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作为社会关系中的公民,既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也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学生也不例外,同样应履行《宪法》《教育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指以宪法的形式所确认的国家、社会、他人对公民个人的基本要求。就国家主体而言,公民义务亦即国家权力,是国家主体的权力主张,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国家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其他诸如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宪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受教育是公民权利的同时,强调了接受教育也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是学生作为公民应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法律关系主体,学生在享受教育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教育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与其年龄的差异,各个阶段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指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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