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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60条底线,严禁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从中央和地方查处的许多案件来看,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问题时有发生。《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60条底线,严禁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近年来,从中央和地方查处的许多案件来看,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问题时有发生。例如,一边在公家上班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起老板;或者通过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官商一体”;或者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居间牟利。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第二款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还规定,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和《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均设置了“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规定”的前置条件。在这里要指出的是,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等。(www.xing528.com)

需要强调的是,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禁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但并不是禁止他们的一切经济行为。在实践中,应当将营利性质浓厚的商业行为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经济行为作适度区分,不能简单地认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只要实施经济行为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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