊派修路款、养桥费,甚至摊派部分或全部公厕、办公楼等基建费用;有的把摊派的黑手伸向企业,以评审费、服务费、卫生费等名义违规收费,或干脆直接以“经费紧张”为由,向企业等服务对象强行摊派不该由其承担的费用;有的直接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餐饮费、接待费等费用转到下属单位,强行要求分管单位为其个人消费报销发票,等等。

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违规收取、摊派财物,主要在于权力不受节制,有关部门监管不严,致使一些违规收费和摊派问题频频出现。这些人手握职权,主要针对与自己有上下级隶属关系或有制约关系的管理服务对象,实行强行摊派、变相收费、搭车收费。这种“强行”要求,群众和所属单位虽然不堪重负,却往往敢怒不敢言。(www.xing528.com)

随意摊派、任性收费,背后驱动因素就是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好处。有些人,见利忘义,无视党纪国法,任性用权,为局部人的利益,不惜侵犯群众、下属企业,包括公家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加重下属单位、群众和企业负担,还会助长大吃大喝、滥发奖金等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从严查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明确指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收取上述文件所禁止的费用,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目无法纪,任性用权征收各种费用或擅自超标准、超范围征收者,严肃查处和问责,决不姑息纵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