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持续加大,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寄予厚望,积极投身到反腐倡廉的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线索都来自信访举报,这是多年来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得来的有利结果,也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关键一环。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个别心怀叵测、品行不端的人乘机行诬告陷害之事,达到损害他人名誉和利益的目的。
诬告盛行,挫伤了广大干部进取作为的主动热情,破坏了党风政风和政治生态。诬告陷害,是党纪国法严格禁止的行为。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事实上,诬告陷害者并非不懂党纪国法,关键是“私利”二字作怪。具体来讲,诬告主要出于以下动机:一是双方存在竞争利害关系,每当人事变动或荣誉、利益分配时,一方使用诬告手段,既拉下对手,又促成自己上位。二是双方存在矛盾并发生过冲突,怀恨在心,一旦瞅见机会,乘机兴风作浪,利用各种方式诬告对方。尽管诬告者知道,诬告信一旦发出,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最终有可能是杀敌一千,也自损八百,甚至有可能两败俱伤,殃及自身。但诬告者利欲熏心,大有破釜沉舟之决心。三是自身存在见不得人的腐败行为,发觉败露苗头,抱着“与其坐等被人收拾、不如主动出击先下手为强”的心态,采用诬告之法将祸水外引,既想歪打正着,又要把水搅浑,以求自保过关。四是唯恐天下不乱,挑拨离间,企图乱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利益。诬告者大多是手段卑劣、缺乏道德底线的小人,他们不讲规矩,没有原则,热衷于传播那些家长里短的小道消息。一有风吹草动,就热血沸腾,或者亲自出马,搬弄是非;或者授意他人,诬陷对手,求得在混乱中获取自己的利益和好处。(www.xing528.com)
向组织反映问题,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维护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集体的利益,有利于捍卫法治、推进反腐、伸张正义,而决不能以举报为名用来图私利、泄私愤、徇私情。同时,还要遵纪守法。不能认为动机不错,就可以捕风捉影、添油加醋、妄加揣测、以讹传讹。反映问题,必须有事实依据或可靠线索。尤其作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向组织反映问题,是极其严肃的政治行为,对当事人和对自己都是非同小可的事,必须严肃对待,决不允许诬告陷害他人。
“扬汤止沸,不如去薪。”遏制诬告歪风,建立诬告行为严惩机制是治本之策。对造谣诽谤诬告他人的,一经查实,应给予严肃处理,提高党纪国法的震慑作用,让那些打着“想告谁就告谁、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小算盘的诬告者自食苦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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