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私自办理、保管因私护照以及未经批准出国(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问题。1999年以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单位或部门陆续印发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因私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二是因私事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三是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杜绝违规出境或办理因私出境证件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刚性约束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规矩意识是每个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备的政治素养。上至中央领导、下至乡科级领导,所做之事都应该守规矩且受相关制度约束,因公出国(境)不能例外,因私出国(境)就更加不行。从1981年至今,中央先后密集下发至少9个文件,对领导干部出国(境)作出规定:受什么邀请?去国(境)外哪个地方?去几天?谁批准?都要求必须讲清楚、写明白。如今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更严了,数量与次数限制了,报备人员范围扩大了,看似规矩烦琐,又增加了工作负担,但实际上降低了管理风险,提升了规矩意识。
因私出国(境)规定突然变严是对规矩意识的重视。以往因私出国(境)规定多侧重于宏观指导。以前认为因私出国(境)是私人问题,不需要过分的规定和限制,如今因私出国(境)的具体要求不如因公出国(境)规定详细,导致各单位在落实过程中,存在执行标准高低不一、把握尺度良莠不齐的情况。因此,在今后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要严把“四道关”。
严把审批关。审批是因私出国(境)申请的前置条件。因此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时,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理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问清出国(境)事由、时间及经费来源等,经组织审批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www.xing528.com)
严把备案关。备案是对完善因私出国(境)申请的必要环节。定期的开展备案信息统计,才能全面掌握人员信息备案、更新和撤控情况,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特别是“涉权、涉密、涉财、涉事、涉物”五类人员登记备案,都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视角前移,通过制约在前、监督在前和防范在前的方式,有效遏制领导干部隐瞒身份私自违规出国(境)行为,才能达到从源头上进行把关防范的目的。
严把证件管理关。证件管理是因私出国(境)申请人监管一种手段。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不能想走就走,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证件应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平时需要证件时应坚持“一出一批,一审一领”的原则,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现象。领导干部回国后应主动上交证件,对拒不上交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严把监督问责关。监督问责是保证各项规定落实的重要条件。针对近年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次数逐年增多的特点,相关部门应派专人围绕制度建设、请示报批、证照管理、情况反馈等内容实施重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人员信息备案、更新和撤控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对违规擅自出国(境)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把好“四道关”,才能进一步严肃因私出国、出境相关规定,保障正常的出国、出境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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