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适用条件及要素
1.纪律处分的种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对学生的五种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给予其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实践中的问题是学校通常使用两种叫通报批评和勒令退学的方式来对学生进行处分,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适用条件
◇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视情节轻重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召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对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对扰乱校园正常秩序、危害校园治安者,给予以下处分:扰乱课堂、宿舍、阅览室、自习室、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除学校组织的活动外,不得在校园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禁止酗酒,违者给予以下处分:凡酗酒闹事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引校外人员参与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 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未批准,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到以下学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达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年内累计达1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年内累计达2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年内累计达48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年内累计达48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请假逾期不归者,给予以下处分:连续三天(含三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三天而未满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一周而未满两周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两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 凡涉及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对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通信工具进行以下违法活动者给予相应处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抗拒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机密及商业机密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从事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活动以及教唆犯罪的;或者歪曲事实,制造、传播、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垃圾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权;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网络遭受损害;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窃取;盗窃、挪用电子货币或借助网络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窃取别人IP地址或上网账号使用网络或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以上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公安机关强制性教育或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转借个人证件,涂改、伪造文件、证件、个人档案者,私刻伪造公章、印章者,给予以下处分:转借各种个人证件、校园卡,混淆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出借者给予警告处分;转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谎报虚假情况,私刻伪造公章,制作、提供、使用或雇用、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假档案等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学校社会声誉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挟私报复或为达个人目的而冒领、冒用公私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财物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者按学校管理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 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者进行恐吓、威胁或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高校学生纪律处分要素
关于高校学生处分,可以明确几个要素:
◇ 学生处分的范围既包括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纪律处分,也包括达不到学业。
◇ 要求的学业处分是对学生监督的一种适当性处罚。(www.xing528.com)
◇ 学生处分的行使主体是高等学校。
◇ 学生处分的实施对象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高等学校本校学生。
学生处分是一种惩罚行为,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一种权力行使过程,其权力来源于国家的分权,也是学校自主管理权的体现。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从程序上来说,只有严格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行使处分权,才能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才能确保处分的公平公正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对学生处分的要求,首先就是要求做到程序正当。有公正的程序才具有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程序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要是高校的学生处分行为符合合法性原则,既要在实体内容方面的合法,同时还要在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有一定的要求,明确规定:在给学生处分时要听取学生的申辩,告知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对处分决定要送达给学生。
1.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 违纪事件发生后,二级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应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或复杂的违纪事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或其他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其中涉及违法犯罪和治安管理方面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情节严重复杂的,交由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和处理;涉及日常管理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涉及学籍管理和考试方面的由教务处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违纪事实认定:收集证据。从实体上来说,对学生处分首先要收集证据,在此基础上认定学生的违纪事实。收集证据要做到证据充分,对事实的认定不能简单化,收集证据要全面。不仅包括学生违纪行为本身,还应当包括学生违纪行为的情节、犯错误后的认错态度,因为这些不仅关系到要不要对学生给予处分,还关系到给予何种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可见,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对处分轻重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应树立证据意识,全面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对学生违纪事实准确认定,而违纪事实是恰当使用有关规定、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没有违纪证据,就没有违纪事实,没有违纪事实,就没有违纪处分。一项处分决定,首先应当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之上。但是,在实践中有些高校管理者在对学生处分时不注意对违纪事实的全面调查了解,不注意固定证据和收集证据。以考试作弊为例,没有注意不同的违纪事实和情节对处分的影响,往往对不同作弊行为和情节作出相同的处分。在事实认定上,用格式化的一句话“考试作弊”代替对全部事实的认定。尤其是对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等违纪行为根本谈不到收集证据。给予处分建立在毫无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更谈不到证据充分。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律程序解决,学校就面临败诉的风险。到那时再取证就来不及,就会出现先处分、后取证的现象。即使取到证据,也只能证明当时给学生处分时就没有证据。因此,取证一定要在处分之前,有物证、书证的违纪行为的证据。一定要注意收集、移交、登记、保管等环节。对于没有物证、书证的违纪行为,一定要由监考老师填写违纪事实的登记表,在表中应当写明学生违纪时的时间,不能只填写违纪学生的姓名了事。
◇ 调查人员应当对违纪行为或事件的全部过程等事实进行全面、客观、深入调查和询问。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有两名调查人签名或有一名调查人和一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学生的违纪证据包括: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当事人问询记录、旁证材料(证人证言、违纪物证等)、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
2.处分的审批程序与权限
◇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拟定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并备案。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提前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 给予记过处分的,由二级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拟定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由学生工作处备案。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提前解除记过及以下处分(处分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办公室研究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贡献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办公室研究批准,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明,学生在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给予以上处分时一定要听取学生申辩,对学生的处分问题不能只由学校管理者单方面说了算,尤其是要听学生的说法,这也是学生暴露思想的过程,只有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才有可能深入到学生的内心,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其提高思想认识、知错改错,实现教育的目的。给学生处分时让学生及其代理人参加是查清事实,给学生以恰当的处分所必需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
3.送达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性别、所在学院、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作出处分的理由和根据;作出的处分决定;说明被处分学生申诉的权利和期限;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送达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比较规范的做法应当是由学校有关部门以学校的名义当面送达处分决定给学生签收,既可以制作专门的送达回证,也可以在决定书上面由学生注明已经送达和送达的时间。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班主任和班上主要学生干部在场见证送达过程,然后由班主任和班干部在决定书或送达回证上面签名,注明已经给受处分学生送达处分决定书及其送达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学生拒绝签收的事实,然后将决定书留置在受处分学生处而不应带走。
处分学生应在违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4.其他方面
通报批评及记过以上处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根据处理权限在班级、学院或全校范围内公布。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所有处分决定均需通知学生家长。通报批评,不载入个人档案。记过以下处分,可视本人表现情况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决定是否载入个人档案。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累计两次及以上或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一律载入个人档案;因违纪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的学生,取消处分期内校内所有资助评奖评优、党团校培训资格,并扣发所有奖助学金。党团员的同时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党内团内处分,受到处分学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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