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有关宪法的相关规定,“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不只影响法院办案,也同时渗透到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中。事实上,程序正当与实体正当同样重要或者说会更重要,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有效地实现实体权利。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可以作为高校制定各自违纪处分规定的参照,对违纪处分的程序规定必须明确,才能在原则上保证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处分制度的程序公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也就是说,在高校学生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学校“可以”开除学籍而不是“应当”。是否开除学籍,应当依据案件性质和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而定,不能“一棍子打死”,只要高校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就一律开除学籍。在学生管理规定中偷换概念地将本条规定的“可以”换成“应当”或者“一律”是违背法律精神的做法。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部分高校在校生涉嫌犯罪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立即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这是一种“有罪推定”的错误想法,是明显欠妥的,应予以摒弃。涉嫌犯罪并非确已实施了犯罪。即便学生确已实施了犯罪行为,法院也有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宣告无罪。如果学校仅依据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便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即便是撤销处分后恢复学籍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www.xing528.com)
(二)认真贯彻教育法相关规定
国家关于高等教育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在原则上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予以指导,而大量的细节工作需要高校进一步具体落实。例如: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存在“由学校规定”及“按学校规定”的字样。需强调的是,在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高校任何管理规定不得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也是一切规章制度制定时的基本原则;二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即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应以人为本,强化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也是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保证。
目前,我国高教法律法规越来越重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在校期间学生享有的权利,增加了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因此,学校在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同时,应当注重发挥其“纠正和改错”功能,使权利救济能真正予以落实。同时,在关乎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上,如剥夺学位、开除学籍等,必须建立程序化的校园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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