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听证制度的概念及流程
高校听证是高校行政机构作出决定之前,接受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监督的有效途径。它的意义在于打破传统意义上的命令形式的教育行政制度,不仅能够在程序上保证教职工、学生与高校管理主体的地位平衡,还可以通过听证程序的进行,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保证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公平性。
笔者在互联网上搜索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及武汉科技大学等高等院校制定的学生手册,并对这些高校制定的学生手册中制定的有关学生管理和纪律处分程序进行了对比和总结,简要归纳出了我国高等院校对违纪大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的一般流程,依次包括权利告知、提出申请、会议通知和准备、会议召开及制作听证报告书这5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具体内容如下:
1.权利告知
高等院校在听证前通常会组建听证委员会具体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听证委员会在对违纪高校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事先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对认为可以或者符合事先举行听证条件的,听证委员会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涉事学生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若根据高校学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事先举行听证的,高校未事先告知当事学生该权利的,或者未经听证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处分决定无效。
2.提出申请
涉事学生在接到高校听证委员会出具的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有权决定是否要求校方举行听证,如果涉事学生认为需要校方在处分决定作出前举行听证的,则应当由该学生本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人向听证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提交书面的申请,若逾期未提交则应当视为放弃申请听证。涉事学生若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的申请书,则听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作出启动听证程序的决定。
3.会议通知和准备
高校听证委员会在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之后,随即进入听证会的会前准备程序,在这一阶段,听证委员会需要事先张贴听证公告,并通知各参会人员听证会的举行地点、时间、参会人员、会议事项和流程、主持人和召集者。在相关事项公示和告知之后,对于相关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听证委员会还需要进行核查,若听证会的书记人员、翻译或者鉴定以及拥有表决权的相关人员确实存在符合回避的情况时,听证委员会还应对该人员进行撤换。听证委员会一般确定会议主持人一名,在主持人确定之后再由听证会的主持人推选1~2名书记人员,负责听证会议的记录工作,若涉事学生为外籍大学生,听证委员会还需另选任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工作。
4.会议召开
听证会议开始之后,由主持人宣布参会人员、会议流程和注意事项并告知各参会人员此次听证会议的争议事由,展示现阶段委员会已掌握的证据以及拟作出的处分决定。随后涉事学生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调查人员与当事学生进行辩论,辩论终结之后各方当事人最后总结陈词。
5.制作《听证报告书》
听证会议结束之后,书记人员应当将听证会议的全流程形成书面材料,总结听证会议的争议焦点和各方的证据与理由,所有的书面材料最终制作成《听证报告书》。听证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报告书作出最终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自送达当事学生之时起生效。
(二)听证制度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的适用范围
通常情况下,国内的高等院校可以视学生违纪情况的严重性作出不同等级的处分决定,高校作出处分决定的依据主要是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各院校在该规定的框架下自己制定的《在校生管理细则》。具体来说,高校所能作出的纪律处分方式大致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等等。笔者认为,凡是校方作出的违纪处分行为都或多或少对学生的名誉和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不能简单地从违纪处分的力度上进行判断的,例如虽然警告处分相较于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较轻,但是学生也有可能会因此失去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失去获得其他奖项的机会,由此看来即使是较轻的违纪处分也会对学生的利益产生严重的损害,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是校方作出的违纪处分行为都应当适用听证制度,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笔者也不赞同必须要求校方对于实施的任何违纪处分都要投入相同的人力资源和时间精力,或者以统一的听证流程去处理不同类型的违纪事件。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在高校违纪处分听证制度之下将高校听证区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对于开除学籍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因为处分的性质较为严重,可以适用正式听证程序,而对于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则可以考虑适用非正式听证的方式。
(三)高校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分析
在各大高校听证制度运用的实践状况中,不难看出听证制度在高校中运用愈加广泛和普遍,但许多高校的教育行政机构的管理者及在校师生对听证制度的实际运行存在诸多疑问:
行政法上的听证程序本身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又称为“审判式听证”,是基于司法审查程序发展而来的程序繁琐、规定严格的听证程序,其最大特点是以听证笔录为裁决的唯一依据;而非正式听证又称“咨询式听证”,其程序相对简单、灵活,侧重于保障听证参与人充分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不以听证笔录作为裁决的依据。对于听证程序的这一疑问在于,若适用正式的听证程序则更侧重于保障程序上的正当性、严格性,但对于不同的行政决定若均适用正式的听证程序,将会使用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从而可能影响听证程序的时效性和听证结果运用的实效性。另一方面,若使用非正式的听证程序,是否会因程序的不正式导致听证结果显失公平。
2.高校听证制度恐流于形式(www.xing528.com)
高校听证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实行并发挥实际作用,作用的效果如何,是高校听证制度实践中出现的经常被提出质疑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高校听证的管理机构应当如何设立,机构的组成如何安排;另一方面是如何使得听证结果能够得到全面实现。在部分高校中,由于制度本身的缺失,听证组织机构不完备,听证制度运行不健全,享有公权力的行政管理机构信息不公开,没有完善的交流平台,与师生沟通环境不畅,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不完善,极易导致听证程序出现障碍,听证结果的实质性权利义务未被充分享有和履行。
3.听证范围的不确定性
从过去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学校对涉及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事务、个人事务等诸多问题都会作出不同种类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其中哪些应当听证,哪些无须听证,有待商榷。听证的范围过窄或过宽都易导致行政决定或行政命令的实质内容不公平。
(四)高校听证制度的完善建议
1.规范高校听证程序的形式
由于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在不同情形下适用各有利弊,所以高校听证制度的形式究竟应为要式还是不要式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考量。在笔者看来,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来考虑,一方面,高校内部发布涉及广大师生群体重大利益的规定时,应当适用严格的正式听证。因为高校内部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决定一旦涉及范围广、涉及利益群体多,就更加应当受到利益相关人的监督,更加民主与公开;另一方面,若高校行政管理层级针对特定的群体或个人作出特殊的行政决定,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及拟行政决定的内容,判断该次听证的最终目的和能够发挥的价值和作用,需要多人陈述、申辩等听取意见类的程序,则可适用不要式的非正式听证,若倾向于举证、质证及笔录环节,则更应适用正式听证程序。
2.明确高校听证范围的分类
对于听证的范围,有学者认为在高校适用的听证程序一般仅可用于重大事务管理上,如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开除学籍处分,影响学生名誉权的考试作弊处分;又如影响学生重大财产利益的征收住宿费、课本费听证等。还有学者认为听证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重大处罚;二是影响学生重大人身、财产利益的公共事务决定。
在笔者看来,高校学生管理与行政机关的管理一样,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制定规章制度引导被管理者按照管理者所希望的方式行事,以实现其期望的管理目标;二是依据有关规定对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件和行为作出具体决定。在这两种具体的管理方式中,听证制度的引入都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据此,将应当听证的高校管理问题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涉及特定群体或多数群体的内部行政命令或校内规定:1998年《价格法》和2000年《立法法》分别作出关于涉及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的价格时以及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需要听取利益相关人意见的规定,将目光投向高等院校中,关于学校食堂饭菜价格问题或院系起草适用于校园内部的规定时均可以召开听证会,征求在校师生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而在实践中,已经有高校如是为之(饭菜价格等)。故而与之相类似的涉及特定群体或多数群体的无论人身、财产或是其他相关权益的行政命令或内部规定,均得适用听证制度。第二类为针对个别对象的内部行政决定:因高校内部行政决定而引起的高校学生诉本校行政诉讼案件的先例,在我国范围内,以2003年马怀德教授代理的田某诉北京某大学案件的胜诉发端,由于诉讼属于事后的救济程序,且“教育行政关系”并未被法律条文所承认,故应当在案件发生前设置特定的前置程序使高校的内部行政决定的制定和实施更加合理,更加民主、透明。在类似案件中,若将听证制度作为内部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北京某大学对田某的处分可能更为合理,从而便不会引起后续事件发生。在此类问题上,许多高校已经开启以听证作为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如2002年3月华东某学院就学生考试是否构成作弊举行听证会妥善地处理了因作弊给予处分的处罚问题。听证制度是正当程序的核心,是公民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能够促使国家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高校引入听证制度,是社会、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贯彻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以人为本理念有重大推动作用,在帮助师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同时,为教师、学生提供一种事前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是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创新型模式,更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法治化的发展方向,应当由高校共同建设,使得高校听证制度日臻完善。
(五)典型案例分析
1.案例介绍
某大学期末考试,学生李某在某门课程考试过程中,进入卫生间后约15分钟后仍未返回。监考老师怀疑其作弊,遂进入卫生间查看,发现窗台处有记录与该课程考试内容相关的笔记本。由此,监考老师断定,李某系借前往卫生间的机会,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本,并将该行为记录在案。根据学校考试违纪处分办法规定,在考试中翻阅与考试相关内容的书籍、笔记等,应给予记过处分。该大学教务处对李某送达了书面告知书,告知其在考试中翻看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笔记,拟给予记过处分,其有权对此提出陈述和申辩。李某对该事实不服,表示并没有考试作弊,监考人员也没有当场发现自己翻看笔记本的行为,不能凭空推断,遂向学校学生听证与申诉委员会申请听证。学校与申诉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进行公开听证。李某提出该笔记本不是自己所有,同宿舍王某、孙某等多人可为其作证,李某还提供了自己的笔迹供听证会人员鉴别。经过听证,结论为:认定李某考试中翻看笔记的违纪行为的证据不足。根据听证结论,学校最终没有给予李某处分。
2.法理分析
前面的案例反映了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建立、运行及效果的问题。
建立高校学生听证制度于法有据,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听证制度见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即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相对于申诉而言,听证属于事前的权利救济,在未对相对人权利处分前听取其意见。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的听证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而如何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各高校做法却不一。多数高校在学生违纪申诉办法中详细规定了书面申诉制度,而对于听证只是简单提及或是根本没有涉及,亦没有明确的听证机构设置。这导致了实践中学生申请听证无据可依,只能被动选择书面申诉,甚至放弃前期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致使申诉制度落实不佳。
高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影响学生重大权益的学籍管理、惩戒等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的特点。相对书面申诉,听证更加规范了学校权力的行使和学生权益的保障,学校可以向学生说明将受处分的依据、理由,学生可以当面申诉、辩驳。这样不仅能避免管理者的决策失误,还能保证程序公平、公正、公开,避免事后因程序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例中,该大学召开听证会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与学校调查部门认定的证据两相质证,使事实更加明晰,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听证作为学生权利救济程序,应当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进行。正当程序原则是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公开、公正、高效,保证相对人的参与权利。听证制度是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体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听证范围、组织、参与人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的核心理念是“以学生为本”,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学生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证。高校出台相关政策及发布某项决定往往是单方面的,学生只能被动接受,因而权利容易受到损害。听证制度的引入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立了严格的程序,学生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拥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自身权益得到极大维护,推进依法治校的需要。
大学生作为特殊群体,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学校出台的一些政策一旦得不到学生的支持,就很容易造成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对立,高校学生管理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通过听证制度的引入,一方面,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学生通过参加听证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学生会更乐于接受学校的管理规章及相关决定,从而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冲突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减少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需要。听证制度是一项体现公正的制度,作为一种救济体系,引入高校学生管理中对大学生权利的维护及和谐校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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