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制度是指师生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行政救济制度。
2021年修订的《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学生受到学校的任何惩处表示不服或有异议时,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当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申诉或者提请司法诉讼。原国家教委1995年《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我国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关条款,健全和完善学校内部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各项正当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应该健全和完善学生校外申诉制度。
根据2005年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时,可继续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进一步明确,在校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学生受到学校的任何惩处不服或持有异议,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当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教职员工侵犯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申诉或者提起司法诉讼。此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至第六十四条对学生申诉的机构设置、受理期限、处理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高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2005年9月1日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时,学生申诉制度作为重点修改的内容之一,不仅提升了学生申诉法条的比重,法条数量从之前的1条增加至5条,而且创新性规定了多项程序和实体内容,完善了学生申诉的路径安排,提升了申诉制度的操作性。2005版《规定》首次规定了两级申诉制度,它是指学生对学生处分或处理不服,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对委员会复查决定不服,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申诉。两级申诉制比较1990版《规定》一级申诉制而言,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纳入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之内,既能引起学校对学生申诉工作的重视,也能督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加强对高校学生申诉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申诉制度落实到位。同时,规定了学生申诉的处理机构、组成人员、提出时间、处理时间等具体事项。明确了受理学生的法定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对委员会的职权和人员构成做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学生向谁申请的问题。学校层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不再由二级学院进行处理,避免了学院尴尬的角色定位。增加了申诉程序中的时限等要求,防止申诉事项的久拖不决。如提出学生提起申诉(5个工作日),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15个工作日)等规定。(www.xing528.com)
2017版《规定》出台后,修改了大量条款,将学生申诉条款独立成编于第六章,与原所在第五章奖励与处分并列,并将具体条款从增至七条,体现出对学校处分权和处分救济权的同等地位的关注。更加有效地指导了学生申诉实践的开展,促进了学生管理法治化工作的推进。
2017版《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拓展了学生申(投)诉对象的范围。在保留学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权的基础上,新增“两投”条款,即学生可以投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和作出学生处分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其次,增加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强制性条款。在人员组成上,强化法律专业性,不仅要求必须将法律事务负责人纳入委员会中,还规定可邀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在制度建设上,必须健全委员会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在权限设置上,赋予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学生处分决定的权力,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处分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问题时建议撤销或变更学生处分的权力,这些规定避免了不当处分在审查期间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再者,增加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针对学生申诉的处理类型。2017版《规定》第六十三条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予以维持、责令学校予以撤销、责令学校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的处理决定,填补了2005版《规定》的空白。最后,修改了学生提出申诉时限条款。将学生提起申诉时间由5日延至10日,特殊情况下,最长可达6个月,最大限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2017版《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实际,制定了程序健全的学生申诉条款,使学生申诉流程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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