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经验一再告诉我们,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国家和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也是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线。在促进民族团结工作中,广大公职人员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讲政治、讲大局,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始终争做维护民族团结的引领者,决不允许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否则,一定会受到党纪乃至国法的惩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明确了三种挑拨破坏民族关系的违纪行为,前两种是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行为。对这两种违纪行为给予的处分从重到轻依次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三种是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对这种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广大党员要将党的纪律要求铭记于心,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而且要勇于发声,敢于发声,带头抵制各种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为。
为有效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款规定,对此类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www.xing528.com)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国外的一些敌对势力见不得我们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局面。尤其是国际上的反华敌对势力,一直蓄意挑拨我国各兄弟民族之间的亲密关系,企图分裂、肢解我们统一的社会主义祖国。他们的分裂阴谋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对,不可能得逞,可是他们的破坏活动也绝不会停止。对此,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时刻保持政治上的高度警惕,要带头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深刻认识当前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深刻认识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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