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作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应该遵纪守法,严禁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违反该项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的行为多种多样,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阻止党员、公民进行批评、检举、控告,或者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刁难,甚至追查,属于阻挠、压制行为;二是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述材料扣留,不予办理,属于扣压行为;三是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述材料烧毁或者采取其他办法予以毁灭,属于销毁行为;四是使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知悉批评、检举、控告的事实或内容,属于泄露行为;五是利用职务及其影响,通过制造种种理由和借口,使依法行使自己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依法履行执纪执法职责的党员、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属于打击报复行为。这些都在禁止之列。
申诉权也是党员、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党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同时规定:“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www.xing528.com)
对于公民的申诉权,相关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提出申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条对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权也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款规定,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压制批评、申诉、控告、检举是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公职人员若有此类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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