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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管理中纠纷的特点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内部纠纷主要是高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与师、生之间形成的民事或行政纠纷及由此引发的刑事犯罪行为。合同纠纷在高校教育管理中较为常见的主要涉及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以及高校与外部单位或者个体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如某大学学生孟某诉学校案。孟某与校主任发生争执之后学校以违纪为由将她开除。高等教育纠纷相对于经济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而言,具有特殊性。

高校教育管理中纠纷的特点研究成果

一般来说,产生纠纷的主体之间大都存在利益冲突,普遍性、矛盾性是所有法律纠纷呈现出的共同特点。高校在教育管理中因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其所发生法律纠纷的特点也相对独特。

第一,类型多样性。高校在教育管理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多种多样。高校作为一个独立事业单位,容纳成千上万的师生开展工作、学习生活,在此背景下产生的纠纷也纷繁复杂。就发生范围来说,可分为内部纠纷与外部纠纷。内部纠纷主要是高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与师、生之间形成的民事或行政纠纷及由此引发的刑事犯罪行为。外部纠纷则是指高校与高校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体产生的民事、行政及刑事纠纷。就内容本身来说,可分为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在高校教育管理中较为常见的主要涉及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以及高校与外部单位或者个体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侵权纠纷多发生在学生之间、师生之间以及高校与师生之间。如大学生因寻衅滋事或者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因为偷窃、作弊等行为给予处分的,学生针对处分行为将高校列为被告,这些都属于侵权型法律纠纷。

第二,原因的复杂性与主体的特定性。高校作为被告的原因可能是作出记过、开除学籍甚至取消学位授予资格等惩罚性行为。高校法律纠纷虽然产生原因复杂且类型多样,但产生法律纠纷的主体却是特定的,无非就是高校与师生之间、老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纠纷主体的特定性明显区别于普通的法律纠纷。(www.xing528.com)

第三,社会影响广泛性。高校及高校师生在我国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各类高校数量在2900所左右,在校大学生数量在3700万左右。高校作为为社会输送人才的基站,承载着整个社会的希望,影响着国家的未来。每一起高校作为被告的案件都吸引着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某大学学生孟某诉学校案。孟某与校主任发生争执之后学校以违纪为由将她开除。自此,这个22岁的女大学生走上行政诉讼之路。历时4年多,与学校对簿公堂十余次,该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舆论,甚至引发省高院亲自关注督办。

第四,高等教育纠纷的特殊性。高等教育纠纷相对于经济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而言,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不对等。在立法和管理层面,高校对教学和生活秩序具有自主管理权,一旦与学生的具体管理等发生纠纷,难以形成平等的纠纷化解地位,一旦学校和学生之间发生纠纷,也同样难以形成平等的纠纷化解地位。二是师生关系的伦理联系。高校纠纷中牵涉到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纠纷难以完全适用生硬的调解和判决。我国是个尊师重教的社会,同时也对教师要求十分严格,要求其为学生的典范,如陶行知所言“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还讲求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情谊,古谚“一日为师,终生为父”便是明证。在这种环境下,处理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纠纷便要十分注意维系这种伦理纽带,从而升华育人效果。三是学术专业性质明显。高校是育人的地方,注重学术自由,很多纠纷涉及学术问题,如评定学生考试成绩、授予学位、评定毕业论文专业水准、授予教师资格和评定教师职称等。在高校内,学术权力经常与行政权力交织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但同时也会发生冲突。由于学校的学术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当学生因为学术等方面的问题提起诉讼时,法院常常因为学术活动的专业性或者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条文而一筹莫展,同时不了解高校的具体情况,对于学术方面属于外行,对高等教育纠纷的审查具有局限性,难免会存在处理不当的情况。现行的诉讼法解决教育纠纷的范围有限,诉讼的程序繁琐、复杂且审限太长等原因使许多争议不可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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