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大学生纪律处分权益救济机制研究

大学生纪律处分权益救济机制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法》明确了大学生面对不合理处分及非法侵害时,具有申诉权与诉讼权,成了教育领域权利救济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建议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权利救济专门条款,明确界定学生实体性、程序性权利,告知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的权利,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的救济程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平台。

大学生纪律处分权益救济机制研究

(一)宏观层面加强教育立法,使学生维权过程中有法可依

对我国现行的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给予完善和健全的同时加大力度积极构建教育仲裁制度、司法救济制度及教育听证制度。在教育申诉制度上要重点强化高校内部的学生申诉制度;在教育行政复议上将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扩大到高校,并且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扩大到大学生对高校行政处分的不服的纠纷;在教育仲裁制度上要推进教育仲裁委员会的建立。《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受教育者权利”的规定指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明确了大学生面对不合理处分及非法侵害时,具有申诉权与诉讼权,成了教育领域权利救济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教育法》为大学生权利救济提供了方向性、原则性依据。但在实践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实现程度并不充分,尤其是在具体制度建设及实施流程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我们呼吁从国家层面加强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按照宪法权威高于一切的原则,按照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废除不合理的旧法律条款。从立法层面,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明确法律、法规与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关系,加强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树立校内规章制度的权威。高校要与时俱进,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废除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依法治校理念的规章制度,从学校实际出发,以学生为本制定相关规范。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各高校建立相对完备的申诉、听证、申辩制度。建议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权利救济专门条款,明确界定学生实体性、程序性权利,告知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的权利,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的救济程序。

(二)完善校内规章制度

大学章程对大学内部而言,相当于是大学的“最高法”,是大学管理一切内部事务规范化的依据。大学章程对解决高校内部纠纷具有重要的职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加强章程建设,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高校;高校积极建设大学章程应明确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关系,规定其权利与义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提出具体的解决纠纷的途径此外,积极对大学生培育大学章程信仰,提升对章程价值理性认识并自觉维护和遵守章程。总之,尽量使高校校方与学生纠纷在高校范围内通过双方合议形成的章程规则得到解决,将矛盾化解于诉前,有利于高校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途径的法制化。

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款规定,高等学校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这里要注意的是“依法”,学校离开了“依法”,就不可能行使好自主权,也不可能在自主管理中建立正常的法律秩序,就会造成对学生权益的侵害。因此,首先,高校教师和管理工作者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要依法从教。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定期向学生公布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要重视公共教学设施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公共教学设施供学生免费使用;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提高,培养教师的进取精神和敬业精神;要改变以往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处理违纪的学生,要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学校宣传广告内容要真实,要杜绝虚假的、欺骗性的广告宣传。其次,学校在制定各种规章和条例时,必须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同时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做到充分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的价值取向。再次,要加强对教师的依法管理。学校既要重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也要依法“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的规定。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的管理,包括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教学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三)完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畅通救济路径(www.xing528.com)

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的背景下,作为高校应当从多视角审视学生权利,重新认识和定位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保障。因此学校应设立专门学生权利保障部门,学生权利保障部门应独立于学生管理部门,独立设置,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高校管理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充分发挥学生自治组织在学生权利救济中的作用,实现学生权利救济,有法可依,有路可走,有组织保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平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该由管理部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三方面构成,代表应该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尤其是委员会负责人应由学生纪律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要建立畅通的工作机制,对于学生申诉案例有问责机制、调查行为、处置决定、结果等内容,而且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案例汇编,为学校依法治校提供决策依据,为学生维权提供参考范式。校内申诉机构受理高校学生的申诉后逾期未做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的,学生可向行政申诉机构提请申诉。行政申诉机构受理学生的申诉后,逾期未做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的,学生可以向其所属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以下的救济渠道:一是申请教育仲裁;二是对涉及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对高校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或作出拒绝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决定不服的,认为严重侵犯其受教育权的,应当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是学生对高校对其作出一般违纪处分不服的(但未严重侵犯其受教育权的),可向行政申诉机构再次申诉,行政申诉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为终局决定。在建立起规范、有效的法律救济制度后,鼓励学生先穷尽申诉、复议的救济途径,再提起行政诉讼。总之,实现高校学生权利救济,首先须对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这是根本之策。其次,应该彻底解决高校与学生权利纠纷的可诉性问题,在充分尊重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的前提下,明确界定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四)提高学生维权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学生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的正确观念。要加强对实践的学习,关注维权案例,要增强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要提升维权意识,当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增强处理问题、理性思考的能力,避免极端化,克服与学校作为当事人纠纷的畏难情绪。作为学校而言要加强对学生普法的教育,通过开设选修课、人文素质教育讲座、普法宣传等形式。开展专门提升大学生权益保护意识的活动。同时高校教师和管理者要转变自身思想观念,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片面地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错误思想,加强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同时与时俱进地加强自身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管理行为做到合法、合理。学生提起维权请求的时候,作为高校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要把过程和结果全程向学生公开,接受学生监督,既宣传了学校对问题处理的科学合理性,又对学生进行了维权教育,实现学生敢于提出诉求、学校能够积极应对的良好互动,从而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充分发挥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大学生维权过程中的作用

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不仅有隶属型的,也有平权型的。当处于纠纷中的校生关系为平权型关系时,这种纠纷则应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这样才能更好地对学生进行权利救济。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师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学校教学设施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以及因高校的管理活动而侵害到学生的隐私权等。在这些纠纷中,学生对高校提起民事诉讼更能实现权利的充分救济。

目前理论界认为司法可以干预高校事务的范畴有:入学、转学、退学、毕业、学位授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社会活动(涉及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部分)等。因此,法律部门必须明确大学自主管理范畴和司法能够干预的范畴;同时也要明确司法受理部门、具体审查程序、处理时限、最后结果等,都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只有将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范围及其学生的权利救济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教育行政诉讼才能对学生权利救济予以最彻底、最权威的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