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其中第一条规定: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多年来,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都一直通过各种方式帮助学生。综合一些高校的具体做法,形成了勤工助学的相关制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将适当限制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研究生助管、助教、助研等勤工助学活动另行规定。
一般来说,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除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学生处负责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在校团委的领导下管理学生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处具体工作如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组织学生劳动培训,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具体工作如下:校外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负责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负责校内其他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与社会企业合作开展活动的规范、监督与审批;做好校外用人单位的中介服务等与校外勤工助学相关的具体事务;负责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处、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一)资金来源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校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赠。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用途。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由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施行学生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二)岗位设置
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综合各高校多年勤工助学相关规定,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一般采用以下办法: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处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名或多名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三)劳动报酬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校内创收单位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全部或部分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具体劳动报酬高校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用人单位需填写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登记表,留学生处备案。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财务处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四)工作程序
校内勤工助学:
◇ 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 由学生处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自行面试聘用学生,也可由学院、学生处推荐;(www.xing528.com)
◇ 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 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 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校外勤工助学:
◇ 校外用人单位需向学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 校外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要后勤集团、保卫处等校内有关部门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须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后,再报相关部门备案;
◇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登记,并提供同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情况,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有无特长等;
◇ 校内学生在从事相关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校团委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管理。
(五)学生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学生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六)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用人单位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的情况。
(七)奖惩措施
学校各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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