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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分类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深入分析西方一些国家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变迁,可以发现,高校学生纪律处分逐渐从维护高校管理秩序趋向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保护。当然,我们还应注意到的是,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涉及的学生基本权利不仅止于受教育权。据此,如果学生受到的并非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涉及的权利来看,如该权利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便非受教育权本身,学生不服处分决定的,依然有权寻求行政救济,向行政机关提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分类研究

深入分析西方一些国家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变迁,可以发现,高校学生纪律处分逐渐从维护高校管理秩序趋向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保护。这一转变乃是法治价值要求的体现,使高校向权利保障的角色积极转变,其核心观念应当是基于两点现代法治秩序的基本要义之上:“第一,法律的根本功能是对权利的保护;第二,在高权性质的管理行为面前,不应存在权利保护障碍的真空地带,所有在社会生活中具备某种重要性地位的权利均须受到司法保障。”实际上,我国高校“授权组织”概念的产生及其弹性存在,很难说经过了严格的逻辑论证,但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保障学生权利的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面对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权这一“高权”,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从学生权利保护角度出发来审视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性质,也许更具合理性。

(一)从保护学生基本权利看待纪律处分

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核心概念,对学生权利保障的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教育法治化的进程。当今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这个时代唯一得到普遍接受的政治与道德观念,是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都对之共同表示尊重的规范和标准”。基本人权是人的首要的基本的权利。基本人权主要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宪章中所指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受司法权力保护的基本人权等。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也做了明确规定。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既然基本人权倾向于人类固有的和后天赋予(如法律规定和人类奋斗)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基本人权的范围也可能在动态发展,今时今日未曾有所涵盖的,将来未必不在其范围之内。

基本人权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人权得到最全面最切实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也是它的基本标志之一。”学生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理应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其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理应受到国家保障。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遵循的是重秩序与管理、轻自由与权利的偏好,学生权利被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乃至侵犯。时至今日,在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发生改变之后,学生权利如果依然得不到重视,学校行为仍在法律约束之外,无疑是对依法治国的背离。而现实中,随着学生的现代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的增长,学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传统观念毫无疑问将受到冲击。

法的价值主体是人,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是以人为中心和归宿,教育法的价值更应当体现对人的权益的发展和保障。在高校与学生关系中,面对高校行使的公共权力,学生权利往往处于弱势,容易被强势权力侵犯。基于人权保护的需要,此处的“人的权益”毫无疑问应当是以学生的“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基本权益。该解释明文宣告高校学生不受特别权力关系支配,应当说饶富人权保障之深意。当然,我们还应注意到的是,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涉及的学生基本权利不仅止于受教育权。“学生不因享有受《宪法》保障之受教权,而导致其他权利皆为受教权所吸收。”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因其学生身份或进入校园环境而消失。学校对学生所做处分,可能侵犯学生出版、集会、结社自由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这些虽然与学生的受教育的机会无关,但这些基本权利本来就有各自独立的权利内涵,应该予以承认并予以法律保障。当前我国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尚有可待完善之处,但是我们也相信,基本人权的内涵和范围永远处于动态发展过程,在未可知的将来,也许会有更多新的权利得以发展。但是无论如何发展,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永远都应受到最高程度的法律保护,而正当法律程序则是最好的保障。(www.xing528.com)

(二)侵害学生基本权利的纪律处分应具有可诉性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将开除学籍处分认定为行政行为,或直接将案由表述为“教育行政处罚案”,从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如在“李某与新疆某大学、第三人喜某某教育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新疆某大学对原告李某的行政处分行为依职权已外化,对行政相对人即原告李某产生实际影响”,“开除学籍处分,系学校在其教育管理的范围内作出的剥夺受教育者受教育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后果是受教育者不能在学校内恢复到原来的受教育环境和相应地位”。而在“龙某诉某大学开除其学籍决定上诉案”中,一审法院提出“开除原告学籍的决定,对龙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允许学生提起行政争讼,权利救济并非仅限于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时才发挥作用。

据此,如果学生受到的并非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涉及的权利来看,如该权利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便非受教育权本身,学生不服处分决定的,依然有权寻求行政救济,向行政机关提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学校对其施以处分,并未涉及其基本权利,则学生不享有行政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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