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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高校违纪管理处分情况分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顾问制度也是美国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二)英国高校学生违纪管理处分状况英国是典型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由成文法和判例法两大组成部分。目前,英国的议会立法和委任立法均未对高校学生违纪处分问题做出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属于高校自治的内容,由高校通过校规自行决定。

国外高校违纪管理处分情况分析

(一)美国高校违纪管理处分状况

美国是一个有着法律传统和精神的国家,这种精神体现在对大学和受法律约束的大学的管理上,特别是对违纪学生的惩罚上,对美国学生的纪律处分也是基于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美国学生纪律处分制度不仅在制度设计理念上适应了现代法治和教育管理时代的要求,而且在制度设计上也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相对全面、规范的内容和程序,对我国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1.违纪处分种类

在美国,各大学惩戒违纪学生的方式大体上相似。以华盛顿大学为例,对于学生的作弊和违纪行为,处分一般分以下几种类型:

警告:通过口头或文字方式告知学生其行为违反了大学的行为准则,如再次出现就面临严厉的惩戒。

申斥:以较正式的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学生已经触犯了大学的规定,如果再犯将面临更严厉的惩戒。

恢复原状:要求违纪学生赔偿其给学校或他人带来的损害,否则将取消注册权限。

留校察看:允许学生在校继续就读一段时间以观后效,如果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再次违反校规将被开除。

停学:暂时停止学生在校学习的权利。

开除:通过书面通知告知学生,其因为触犯了学校的规定被永久性取消在学权利。

2.违纪处分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校园基本行为标准:违纪处分制度实施的根本目的不是惩罚学生,而是教育学生形成诚实信用美德和行为规范意识。

以生为本的原则:学校及有关机构在设计制度或裁判学生违纪案件时要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置于首位。

参与各方权利平等及相互尊重原则:指在处理学生违纪案件时要充分保障参与者各方的权利,同时做到公正对待和彼此尊重。

由此可见,美国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基本原则注重诚实信用教育和以学生为本的价值倾向,值得我们借鉴。

3.学生的权利

“无罪推定”:学生要求校方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对其无罪推定。

因行为不当的正式控诉获得书面告知:学生要求在受到责任追究时获得校方的书面通知。

选择公开听证:学生有权要求校方举行听证会

获得司法咨询顾问提供帮助:学生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帮助。

当面接受司法陪审员讨论案件的意见和书面答复:学生有权接受陪审员的意见。

在听证会上询问证人及交叉盘诘:学生有权在听证会与证人对质。

拒绝“自证其罪”:学生有权拒绝校方“自证其罪”的要求。

不被“双重指控”和“再次控诉”:学生有权不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到两次以上的追究。

及时获得裁判结果和对不利处理结果提起上诉:学生有权及时获知处分结果,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等等。

此外,许多其他美国高校还赋予学生聘请法律顾问、律师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参与纪律处分案件的权利。

4.学生违纪处分机构及其人员设置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校内相关机构任命的学生、教师和职工代表组成,负责监控司法程序的各个方面。

司法陪审员联盟:该联盟由司法咨询顾问从学生、教师和职工代表中选择产生并接受其培训。

司法陪审团:陪审团是由从陪审员联盟中选拔出的6名成员组成的审理机构。其有权审理由司法调查官员提出的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控诉,并决定适当的惩罚等。

司法咨询顾问:其职责是指导、帮助参与各方以及司法过程的进行及任命陪审团成员等。(www.xing528.com)

司法调查官:司法调查官是学生违纪控诉案件的首要调查人,负责调查取证并决定是否提起控诉。

终审陪审团:其是由司法咨询顾问任命的对学生不服处分提起上诉而作出最终评议的机构,其评议结果具有最终效力。

由此可见美国学生处分机构及其人员设置上近乎完整地采用了普通法系民事审判的主要制度。其在机构的设置上体现了专业化的要求,在人员组成上充分体现了学生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但是其因机构和人员繁多,会导致运行成本偏高及效率低下等问题,应当引以为戒。

5.学生处分流程

(1)调查阶段

第一,首次会晤。即学生与司法调查官、司法咨询顾问见面。前者告知学生控诉的性质,后者告知学生司法过程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二,案件调查。即司法调查官调查控诉案件,收集证据和辩解材料并告知学生有权获得司法顾问的协助。第三,书面解释。即司法调查官鼓励被告学生向原告以书面形式做出说明。

(2)指控、听证阶段

其一,作出控诉决定。调查官认为证据确凿即通知被告。其二,听证准备。司法顾问和调查官向被告学生介绍听证的相关事宜。其三,听证。听证是处分程序的核心部分。听证会由陪审团主席主持,原告、被告、司法顾问及司法调查员都须按规则参加听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审议、复审阶段

其一,案件争辩。陪审团对听证结果将进行审议。若被告学生违纪行为不能成立,处分程序终止;反之,便对案件进行争辩。其二,处分声明。即原告发表声明,告知被告拟对其作出的处分决定。其三,处分复审。即由校学生会主席复审处分决定,其认为处分决议存在错误则有权要求陪审团重新考虑,但却无权予以推翻。

(4)终审陪审团评议

终审陪审团是由司法咨询顾问任命的对学生不服处分提起上诉而作出最终评议的机构,其评议结果具有最终效力。至此,校内对学生的处分程序结束。此外,如学生对校方作出的最终裁决仍不服,可上诉至法院,由法院依司法程序裁决。

美国高校的学生处分流程是相当严谨而慎重的,其强调了听证程序的核心地位,并且涉及的调查、指控和复审等环节,也体现了美国高校依法治校、弘扬正当程序的制度设计理念。该处分程序对于有效约束高校权力,充分保障学生权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顾问制度也是美国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美国高校普遍聘用了专职或兼职的法律顾问,他们在美国高校违纪处分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英国高校学生违纪管理处分状况

英国是典型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由成文法和判例法两大组成部分。英国的成文法包括议会立法、委任立法和附属立法。目前,英国的议会立法和委任立法均未对高校学生违纪处分问题做出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属于高校自治的内容,由高校通过校规自行决定。英国的高校校规在性质上属于附属立法,只要不与议会立法及委任立法冲突,也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以牛津大学为例,其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体现在其校内的一系列规定当中,其内容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

1.违纪处分的类型

①罚款;②责令赔偿;③在一定期间内禁止进入学校的某些指定区域;④在一定期间禁止进入学校及参加相关学术活动;⑤开除学籍。除了以上处分之外,学校还可以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留存处分记录。

2.学生违纪处分的机构和权限

(1)训导长及其办公室

训导长是学校的高级行政人员,其职责是负责学校纪律、确保学校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有权旁听学校各部门的会议,并调取会议文件,传唤任何人员等。在学生违纪处分权限方面,训导长有权调查学生纪律事件,并作出最高限额为100英镑的即时罚款和书面警告两种纪律处分。

(2)学生纪律专门小组

该小组是根据校规设立的处理学生纪律和申诉的专门机构。其由主席、副主席及其他11名成员组成。其14名组成人员均从教职员大会的成员中聘任,其中1名主席和2名副主席必须有5年以上的大律师、初级律师或其他相关经历,成员每届任期3年,且可连任。在学生违纪处分权限方面,该小组负责处理训导长有权作出决定之外的学生纪律事件。

英国的学生违纪处分机构的设置相比美国的学生违纪处分机构较为简单,两个机构的权限分工也比较明确。尤其是学生纪律专门小组主席和副主席必须有5年以上的律师等法律实务的执业经历的任职要求,充分表明英国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为一项极富法律专业性的工作,故而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英国的这一做法对于我国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机构的工作过程中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是有借鉴意义的。

3.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流程

①书面通知学生被指控的行为、证据和依据;②给予学生合理的准备申辩的时间;③举行一个公平的听证会;④做出处分决定书;⑤将处分决定书面送达学生及学生所在的学院,并告知学生后续的申诉权利等等。

英国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流程强调满足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强调纪律处分和调查的程序。

(三)日本高校学生违纪管理处分状况

日本高校对学生处分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便操作。《日本早稻田大学学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学生如果出现违反了学校规则或者没有遵守学生本分的行为,就要给以惩戒。惩戒分为谴责、停学、退学三种。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给予退学处分的几种情形:行为不良屡教不改者;怠慢学业;旷课;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以及教唆他人违反校规。《学则》对处分的规定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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