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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公务交通方面的违规行为!不容忽视的60条底线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公务交通方面的违规行为,《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至于公务用车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公务用车违规的监督问责。

严禁公务交通方面的违规行为!不容忽视的60条底线

近年来,公务交通工具的配备使用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得到整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于公务交通方面的违规行为,《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013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公务用车作出明确的管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同时强调:“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第二十七条对公务用车的采购、更新、保险、维修、加油等作出了规定:“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其中第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第二款规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当然,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www.xing528.com)

至于公务用车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十七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第十八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第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第二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公务用车违规的监督问责。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党政机关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等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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