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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规任职、兼职底线一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对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的通报不在少数,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知制止,甚至有意纵容,违反了党纪国法。《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很有可能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因此,对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这类问题必须严肃惩处,让“权”与“利”彻底分家。

公职人员违规任职、兼职底线一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就是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认定是否属于特定关系人,关键在于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关系,没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交叉,不属于上述共同利益关系。同时,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

近年来,对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的通报不在少数,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知制止,甚至有意纵容,违反了党纪国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www.xing528.com)

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很有可能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一些企业之所以愿意聘用特定关系人,往往看重的是这些人背后的公职人员及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力能带来额外福利。比如,有的公职人员为企业在某些方面的非正常发展充当“保护伞”,有的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关系网,为企业在贷款招投标等方面牵线搭桥、开方便之门。这不仅扰乱了市场原本正常的竞争秩序,更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对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这类问题必须严肃惩处,让“权”与“利”彻底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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