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浪费历来为民众深恶痛绝,超规格的公务接待和名目繁多的公款浪费,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此类问题若不加以根治,将削弱群众基础、动摇执政根基。
十八大以来,经过大力整治,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虽然有所好转,但树倒根在,防止反弹的任务依然艰巨。有些地方和部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违规接待的现象死灰复燃,大有“不收手不收敛”的迹象。公款消费之所以屡禁不止,甚或有反弹回潮的迹象,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搞了这么多年,差不多了;有的认为吃点喝点是人之常情,“无酒不成席”,不来点,不够意思。此外,也有部分接受违规公务接待的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吃一点、喝一点,并不是什么大事”,只要“政治上没事”就不要紧。还有人认为,“吃喝不是为自己”,是为了“资金拨付、项目落地”等,可谓“吃喝有理”。而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财务报销制度不够严谨,也给种种违规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
对公款消费,关键是要扎紧制度的笼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五条对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在公务活动中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违纪行为作出处理规定,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上述条款都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公款消费这类问题的处理规定。对于此类问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规定公款消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这些规定为公款开销划出了红线和底线,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逾越。(www.xing528.com)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明白,公款属于人民,必须公平、合理、节俭、有效地用于国计民生,以实现人民利益作为公款支出的唯一目标和标准。如果违背这样的要求,为了人情、面子、舒适、政绩、福利等私利私欲,而慷国家之慨,浪费公款追求奢侈消费、谋取特权待遇等利益分肥行为,都是对公权力的滥用。这些行为不仅推高了行政成本,侵占了本该用于人民群众福利和建设事业的宝贵资金,还降低了服务社会的效能、破坏了市场经济,而且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所以,公款浪费之害与执政宗旨相悖,为纪法、民意所不容。
违规公款消费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恶劣的。防范这类问题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纪法教育,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形成“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的自觉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督促财务制度落实,扎紧“钱袋子”,从源头上堵住违规公款消费的漏洞,让“搭便车”者无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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