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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权益及纪律法治化研究:教育纠纷的概念与范围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纠纷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学校与教师或学生之间因权利与义务的冲突而引起的纠纷。在高校事务管理领域中,高校行政系统人员与高校学生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高校行政系统人员行使的权力性质属于行政权力,出现纠纷可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因此在此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更多地体现为服务合同关系,出现纠纷可纳入民事诉讼范围。此类纠纷多表现为管理方与住宿方因住宿费收取,宿舍人身、财物安全等所发生的纠纷。

高校学生权益及纪律法治化研究:教育纠纷的概念与范围

教育纠纷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学校与教师或学生之间因权利与义务的冲突而引起的纠纷。本章主要论述的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冲突而引起的纠纷。依据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工作的情形,可将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分为教学管理、事务管理和后勤管理,实践的运行过程中也常会在三大管理领域发生纠纷:

1.教学管理中的纠纷

教学管理主要体现为教师对学生的学术成绩评价,出现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就学阶段,学生因学校课程设置不合理,或是因为教师不负责任,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教育,对学校教育质量提出质疑的,这类纠纷一般应纳入学术争议范围。

2.事务管理中的纠纷

事务管理主要体现为学校行政部门对学生学籍、行为等情况的行政管理。在高校,实施事务管理的是高校行政人员,学校行政系统对学生的管理是通过一系列校纪校规的颁布执行而实施的。行政管理要求的是令行禁止,绝对服从。在高校事务管理领域中,高校行政系统人员与高校学生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高校行政系统人员行使的权力性质属于行政权力,出现纠纷可纳入行政诉讼范围。这类纠纷可分为两种:(www.xing528.com)

一种是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拒绝录取考生产生的纠纷:如入学考试成绩不合要求,怀疑学校录取工作有不公正操作,招收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招生单位擅自设定录取标准、招生中的性别歧视、冒名顶替等。我国目前招生计划的编制、报名条件的规定、分数线的划定等,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高校的招生工作带有很强的国家公共行政的性质,因此,如果发生招录纠纷,纠纷的性质应为行政法律纠纷,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分别就其负责的事项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另一种是涉及学籍管理及违纪处分的纠纷: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享有依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处分等权利。高校依照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实施各类处分而产生的纠纷主要有:学生因考试作弊、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不同程度的处分而引发的纠纷。

3.后勤管理中的纠纷

后勤管理主要体现为高校后勤集团对学生的后勤服务等工作。高校后勤进行社会化改革后,与高校学生日常生活接触的主体不再是高校行政服务人员而是后勤企业的雇员。高校后勤进行了将福利服务变为经济服务的本质改革。因此在此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更多地体现为服务合同关系,出现纠纷可纳入民事诉讼范围。此类纠纷多表现为管理方与住宿方因住宿费收取,宿舍人身、财物安全等所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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