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拒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所谓的“拒不执行”,是指在党中央或者上级明确要求贯彻执行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执行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怠于执行,导致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得不到贯彻执行。中央大政方针是党中央关于治国理政所作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关系到党中央的权威和国家长治久安,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甚至在背后另搞一套的行为,是分散主义、地方和部门主义的典型表现,是党纪国法决不允许的。
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仅严禁拒不执行,而且严禁变相不执行。当前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有的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更有甚者索性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变成标语和口号,不贯彻不落实,有的贯彻执行不力,有的在贯彻中走样。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对于变相不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行为也明确了处理规定。(www.xing528.com)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要大力发扬钉钉子的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推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决策落地生根,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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