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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的底线:严禁篡改、伪造档案资料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如实填报、篡改甚至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报道屡见不鲜。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公职人员的底线:严禁篡改、伪造档案资料

近年来,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如实填报、篡改甚至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报道屡见不鲜。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说到底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择手段,通过造假跨过干部选拔任用所设置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门槛”。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选人用人机制,也污染了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

应该看到,大多数干部填报自己的档案资料时,能够严格遵守纪律,认认真真,本本分分,有一写一,有二写二,丝毫不马虎,但是也有少数人目无法纪,绞尽脑汁弄虚作假,“三龄两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干部身份)造假现象尤为突出。个别干部篡改年龄几乎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想大就大,想小就小,年龄简直成了孙悟空的“金箍棒”。比如,山西河津住建局原局长薛某,在招工、转干、入党等过程中,竟先后11次篡改出生日期,被戏称为“弹簧年龄”。还有的党员干部篡改年龄、伪造档案胆量之大,让人不敢想象。据媒体报道,某地一干部篡改年龄之后,变成了13岁参加工作,15岁入党。更有甚者,档案中除了性别是真的,年龄等其他信息全部是伪造。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反了党纪国法,扰乱了正常的选人用人机制,容易导致用人失察,亵渎干部队伍的纯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防治此类问题,必须真正发挥制度的“防火墙”“紧箍咒”作用,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也有对“涂改、伪造档案”等行为的明确处理规定。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通过全面精准的核查,打消某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通过建立选人用人的追溯机制,依纪依法问责追责。(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个人档案资料是否造假,查起来并不难,只要严格按照干部任前公示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拟选任干部和领导的信息,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存疑之处必然难逃群众雪亮的眼睛。

个人档案资料就是手写的个人“历史”,必须实事求是,掺不得假,兑不得水。不管是谁,只要填写了自己的档案,就要对档案的真实性负责,不能有半点侥幸,毕竟白纸黑字在,想耍赖都赖不了。如果私自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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