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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职人员禁止拒绝执行、私自改变重要决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集体决定是公职人员讲大局的表现。执行集体决定实质上是遵从多数人的意见、维护集体的团结统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7.公职人员禁止拒绝执行、私自改变重要决定

执行集体决定是公职人员讲大局的表现。每个人的能力、智慧都是有限的,集体和组织的作用却能将每个人有限的能力、智慧汇聚起来,并作出体现集体能力、智慧的决定。执行集体决定实质上是遵从多数人的意见、维护集体的团结统一。如果公职人员不服从和执行集体决定,集体内部必定分裂,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必定遭受削减。

当前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队伍中,的确存在着对组织和集体决定不服从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服从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观念淡薄,为所欲为,我行我素,对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视若无睹。二是不经过集体讨论,独断专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三是表面服从,当面说一套,背后做另一套,表里不一。四是部分执行,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没利的不执行,典型的选择性执行。这几种现象都损害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树立集体意识,自觉地从内心深处去认同组织和集体的决定,主动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组织和集体的决定上来。

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为了保证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得到坚决的贯彻执行,我们党在制度上做了精心设计。首先,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保证了党组织所作决定的合法性与正确性。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任何重大事项的讨论、重大决策的作出,都必须经过党组织长期酝酿、集体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在民主讨论阶段,党员可以就讨论事项发表自己的看法,党组织应当在认真听取意见后作出决策。党组织的决定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一旦作出,就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其次,党的组织制度强调“四个服从”。“四个服从”中,个人服从组织是基础。党员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党组织改变决定之前,党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不能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自行其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不强,权力欲望强,对党组织作出的决定,说一套做一套;有的按自己的想法,选择性地执行,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不执行;有的对执行党的决定提条件、讲价钱,等等。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也规定,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www.xing528.com)

在对待组织决定的问题上,我们需要把视野放远一些。不能只想着个人进步、解决个人问题,更要看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摆正了心态,提高了思想境界,则必然会把个人发展与组织和集体决定自觉统一起来,也才会在执行集体决定的过程中使自己得到很好的锻炼、成长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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